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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7 毫秒
1.
唐勇 《法学家》2023,(2):172-190+196
《民法典》第967条至第978条,构成合伙合同的规范群;其立法目的在于以合同形式规范民法上的合伙关系,并为《合伙企业法》等单行法供给一般法支撑。第967条为立法定义,但并未从主给付义务角度定义合伙合同,而是提取“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三个要素,作为合伙合同的构成要件,从内容控制角度确立合伙合同的类型。旧法及比较法上所采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等促进义务,依据第967条并非合伙合同的必备条款,故而就法律结构而言,我国法上的合伙合同更具框架协议的外观;同时,就法律性质而言,涉及协议面向的共同法律行为属性及组织面向的民事权利能力疑问。实务中常见的类型争议,则包括隐名合伙与名实之辩。  相似文献   

2.
发展是我们律师业永恒的主题。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5年来,在体制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80年代国资所的统一体制;90年代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的共存体制;2000年以后合伙所的主导体制。90年代中后期以后,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全国许多同仁开始探讨和尝试强强联合、事务所重组,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有些同仁在此亦取得了骄人的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相似文献   

3.
周斌照 《法治研究》2006,(12):20-21
我国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多年来,律师执业机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国资所”到“合伙所”“合作所”“国资所”并存的变化。目前,全国共有1.1万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7770家,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0%左右,合伙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合伙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五大的召开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笔者拟联系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在十五大精神指弓厂探讨一下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问题。一、思想大解放是深化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的先导联系当前律师工作的实际,要解决国资所改革问题首先要在观念上做到两个转变:一是国资所姓“社”,合伙所姓“资”观念的转变;二是以国资所数量的多少来衡量律师事业发展水平高低观念的转变。l、关于国资所姓“社”,合伙所姓“资”观念的转变姓“社”姓“资”的问题,已经困绕了我们许多年,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凡事都先讨论姓“社”还是姓“资”,这在…  相似文献   

5.
一份“合伙协议”引发不同当事人对其法律属性的争议。笔者借该份“合伙协议”,阐述应如何判断不同协议的法律属性以及如何合法合理解释协议,并进一步地探讨“合伙协议”的争议所体现深层法律关系,即法律类型化与契约自由二者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1997年第6期《政法论丛》刊登了李毅斌同志撰写的文章─—《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进步性兼对有关问题的商榷》。我们认为,综合考虑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文中有些观点与合伙企业管理的实践存在较大出入,因而值得进一步商榷。一、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未限制或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1997年8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生效实施。从《合伙企业法》的具体规定来看,丝毫不涉及法人合伙问题。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我国《合伙企业法》“限制法人成为合伙人”、“禁止法入充当合伙人”。每一部法律都有自己调整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刘惟佳 《中国律师》2000,(11):63-64
一、按份共有:明确合作所产权关系的基本思路现有律师机构,无论是国资所、合作所,还是合伙所,都各有其独具的特点和优势。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1996年第42号、第45号令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在产权关系上,如果说合伙所是按份共有,那么,合作所就一…  相似文献   

8.
可持续发展理论由环境与生物学家提出后,就不再仅仅是环境理论,目前已深入到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整个社会全新的、整体的发展理论。 笔者认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下称合伙所)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在合伙所的改革与发展中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以及合伙所的合伙人之间、合伙所与招聘律师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其自身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在合伙所的改革与发展中,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合伙所发挥自身服务社会的功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全面…  相似文献   

9.
合伙购买彩票是一种简单的民事合伙,应按照合伙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合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民法和合同法所规定的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尽量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纠纷时的风险。  相似文献   

