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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法实践中,因看守所与监狱之间衔接机制不健全,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完善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认定衔接机制。一、关于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不能及时认定的原因分析首先,看守所与监狱的主体职能不同。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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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监狱和看守所的管理行为曾经长期被看作是"内部行政措施"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然而,1995年来,为了加强对罪犯和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法国行政法院开始审查部分监所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并判处国家为狱政机关的一般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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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的任务,监狱医院管理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医疗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执法、人权斗争、罪犯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监狱医疗卫生工作作为人权斗争的前沿,备受关注,非常敏感.笔者结合监狱医院的实际,在对罪犯医疗社会化过程中等诸多问题进行全面剖析之后,认为只有通过完善监狱医疗条件并最终实现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接轨,罪犯医疗社会化后才能最终解决罪犯医疗费用保障问题,解决监狱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保障罪犯的健康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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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狱管理机关执法侵权的概念、归责原则、类型和救济途径,是监狱管理机关正确执行刑罚、保障罪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适应依法治国的理念,监狱管理机关要未雨绸缪,尽快完善罪犯权利保障范围和实现途径,使刑事执行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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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我国,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同级公安机关管理,担负着依法羁押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的法定职责。看守所执法管理,依法保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代表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法治文明的能力水平,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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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团伙是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等押犯场所的一种常见现象,是罪犯以共同的消极心理为基础而形成的罪犯非正式群体,是监薪内长期存在的一种消极社会现象,是平安监狱建设的主要隐患。只有全面透析和把握罪犯团伙在组织、心理、行为、类型、危害等方面的特征,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消除罪犯团伙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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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分析王仲秋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被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部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当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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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显示了中国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普通公民,同时也从根本上维护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被羁押罪犯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一、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的特点及内在要求在我国,罪犯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用保护普通公民的人权方式来保护罪犯人权,是不科学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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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秩序对现代监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一个典型的人造秩序,监狱秩序通过它所表现出来的事实和价值层面以及这两个层面有机结合的整体反映,阐释监狱存在的基本表现形态。监狱秩序的结果体现为监狱的安全稳定问题。建构良好的监狱秩序,能为罪犯改造提供和谐的改造环境,为矫正罪犯服务。狱政管理是保障监狱秩序的最有效手段,建构新的监狱秩序需加快狱政管理的改革创新。监狱秩序的维护和狱政管理的创新都制约于监狱的行刑权力,通过监狱行刑权的重新定位,明确行刑权能和行使范围,以保证监狱管理的有序进行。保障监狱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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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征是:改造罪犯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的道路;监狱的物质条件、管教干部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监狱生产的改造特征突出出来;教育改造和狱政管理不断实现变革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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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人权保障理念的提出及其意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对监狱存在价值的理解、人的终极价值的关怀以及对这个时代精神的领悟,我们认为监狱的一个重要理念便是保障罪犯人权。提出罪犯人权保障理念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显著意义:有利于人们对监狱功能进行反思;有利于人们对罪犯进行正确的评价;有利于加深人们对罪犯人权本质与实现方式的理解;有利于为现代监狱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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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罪犯人权与惩罚改造的冲突及其解决——试论新形势下监狱行刑文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改造罪犯和罪犯人权的保障是对立的统一。其对立性表现为:一方面,一些监狱干警过分注重惩罚和改造,忽视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当罪犯提出人权主张时,传统的管理、教育模式受到冲击,感到束手无策;另一方面,一些罪犯不切实际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监管秩序发生了冲突。统一性表现为:从整体上看,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惩罚和改造,只有保障罪犯的人权,尊重罪犯的人格,改造内容才能为罪犯所认同。监狱工作以改造人为宗旨,通过改造使罪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学会生存的技能,从而立足于社会。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就是对罪犯最根本人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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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和监狱民警在监狱运行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罪犯人权与监狱民警的权益保障都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共同需要。因此,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既要保障罪犯人权,也要关注监狱民警的权益保障,两者是处于同一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只有罪犯人权与监狱民警的权益保障实现了,才能确保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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