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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恶意串通行为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ZHU Jian - nong 《当代法学》2007,(6)
我国民法上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之规定,系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该规定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也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这样一项极其含糊的规定,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际效果必然与立法初衷相悖,是一项不合理的规定,故在今后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予取消,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之效力,应当斟酌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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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诉讼违法行为.恶意诉讼当事人常以恶意串通的方式利用法律的漏洞诈取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从而得以实现非法获益.此种犯罪现象的频发违背了诉讼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设置初衷,更加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本文将对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产生的程序法原因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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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飞速发展,涉及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一房二卖的情形比较突出,情况较其他房产类纠纷也要复杂。因此,本文在此试就一房二卖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作简要的分析论述,以期对相关案件的解决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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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无处不在,处处需要有效沟通,诉讼调解是发生在司法领域的沟通方式之一。考察社会环境的影响,司法运行需要有效沟通。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民事审判工作的目的和衡量民事审判工作水平的标准已经转变为调判结合,调解优先,这必然要求法官多做息诉宁人的工作,法院要更加重视调解工作。考察我国的司法运行机制,能够得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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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是真实的证据而故意否认的行为,应认定为恶意抗辩行为。这种恶意抗辩行为对法院诉讼及社会造成了危害。为此,在民事诉讼立法及证据规则中应对这种行为加以确认,予以定性,并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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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下,我国民法上规定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为无效行为.该规定极其含糊,既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又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效性与立法初衷相悖.目前来看,是一项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规定.因此,本文详细探讨了民法上恶意串通的研究进展,从而为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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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作为保护私人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的诉权得以保护.然而,法律赋予的这种自由却使得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通过恶意串通进行自认或认诺,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没有系统规定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制方法.本文希望通过分析现行制度缺陷,借鉴国外立法,提出建立完善我国诈害诉讼救济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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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以合法的形式规避其法定义务,致使实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破坏了社会市场秩序,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亟须加以厘清并加以解决。本文拟从恶意串通行为的表现形式着手,分析当前法律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缺失,并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尤其是在立法上的完善,以期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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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难的成因分析(一)审判与调解的价值冲突其一,诉讼调解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与审判工作的价值和功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也与权利本位的价值观相抵触。我们在做调解工作时常常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要双方当事人都作出适当的让步,其实说穿了就是动员和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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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当前语境中,从权力配置的视角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模式化的分析并提炼出权力独享型民事诉讼调解、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和权力分享型民事诉讼调解三个概念是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创新尝试,不仅可以为社会公众认知各式各样的民事诉讼调解提供智识上的帮助,而且可以通过对不同模式的民事诉讼调解之运作机理的概括、解释来为民事调解的现代转型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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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导致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在适用上的混乱。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判定的七种所谓的恶意串通行为在现行法或民法理论上都可以用其他规则予以调整。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没有必要设置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一般规定,恶意串通仅限于滥用代理权。取而代之,应对通谋虚伪表示予以专门规定,采用相对无效的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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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国内被誉为"优良传统",在国外则被称为"东方经验"。长期以来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它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而且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弊端。司法实务中,强制调解和恶意调解现象不断出现。这些无疑阻碍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完善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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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唐某与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3月6日在重庆市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唐某于2007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08年3月1日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2006年4月,双方共同出资在重庆市购买商品房一套,价值18万元。2007年5月9日,翁某父亲翁某林以翁某向其借款买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翁某归还借款6万元,并出具翁某书写的借条一张。人民法院当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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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发现,近年来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调解结案率都呈现曲折增长而非持续增长态势。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抑或婚姻家庭类案件、合同类案件还是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一般都未超过60%。而且总体上看,一审调解结案率高于二审和再审,再审调解结案率高于二审,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高于合同类案件,合同类案件高于权属侵权类案件。当下中国法院调解结案率呈现如此面相,既是调解政策驱动、各法院领导重视程度不同所致,也有个案差异、案件性质不同等原因。这种"运动性"调解的负面效应在司法实践中越发凸显,未来中国应在深刻反思基础上理性对待和设计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