10.
1998年以来.我国律师事务所逐步开始改制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合伙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目前1.1万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所占到总数的70%。”合伙所从其本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组织。合伙所具有较灵活的内部运行机制,较大的自主权,较高的个人收益,能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形成相对稳定的领导核心。促使合伙所内部建立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但因为在我国合伙所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风险太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很多人建议在新的《律师法》中确立有限责任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地位,这样更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固然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从国外律师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外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历史长达上百年,人员多达上百人、上千人,他们之所以能长盛不衰.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是他们有一整套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这也是我国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欠缺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1.
海南律师工作经过十年的发展,的确取得了光辉的成果,(中国律师)1998年第回期曾对海南律师工作作过专门报导。许多改革措施在全国是率先的。但也有不完善之处,还有许多发展潜力尚待发掘,我个人认为前途无量。一、大力发展合伙所。合伙所的发展有两个思想问题必须解决:一是“公优私劣”的思想。党的十五大理论有这么重要的一条:非公有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补充”到“组成部分”,这是了不起的变化。公与私地位平等,没有优劣之分。因此放胆发展合伙所,不应存有思想障碍。二是“大代小劣”思想。这个观念…  相似文献   

12.
有关合伙的法律地位,其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民法学上历来存在争议,有主张合伙是“非法人团体说”及“准法人说”①,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据此,我们认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  相似文献   

13.
“资不抵债”是确认企业破产的要件之一,它不能脱离“不能清偿”而独立地作为破产原因;但是,“资不抵债”可以作为申请企业破产的独立要件。各国立法在资不抵债要件适用过程中都进行了限制。在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与《企业破产法》框架下,合伙企业可以适用“资不抵债”的破产申请要件,但要对适用范围、债务范围、资产范围与形态、申请权利等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4.
地方资讯     
《法人》2007,(9):10-10
首家有限合伙创投在深圳成立;首个“综合保税区”正式成立;益阳工商全方位服务新农村;湖南实施“1256”湘车战略。  相似文献   

15.
任尔昕 《法学评论》2007,25(2):32-38
对合伙企业法律人格进行选择时,应当从“必要性”和“障碍因素”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将合伙企业定位为“第三民商事主体”的必要性主要在于避免对现有法人制度造成严重冲击;障碍因素主要是“第三民商事主体”的内涵难以确定,不利于合伙企业制度自身的发展。而将合伙企业定位为法人的必要性主要在于有利于合伙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亦可彻底解决我国现行法人制度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障碍因素主要在于对我国现行法人制度造成的冲击,以及由于改革法人制度所带来的各种成本。从合伙企业制度本身的完善、法人制度的完善、改革时机以及和相关法律配套等因素综合分析,我们应当将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定位为法人。  相似文献   

16.
“隐名合伙”的特征及处理曹登润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约定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经营而分享其营业所生之利益和分担其所生之损失的合同。仅出资但不参与经营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营业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在经营中,隐名合伙不参与经营,隐藏于事业背后...  相似文献   

17.
在中国律师业中,合伙制已经发展多年并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流组织形式,但由于合伙人对风险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今年6月1日以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将允许设立,这对目前规模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将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内涵、责任风险承担方式、普通合伙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变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等问题还有待明确。在2007年12月20日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和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规模化合伙所发展的新契机”主题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法制司、律师公证司,北京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大型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有关学者各抒己见.对“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新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进行了探讨,表达了各自的见解。现将各位发言摘要辑录如下。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并将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如何理解这一条款所规定的“连带责任消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一条款所指的“连带责任消灭”是指合伙人相互之间的连带责任消灭,对债权人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依然存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实质上是指在合伙企业解散后,…  相似文献   

19.
媒体广场     
《法治与社会》2004,(4):54-55
农民增收有了“一号文件”;土地征收将实行听证制;农民工:是农民还是工人;武汉出现“帮你投诉公司”;荒唐“夫妻”本是同性 合伙八年行骗千万;  相似文献   

20.
孙卫星 《中国律师》2000,(11):54-57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从1992年开始诞生至今才8个年头,但发展却异常迅猛,在大中城市表现尤为明显,以厦门市为例(见表):从上表可以看出,厦门市合伙所的数量、律师人数、业务收入在全市所占的比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2年合伙所的比例只占15%、律师人数只占8%、业务收入只占17%;而1999年合伙所的比例为63%、人数为59%、业务收入为86.5%。由于合伙所是律师体制改革后的产物。没有标准模式可供借鉴,在如何管理事务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也没有高招。基本上由各律师事务所自己摸着石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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