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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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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泽选 《人民检察》2012,(12):28-33
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修正和逮捕程序的完善,初步建构了诉讼化构造的审查逮捕模式,弱化了逮捕持续剥夺被追诉者人身自由的功能,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要确保审查逮捕工作适应修正后的逮捕制度的要求,就必须培植与诉讼化构造审查逮捕模式相适应的逮捕观,建构控辩对抗的审查逮捕机制,锻造一支具有现代诉讼理念的审查逮捕队伍,努力使审查逮捕的实践运行适应逮捕法治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强调逮捕程序应当由控辩审三方主体参与,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之间保持中立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有效参与,决定逮捕的过程须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当前我国的审查逮捕程序普遍存在行政化、追诉化、救济虚无化、"一劳永逸"化等诸多问题,2012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对此做出了适当的回应。但是,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是今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仍需要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理念重构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3.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昌林 《现代法学》2011,33(1):114-122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正,在侧重实现诉讼保障功能的同时,愈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体系;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增加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进一步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逮捕、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扩大诉讼参与人对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和明确逮捕后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要点,正确适用各项强制措施,切实发挥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5.
彭晔 《法制与社会》2012,(27):78-79
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人对其适用条件一直多有探讨.而逮捕程序的修改亦一直为人关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审查逮捕程序作出的明确规定,相当于从立法层面宣布,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工作规范作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前置可能程序之一,为人所重视.  相似文献   

6.
基于无罪推定与保障人权原则,逮捕作为未决羁押处分,应当受到严格规制。我国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均对逮捕制度进行了改革。1996年修法,修正了逮捕的证据要件;2012年修法,明确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即必要性要件,确立了准诉讼化审查程序模式,并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表明,这两次修法对逮捕适用没有产生明显影响,未能有效减少逮捕适用,过度适用逮捕的问题未获解决。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惯于先行作出"有罪认定"进而奉行"构罪即捕",不能真正履行逮捕社会危险性即必要性要件审查义务。2018年修法,仅在逮捕条件条文中增加一款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的规定,并无实质意义。鉴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模式无法克服自身局限,遭遇改革瓶颈,建立法院统一审查逮捕模式从而实现逮捕审查司法化方为出路。  相似文献   

7.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依法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提高审查逮捕案件办案质量,统一逮捕案件的证明与审查标准,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公安局会签的《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人民检察院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对审查逮捕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尝试。  相似文献   

8.
正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制度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逐渐从封闭性、行政性向公开化、诉讼化转变的发展趋势,提出"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增强中立性,提高公信力"的要求,以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一、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意义重大(一)实现对逮捕案件的司法审查现行审查逮捕方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行承办人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的三级审批制,案件的办理与决定相对分离。检察机关主要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  相似文献   

9.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进行了修改和细化,这些修改和细化更加深刻地体现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今后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结合侦查监督科审查逮捕的具体工作,从新旧法条的对比、逮捕条件的"三要件"、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思路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求能更好地正确理解与把握修改后的逮捕条件。  相似文献   

10.
丁云 《法制与社会》2013,(28):273-274
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审查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和完善,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新规定。这次修改,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侦查监督部门要积极做好应对。  相似文献   

11.
正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审查逮捕的法定机关,对逮捕的审慎判断尤为重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制度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逐渐从封闭性、行政性向公开化、诉讼化转变的发展趋势,提出"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增强中立性,提高公信力"的要求,以推进审查逮捕  相似文献   

12.
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司法强制措施.应当由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维护犯罪嫌疑人人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但现时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不易把握审查逮捕与侦查的内部衔接机制.主客观情况使检察官并不热衷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层次建立律师参与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当事人及受托律师申请复议复核以及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制度.构建检察、侦查、律师间三角制衡关系,使审查逮捕程序公开透明,实现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诉讼法律化.  相似文献   

13.
逮捕羁押制度直接关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完善审查逮捕羁押制度应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点。适当延长审查逮捕期限、缩短特定案件的拘留期限、规定审查逮捕过程中应当讯问每个犯罪嫌疑人、赋予被逮捕人对逮捕决定复议、申诉的权利、区别案件的繁简程度规定办案期限等,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14.
张宁 《法制与社会》2014,(18):255+257
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进行了修改,其实质是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修改,这使得逮捕有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条件,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逮捕必要性"的随意判断,然而该条规定也存在条文模糊难以适用、配套机制不健全等不足。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的工作实践,从审查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运用及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完善对逮捕条件的适用,发挥逮捕这一严厉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价值追求和功能定位。  相似文献   

15.
龙渊 《法制与社会》2012,(11):92-93
作为一项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密切相关的诉讼强制措施,逮捕条件的设置不仅关系到逮捕制度本身的科学性,而且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中控制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能否平衡。明确逮捕的条件,强化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的裁判和监督作用,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高逮捕率带来的逮捕案件质量的下降和司法资源的紧张,也使刑事强制措施发挥出一定的案件分流作用,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的纵深修改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学》2015,(3):123-136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逮捕率的下降趋势十分明显。据初步分析发现,逮捕数、逮捕率的下降与犯罪率的自然变化无关,相关逮捕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很可能是真正发挥作用的影响性因素。以C市为例的研究揭示,检察机关对逮捕瑕疵案件的考核控制的增强造成轻罪逮捕数量的急剧下降,这是导致逮捕数和逮捕率下降的关键性因素;由于指控式审核机制的作用,逮捕必要性审查对减少不当逮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效果低于预期;至于"司法化"的审查逮捕程序,无论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是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逮捕决定的影响均较为有限。为了进一步控制不当逮捕,需要对现行的逮捕审查程序进行全面改革,逮捕审查应从采取指控式审核转向综合式评估,从行政化的准司法程序逐渐迈向控辩式的司法程序;与此同时,为了兼顾保障诉讼的价值目标,也有必要对轻罪案件羁押控制的策略做出重大调整,以全程性速审程序的构建取代行政考核管理。  相似文献   

17.
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审查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和完善、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新规定。这次修改,无疑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工作量和难度。  相似文献   

18.
审查逮捕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审查逮捕工作对于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意义重大。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审查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和完善、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19.
刑诉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诸项修改将对侦查监督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逮捕条件和程序,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加强诉讼监督等方面的新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新机遇,解决了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侦查监督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主要体现在:第一,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将过去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上升为法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16,(3):106-116
司法实践中逮捕强制措施适用过多过滥,偏离了其保障诉讼的应然定位。逮捕应当且必须定位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价值仅仅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逮捕职权时,应始终贯穿人权保障、无罪推定和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并对考核内容、逮捕条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设计进行完善,使逮捕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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