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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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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晓华 《人民检察》2005,(15):37-40
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尽管简单易于操作,但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醉酒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有违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也存在着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可能性。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我们解决醉酒犯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和途径,国外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一些可供把握的具体标准,以明确不同醉酒状态下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使得在实践中,虽然操作较易,但对所有的醉酒人一视同仁导致了实质上的不正义,传统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解释存在种种缺陷,为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各类醉酒人犯罪处以不同的刑罚。  相似文献   

3.
醉酒人犯罪应一律负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一九八一年第四期刊载了苟永俊、周鹄昌二同志的《醉酒犯罪刑事责任浅析》一文(以下简称《醉酒》),读后,有些不同看法,提出来同作者商榷。  相似文献   

4.
<正>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其中犯罪的主体(即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是一个最关紧要的先决条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相似文献   

5.
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生理性醉酒人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是其刑事责任根据的前提,以此为基点,其刑事责任的具体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认定和处理。完善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路途在于在保留刑法总则规定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基础上,在分则中将从事特定职业者在其职务活动中的醉酒增加为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6.
醉酒是指入由于饮酒过量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缺失辩认和行为失控的状态。其从表现形式上千奇百怪,而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即成为酗酒人。对酗酒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还是减轻其刑事责任,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日本在审判实践中的判例认为,醉酒处于心神耗弱状态,这时实施犯罪,应按《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刑;联邦德国酗酒人可把醉酒做为辩护理由之一。这说明,醉酒在以上国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情节来考虑。然而,有的国家在处理酗酒人的犯罪行为时,与以上态度截然相反。如苏联,不仅规定对酒醉状态中犯罪的人,不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十二条),还规定在酒醉状态中的犯罪是一种加重责任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戴忠杰 《法制与社会》2014,(12):278-27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酒的消费数量每年也在不断的增长,与醉酒后犯罪相关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他们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后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与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因此,本文希冀通过对自由行为理论的研究,能够更好的建立生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进行处罚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8.
张爱艳 《河北法学》2001,19(5):147-148
认为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歧义,醉酒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用"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来论证,并针对现行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9.
胡伟国 《法制与社会》2013,(11):247-248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其次探讨了其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问题,接着讲解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余剑 《犯罪研究》2001,(3):29-32
一、证券交易中的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以分为证券发行中的犯罪,证券交易中的犯罪,以证券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和以证券活动为行为方式的犯罪。证券交易中的犯罪,是指证券交易主体故意违反证券法规,非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严重破坏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侵害证券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相似文献   

11.
论醉酒与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敏 《现代法学》2000,22(2):91-93
本文认为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根据现代司法精神病学对醉酒问题已经取得的科学认识,建议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和科学化.还要增加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本文案例启示:醉酒人负担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共识,但醉酒人负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却存有分歧。对此,应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轻重。  相似文献   

13.
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责任的根据究竟是什么?这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热烈研讨的新课题。笔者认为,正确阐明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合理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前提,很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刑事责任的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 在探讨刑事责任的根据时,首先应明确刑事责任的根据要解决的问题,这是探讨的前提,也是探讨的归属。 “根据”:“谓持论有所依据也”;“谓持论皆有所本,可依据也”。通俗地说,根据就是人们说话、做事的依据。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人追究  相似文献   

14.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回答刑事责任因何而产生和存在的问题的。目前,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犯罪构成论。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构成,几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持这种观点。第二,犯罪行为论。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最近的一些有关理论文章多持这种观点。第三,“事实总和根据论”。认为一切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和影响着刑事责任的存在、性质、范围、程度和实现等事实或情况,都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犯罪构成事实;二、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案件事实,主要是犯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条  相似文献   

15.
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梅传强 《政法学刊》2004,21(2):16-20
主观恶性是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人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其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能够说明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内 在联系,还体现了主观与客观,行为与行为人的统一,能说明刑事责任的质与量,比人身危险性根据论更科学和实证。  相似文献   

16.
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是指个人对其所实施的国际犯罪,依据国际刑法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本文从个人的国际犯罪刑事责任概念、特征、法律依据、承担等方面对个人的国际犯罪刑事责任进行了梳理,以助于对个人的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认识。  相似文献   

17.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关涉单位犯罪立法的正当性。它不仅深刻影响着单位犯罪研究的基本立场,而且决定着单位犯罪理论的整体框架与具体内容。然而,学界对此问题并未做深入研究。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单位犯罪理论的发展。通过对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是意志自由的把握,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从单位意志自由中得到解答,并在单位犯罪故意与单位犯罪过失中获得证成。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对刑事责任根据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重视的热烈程度方兴未艾。两方面的情况可以说明这一特点:一是占统治地位、为学者们广泛接受的观点尚未形成;二是新的观点还在不断涌现,显露出勃勃生机。一何谓根据?《辞海》解释,根据,“谓持论所依据也”,“谓持论皆有所本,可依据也”。  相似文献   

19.
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 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 ,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 ?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 ,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司法精神病学的实证研究表明 ,酒精可以引起精神障碍。…  相似文献   

20.
一所谓现阶段,是指目前至港澳回归祖国、台湾与祖国大陆实现统一的这一时期。所谓港澳台人,是专指居住在港澳台的中国公民,而不包括居住在港澳台的外国人。这些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3条以及第6—8条关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解决。港澳台中国公民的范围如何?概括说来.凡是居住在港澳台地区而符合我国国籍法有关规定者,皆属中国公民。台湾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个地区,目前处于中国国民党政府管辖下,而且国民党政府也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因而毫无疑义,符合我国国籍法的台湾同胞当然属于中国公民。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中国领土,但是在现阶段,这几个地区各有其适用的法律和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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