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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修改的核心是以纠正我国刑罚结构中长期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偏轻"为目的,立足于死刑控制下通过提高有期徒刑上限予以解决是立法者做出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对此应当予以肯定,但随之也会导致刑罚结构更趋加重,立法和司法的矛盾与冲突更趋紧张,故而需要寻求更好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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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无期徒刑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我国刑罚的重刑体系。在我国保留死刑而又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之下,死缓与无期徒刑的适用必将增加。由于死缓与无期徒刑在执行中均可减为有期徒刑,而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仅为15年,数罪并罚时上限为20年,因而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重刑犯通过减刑和假释后的实际服刑期限均可能低于15年,从而不仅凸显了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也可能同民众对惩治重刑犯的期待产生错位,不利于死刑的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适当提高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较之不少国家有期徒刑上限较高甚至没有上限,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尚有提高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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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务提高了我国刑法有期徒刑刑罚的上限,有助于促进有期徒刑数罪限制加重后能罪刑相符,是一次进步,因而本文将从该条修正案的规则着手,分析该条文适用的利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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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技术,在立法中运用很广。例如: 1、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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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将一般累犯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以下简称“累犯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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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异种自由刑的并罚在我国刑法立法中处于空白.为回应实践的需要并平息理论界的争议,《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对异种自由刑的并罚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并没能使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尘埃落定,相反,其自身的合理性值得检讨和质疑,比如导致刑罚结果不公正、在逻辑上出现悖论、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等,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在将拘役换算成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以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在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并罚时,应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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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司法机关在具备前一个条件下,在是否批捕或决定逮捕之间作出选择的法律尺度,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是否逮捕的法律尺度,便于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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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逮捕必要”是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运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请求作出不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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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数罪并罚竞合的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分别由不同条文规定。二者都是刑罚的具体应用方法。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并且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带来争议。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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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累犯对待。■案号一审:(2009)罗刑初字第138号【案情】公诉机关: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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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对于该条中“刑罚执行完毕”应该如何理解,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还是指主刑和附加刑都执行完毕呢?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就是指主刑的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尚在执行中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不影响累犯的构成。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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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罪累犯的从重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的累犯,一般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法定期限内再犯一定之罪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后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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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处分”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处理适用的一种形式。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处理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免予刑事处分”是其中之一。其二是适用刑罚,其种类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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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未成年犯罪者处罚方面,我国刑法除了确认不适用死刑原则外,对于应否禁止适用无期徒刑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有的同志认为不应禁止适用,理由是:(1)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和危害极其严重,仅允许对其最高适用有期徒刑,不足以有效地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达到刑罚的目的;(2)我国刑法上还有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和减刑制度。笔者认为,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及责任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我国,禁止对未成年人犯罪者适用无期徒刑还是必要的。(一)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来看未成年人在犯罪上,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未成年人犯罪者具有受害者和害人者的二重性。(2)未成年人犯罪起因奇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