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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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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背面载明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和对方人员受伤。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该投保车辆驾驶员所持驾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即以驾驶员未持有效驾驶证,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为由拒赔。某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担赔无理。双方各执己见,以致成讼。中国保监会1999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包括了无有效驾驶证在内的多种责任免除情形,又称除外责任。它是指依法律或合同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在保险单上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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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驾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因肇事者属醉酒驾驶出事故而拒绝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0600元,肇事者张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56000多元:车主藤某赔偿损失89248元。对此判决结果.醉驾者张某提出了上诉.而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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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将家用车辆用于有偿载客,属于改变车辆用途并因此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依约可以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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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车辆受让人虽然通过受让享有了对保险车辆的保险利益,但并未自动继承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就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车辆原所有权人因丧失了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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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公司的一辆货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期一年。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公司徐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被陶某驾驶的货车连环追尾,造成该车辆损失。交警部门认定,陶某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我公司为此事故支付鉴定费、施救费、维修费等共计6836元。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向A保险公司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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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一般都采取"按事故赔偿"的理赔规则。在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须向复数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限额的适用范围。换言之,保险人应当以责任限额为限,就保险车辆发生的每一次交通事故赔偿保险金,还是应当以责任限额为限,就被保险人对每一个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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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而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往往也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条款仅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在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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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辆以上的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时,若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怎么承担?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多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一个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要遵循“比例责任”和“有限连带”的一般规则.以实现以人为本、损害补偿的侵权责任法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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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上个月,朱某醉酒驾车将陆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已由朱某支付。朱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妻子以朱某和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3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系朱某醉酒所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请问,此辩解能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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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原先有一辆轿车,也办理了相关的保险。在保险期内,我把车辆转让给了一个朋友陈某,并且过了户,但保险合同并没有变更过。后来,陈某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人,需要赔付医疗费2万元。陈某支付了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车辆虽然过了户,但保险合同没有变更,不能得到赔款。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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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6年,我在某公司购买一辆大货车从事货物运输。购车时因资金不足,我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我对该车分期付款,在全部货款付清之前,该车的所有权暂归该公司所有。2006年年底(车款尚未付清),我在送货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给第三人宋某造成损失3万余元。听说如果车辆没过户,发生事故后应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请问,我应对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