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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司法实践中,因看守所与监狱之间衔接机制不健全,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完善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认定衔接机制。一、关于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不能及时认定的原因分析首先,看守所与监狱的主体职能不同。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  相似文献   

2.
建立看守所与监狱管理相衔接的新机制,将法院已做出判决尚未交付监狱执行而暂时羁押于看守所的罪犯的表现纳入监督管理,既有益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体现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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