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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代为保管"比较恰当。代为保管既包括明示的委托保管,也包括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如果有证据显示,虽然财物所有人和行为人双方无任何明确的约定,但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财物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可以推定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对作为侵占罪实质要素之占有的理解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物主将加封容器交给行为人保管之后,行为人就在事实上成为财物的支配者,而物主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相似文献   

2.
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代为保管”比较恰当。代为保管既包括明示的委托保管,也包括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如果有证据显示,虽然财物所有人和行为人双方无任何明确的约定,但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财物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可以推定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对作为侵占罪实质要素之占有的理解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物主将加封容器交给行为人保管之后,行为人就在事实上成为财物的支配者,而物主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相似文献   

3.
盗窃、诈骗、抢夺几种犯罪,均属侵犯财产罪。即行为人故意违法地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公共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据为已有。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滥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自己的信任,使用欺骗手段,以公开“合法”的形式将财物骗归己有的行为;抢夺罪的基本特征是犯罪分子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  相似文献   

4.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不同。单纯的抢劫罪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而且是意图通过抢劫的方法使其达到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经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把财物抢走。而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特点则是行为人在犯罪开始,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但实现这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只是想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为情况发生变化,便萌发了抢劫的意图。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开始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当秘密窃取的方法不能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时,或其行为被发觉(现)后,转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迫使财物所有人或经管人交出财  相似文献   

5.
计算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的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认定采取控制说,既凡是被盗财物以实际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管制并且已实际置于犯罪行为人控制之下,属于既遂,否则是盗窃未遂。对于一般的盗窃来说这一标准比较容易掌握,但在具体  相似文献   

6.
杨林 《法制与社会》2011,(28):104-105
我国传统理论认为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在所有人与占有人不一致时,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应因占有是否合法而不同。与客体密切联系的是犯罪对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对公私财物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应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本文对免除债务、有偿服务(或劳务)这两种特殊的犯罪对象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7.
期盗窃罪的既未遂标准,在西方学者的长期争议中,大致形成了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和取得说等学说。此外,我国刑法理论界还提出了损失说和失控加控制说两种观点。接触说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藏匿说以行为人是否已把被盗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控制说以行为人是否已获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转移说以行为人是否已将被盗财物移离原在场所为标准;失控说以被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保管人是否实际丧失对该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取得说以行为人是否已将被盗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实际占有为标准;损…  相似文献   

8.
侵占他人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指行为人对他人遗失或遗忘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以物之所有人自居,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 物主遗失财物有以下特征:物主对遗失物事实上失去了控制,脱离了持有、丧失了实际支配;物主对财物遗失何处无法准确记忆;因遗失物找回的可能性较小。  相似文献   

9.
李兰英 《政法论丛》2021,(2):91-103
股权代持中,显名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有公司财物,进而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民商事、行政手段无法对其有效规制的情况下,有必要让刑事手段介入,但前提是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现行的刑法中,背信类犯罪无法适用于非国有、非上市公司,民营经济需要刑事法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0.
侵占罪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将占有变为所有的一种非法取得行为;“拒不退换”、“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基于不法所有的意思,排除财物的事实所有人或应然所有人,将自己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置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下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包括自然人以及单位、国家的财物;遗忘物应包括遗失物。  相似文献   

11.
也析诉讼欺诈案件的定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使财产所有人“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而诉讼欺诈是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使被骗人依法强制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故不能将诉讼欺诈归入诈骗罪类,应单独设立同诈骗罪有本质区别的“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12.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实践中,在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时间界限上,因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认识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财物所有人向非法占有人索要,而非法占有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即可认定是侵占。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在法院审理期间仍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准,如果非法占有人在判决前退还或交出的,则不应以侵占罪论。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财物所有人向委托的保管人或遗忘物埋藏物所有人向…  相似文献   

13.
立于双层多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非法占有目的系独立于盗窃罪之故意的主观要素,因此不应仅将盗窃罪的法定构成限定为直接故意。在具体内容上,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斥他人对其财物的控制而获得对该财物类似所有人的控制"以及"取得财物本体与财物经济价值"的意图。非法占有目的与使用意图、挪用目的、毁损目的、牟利目的等均有不同,因而成为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界分的一项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4.
代为保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世忠 《现代法学》2005,27(3):115-122
代为保管是指非财物所有人基于一定的原因而处于自己事实上控制着的他人财物进行保管的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保管人对保管物没有所有权;第二,按所有权圆满性的要求,保管人对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第三,按所有权绝对性和排他性的要求,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于合法权利人之义务。因而,代为保管的本质是非财物所有人基于保管和返还他人之物的义务而对他人之物处于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而非仅仅是法律上的支配。对他人之物处于事实上的控制不必基于合法原因。代为保管的归宿是保管人对返还处于其事实上控制的他人之物的义务具有民事义务和刑事义务的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15.
侵占罪行为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侵占罪应由前提要件、核心要件和附加要件 ,即持有、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构成。持有是指人对财产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基于不法委托而持有也可以构成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 ,是指行为人意图变持有为不法所有 ,并以物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指 ,只要行为人具有不予退还或者不予交出的事实即可构成 ,不要求财物所有人或者托管人有要求退还或者返还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6.
程彤华 《政法学刊》2002,19(1):31-33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同为侵犯财产的常见犯罪,抢劫罪是采用暴力或以暴力为内容的胁迫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强索财物,也可以用其他威胁或要挟手段当场或在其他场合索取财物。两者容易混淆,但在犯罪要件上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17.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侵占罪时,重点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合法持有”。所谓合法持有,是基于财产所有人对行为人的信任,而自愿将财物交与行为人保管,它是构成侵占罪的必要前提。其中,持有他人财物的既成事实,既有法律上的,又有事实上的。既有明确的书面形式,如订立合同、委托书等;也可以是口头承诺、授权,还可以是不争的事实,如  相似文献   

18.
本文案例启示:尽管民法上并不保护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委托人.但基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刑罚目的的考量,非法占有不法原因交付的财物仍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判断时,应根据现实案情,结合刑法法理,做个别化的认定。  相似文献   

19.
一、理论界对“秘密窃取”的不同解释立法上至今尚没有对“秘密窃取”进行解释,但在理论界却有诸多不同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秘密窃取指行为人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不觉察,偷偷地窃取公私财物。第二种观点: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  相似文献   

20.
我同意大冶县人民法院大多数同志的意见,认为被告人肖国宣已构成盗窃罪。那么,什么是盗窃罪呢?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或乘人不觉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基本特点是:犯罪分子采取不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取得财物。所谓抢夺罪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占有,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基本特点:一、犯罪行为是公开地进行的,就是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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