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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设计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制的核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中存在有关基金契约结构的条款相互矛盾, 基金契约订约方间法律责任不明, 基金发起人充当基金契约订约方违反代理法理、并可能损害投资人权益等弊端, 我国基金契约结构设计应在明确投资基金和基金契约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前提下, 通过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采纳三位一体的二元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 即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订约方, 投资者为相关受益方的三位一体型态, 从而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实质受托人, 受益人为实质委托人的二元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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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4):136-143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现代政府职能转变以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为方向,这使政府责任问题更加突出。服务契约是现代社会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新型契约,政府对其管理经济和社会行为所负的责任要在权限确定的前提下遵循程序维度和绩效维度的问责进路。对服务契约中问责政府进路的论述,能为经济法责任理论提供另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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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第三方调解在化解医患矛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日渐成为调解医患纠纷的主导模式。但从其调解绩效来看,与其他模式一样,同样也存在许多亟待改革与完善的地方。如人民调解执行率不高、行业调解法律效力差、保险调解理赔难度大等均严重影响了第三方调解绩效。为此,有必要从明确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规范行业调解的行为准则、解决保险调解理赔难问题等几方面出发,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提高保险调解的认可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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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证券投资基金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一、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当事人的界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并存的二元体制存在不合理之处,就此提出取消托管协议并认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二、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上,在分析了中国该领域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措施,三、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构建问题上,宜在投资基金法统帅下,由公司法、信托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综合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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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契约是调整各国能源开发和公用设施建设的重要法律工具。但由于国家契约中国家作为主体一方出现,公权力的影响涉及国家契约很多方面,使国家之间和私人主体之间利益平衡难以实现,尤其是近年来间接征收的出现更加剧了国家契约非稳定性,从契约中寻求非稳定性的救济途径难以达到预想效果。在当今各国依然以能源开发和公用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背景下,以平等自由理念构建国内法制度对国家契约的稳定发展应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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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与员工之间除了存在正式、规范的书面契约之外,还存在非正式、未书面化的心理契约。心理契约体现了公共部门与员工之间彼此的认知与期望。本文以心理契约理论为视角,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流程出发,提出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优化的对策:包括强化职位分析,精心规划与甄选,注重培训与开发,增强绩效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正性,合理设计薪酬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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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61-65
以诚实信用这项一般契约义务为基础而引入的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先契约责任,即在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因缔约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过错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①在该理论的影响下,法律所保护的契约关系之范围已从仅由当事人之间有效成立的契约来决定变为由整个契约活动过程来决定,这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义务,但也强化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这一理论也使得以合意或(加上)对价为支柱构筑起来的契约概念面临瓦解,契约关系有不断扩大化的趋势,已与侵权法上的一般关系难以截然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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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合同法中"错误陈述"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述与错误陈述是英美合同中彼此相关的一对重要概念,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及对合同的控制管理.所谓陈述是指打算同另一方订立契约的一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声明,这种声明旨在使另一方订立契约,也是另一方就其所洽谈的合同条款做出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该种声明本身不是契约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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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三大民法原则之一,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早期的资产阶级立法认为契约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但是,进入20世纪这种以个人本位为主导的思想受到了国家干预主义的冲击,各国立法纷纷对契约自由原则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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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6):185-193
古罗马时期物物交换模式下的契约均为要物契约,受此影响,当时定金契约的要物性具有合理性。随着一般等价物的出现,物物交换之要物性契约的存在基础已经发生改变,我国定金契约仍遵循古罗马时期的要物性理念会引起诸多悖论:理论上,现实交付及物之返还的要物性法理已经与现代社会强调交易的便捷及效率的时代背景不符。在此之下,当今为要物性契约的存在理由所提出的反悔权理论,实质上是赋予当事人两次运用意志的机会以决定是否受已达成契约的约束,其本质仍然为诺成性契约的意志决定论。实践中,要物性理念并不能达到发挥定金的担保功能及判断一方对主契约之履约能力的目的。且在要物性理念下,因分期的部分交付之定金契约无论认定为无效还是部分有效都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其唯一解决办法是分期的部分交付将使整个定金契约生效,从而得出定金契约应当是诺诚性的结论。在要物性理念前提下却推导出诺成性结论,表明了定金契约的要物性仅徒有其表。因此,在未来制定《中国民法典》时应将定金契约诺成化,并应仅保留解约定金一种类型,并作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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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能否进入契约是当代契约法理论上的一个崭新的重大课题。从广告本身所要求的真实性、诚信原则在私法中的确立与对广告公法规制的必要性来看,广告进入契约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并在具备了新的条件后,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主机制和第三方的他主机制进入契约,成为契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将对当事人双方、契约的开放性造成重要影响。由于广告是否进入契约在许多场合还关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应当确立广告进入契约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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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本质是以司法权为主导的刑事契约。其所体现的契约性对于中国的刑事诉讼改革具有特殊的意义。所以,我们应站在准契约的角度上分析、借鉴这一制度,建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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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不仅是一种事实,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涵,它既是直接引致订立契约的原因,同时也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约的动机,体现对社会经济需求的某种满足。确定产权合法有效转移的契约本身又作为"产权"转移的重要原因,产权的有效移转和契约的有效成立在传统契约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明确契约之债的"原因",本身有助于更准确地对契约"定性",也能更方便地确定契约是否合法、有效。从交易安全与契约定性的角度看,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亦具有现代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