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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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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其中危险驾驶罪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最为紧密,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一直受到较高关注。而且,危险驾驶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短时期内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执法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形成规范统一、科学合理的危险驾驶罪认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胡俊  柴瑶  李炜 《中国检察官》2022,(19):37-40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存在执法流程和侦查取证不规范、事实认定及证据审查分歧、司法政策和标准把握不一等问题。为此,需要从诉源治理的角度出发,在立法、执法、司法、社会治理等多个层面建构和完善治理体系,释放“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和制度效能,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调研上海市危险驾驶罪司法裁判情况为基础,以截至十月全市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罪219件案件为素材,分析司法现状,总结、归纳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具体特点,重点剖析目前执法、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降低危险驾驶罪施行中的不足,促使危险驾驶罪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4.
王莉 《人民检察》2022,(11):60-63
观察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况,发现其占用较多司法资源,刑事治理“性价比”不高;多数危险驾驶案件危害后果轻微,危险驾驶罪适用状况偏离立法初衷;“醉驾入刑”对威慑预防酒驾取得一定成效,但使用行政手段也能取得相当效果。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治理应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的治理模式,应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导向,立法上推动轻微醉驾除罪化,司法上推动醉驾刑罚宽缓化,执法上推动危险驾驶治理综合化。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入刑确实在惩防此类行为方面具有相当效果,但很难说比单用行政处罚效果更佳,且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化过程经历了最高司法机关分别解释、基层司法机关各自调整、基层司法机关互相协调、最高司法机关联合解释等四阶段,效率不高、主动性不强,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和效果。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任何罪名在适用刑罚时都应保持理性,都应认真考量理论上的必要性、实践中的有效性和执法尺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唐昕  胡德葳  任瑛 《法制与社会》2013,(25):178-179
酒后驾驶以及醉酒驾驶因负面影响大,社会危害性强,从而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关注,因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对于酒驾的界定进行了更明确的划分。但是实践操作中,行政与刑事管辖衔接部分的缺失仍导致界定出现模糊现象。根据不同情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所做的司法判决也让司法、媒体和民众等多方面产生了分歧,难以统一定罪的标准。同时,酒驾的危害性质、酒驾入刑问题中不同罪名对应的处罚之轻重程度也多少成为民众产生争议的热点话题。如何尽快、更好的解决酒驾问题的界限,成为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所应明确的目标。  相似文献   

8.
在风险社会的时代,民众规避风险的意愿影响和引导着刑法规范的立法活动,危险驾驶罪的制定就是其表现之一.危险驾驶罪虽然存在一些积极意义,但在规范层面和司法层面还存在一些没有理清的问题.在规范层面,应当明确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情况的适用规则,在司法层面应当统一司法使用标准以解决现存的困境.  相似文献   

9.
在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要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仍然为之,就已经满足了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条件。在判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仍然应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在对情节恶劣和醉酒的判断上应注意主、客观标准的协调与统一。  相似文献   

10.
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危险驾驶入罪是出于保障民生的良好动机,但实际效果则可能有损于真实民生福利:仅仅将醉酒驾驶与飙车入罪会导致我国的危险驾驶类型行为之间的处罚不公平问题;导致相关的行政法虚置或冲突,有违宪之嫌;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困境问题,成倍加剧我国警力以及其他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使得危险驾驶变得更加的放任自流,并增加了酒驾者逃逸的动因以及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可能性;导致立法与民族文化习惯的冲突。入罪对民众的酒后驾驶习惯的改变不会有实质影响,相反会导致对公务员以及其他普通老百姓的实质生存、发展福利的不当损害。通过提高行政执法的力度,完善现有的行政法律,以及对现行刑法进行合理的解释,可以起到比入罪更好的预防、控制危险驾驶的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行为入罪,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论。本文以醉酒驾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为视角,浅析危险驾驶罪设立的意义,并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实践,从立法及司法上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思考,探讨其不足之处及可完善之方向。  相似文献   

12.
《北方法学》2022,(2):132-142
伴随着自动驾驶新业态的高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等实践风险逐渐显露,传统道德伦理遭受挑战,现行刑罚体系囿于自动驾驶系统主体资格之争也面临重塑或修改的风险。在刑事责任认定上,由于现行法律和标准体系缺乏对不同等级自动驾驶模式下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的明确规定与界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各责任方的主观过失难以认定,多因一果的现象及系统算法黑箱的不可解释性和不透明性,亦加剧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追责成本攀升。面对理论供给不足和实践风险激增,亟需在现行刑法框架内探寻构建一套“车辆和企业中心”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完善执法和事故认定流程,以有效应对自动驾驶的刑事风险,提升社会整体福祉。  相似文献   

13.
目前,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醉酒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导致实践中部分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纳入犯罪圈。为贯彻新时代良法善治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危险驾驶犯罪中醉酒标准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建议借助证据法遏止醉酒驾驶行为过度犯罪化倾向,对于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醉酒认定不宜过度依赖血液酒精鉴定,侦查机关应充分收集各类证据,统一交由审判者依其理性最终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4.
钟燕 《法制与社会》2012,(18):83-84
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本文从分析醉酒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入手,通过研究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针对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理醉酒驾驶案件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做到准确的定罪量刑,以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5.
钟燕 《法制与社会》2012,(16):184-185
近来,醉酒驾驶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包括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对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处理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我们针对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理醉酒驾驶案件工作进行调研总结,以期做到准确的定罪量刑,以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6.
李川  夏伟 《法制与社会》2013,(1):142+152
危险驾驶行为对我国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刑事立法进一步规制。发达国家对此有成熟的危险驾驶犯罪体系规定,与之比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需要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邹永辉 《法制与社会》2012,(23):288-289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醉驾行为入刑成为亮点.我认为吸毒驾驶也应当随之纳入刑法.本文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为什么要将吸毒驾驶也纳入刑法.并同时简要说明其它危险驾驶行为暂时不必加入刑法的原因.  相似文献   

18.
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而危险性的大小则应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应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此外,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17亿辆,这就意味着平均每两户家庭就拥有一辆机动车,车辆已然成为我国民众的普通消费品.于此同时,由于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给无数民众带来了惨痛的后果.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制不健全,特别是对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困难,出现了醉酒驾驶不同罪,量刑上悬殊较大的现象,激发民众以及学界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热议.因而,为严格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更好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我国道路交通秩序,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  相似文献   

20.
王磊  董利 《法制与社会》2012,(18):133-134
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驾、飙车行为被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科处危险驾驶罪。因最高人民法院对危险驾驶罪量刑适用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使得各地法院判决处罚结果不一,容易造成畸轻畸重的结果,使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通过对某基层法院一年来危险驾驶罪判决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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