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业主区分所有之共用部分是住宅小区共有权结构中另一"物法性"要素,界定业主区分所有之共用部分所有权的性质、归属,厘清共有权的内容,探究所有权和专用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进一步研究住宅小区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2.
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不可能由业主共有;绿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只能由业主共有,但可以在其上设定专有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能约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规划文件也无权规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  相似文献   

3.
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4.
谢潇 《法学》2022,(1):128-142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农户,而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为户主单独所有,亦可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份额。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之"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不得通过继承取得两项及以上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可借由宅基地使用权份额之继承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后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继承人以宅基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或者超过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为限取得宅基地法定地上权,或曰宅基地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负有给付适量土地使用金的法定债务。  相似文献   

5.
孟冉 《法制与社会》2011,(18):297-297
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制度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之一.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人们只注重专有部分的购买,却忽略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使用。本文通过对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之专有使用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以期区分所有权人能够充分利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实现我国有限房产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以及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随着人们对于土地的利用逐渐延伸到空中,屋顶平台利用价值剧增,相关争议也不断。本文以两个典型案例为引导,首先阐述了屋顶平台的权属应为共同共有,其次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屋顶平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建议在我国物权制度中设立用益权来调整物权性质的使用权。  相似文献   

7.
现代各国立法及学界均将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认定为各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是,所谓共有,按其性质又有总有、共同共有与按分共有之别。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究竟属何种共有,系长期以来学说上争论之焦点。尽管已基本取得一致意见,但仍然有诸多不足。由于不同的定性直接关系到实践中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现有定性极易在实践中遗留诸多隐患。因此,对此予以研究具有重要实际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规定,虽然符合用益物权设立的一般理论,但未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特殊性,忽视了农民依法享有的成员权。实际上,农民根据其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之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根据则是"按份使用权",即具体组织成员享有人人均等的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该按份使用权性质上类似于"准共有"。  相似文献   

9.
除了美国规定小区停车位属于共有,不得设立专有权,只能设立专用使用权之外,其它国家都有关于公寓小区停车位得成为专有所有权标的的规定,至少部分小区停车位得成为专有所有权的标的。  相似文献   

10.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车位车库按照其不同的形态,或者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所谓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归属,隐含的前提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单元之前,小区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作为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才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则是随着小区房屋单元的售出而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专有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共同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小区车位车库。  相似文献   

11.
赵海乐 《北方法学》2011,5(1):143-152
我国台湾地区法定停车位是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修建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必须设立的最低数额的停车位。其在法律权属上被强制划定为共有部分,但开发商可以通过拟制分管契约的方式为业主设定对特定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业主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只能依附于专有部分而存在,权利的行使也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还创设了完备的登记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功能的完整性和业主对于特定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在我国的立法当中应当明确停车位所在空间的性质,并通过制度安排,将业主所购买的车位权利合法化;此外,还应完善并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停车位的权属与让与制度获得公示效力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在我国民法理论存在不同的学说,同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作出了种种不同的判决。本文试从无权处分的内涵和外延,及共同共有的性质,探讨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进而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从鼓励交易,对其他共有人和第三人的权利冲突的价值判断论述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使得"物权"一词开始深入人心。住宅小区的业主们虽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由于他们对小区的"共有部分"界定不明晰,对物权法的相关条文也并不清楚,因此,关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冲突和纠纷大量存在着。本文旨在对现实生活中这些住宅小区权利问题的现状进行思考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发表了相关见解,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大陆土地使用权与台湾地上权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大陆土地使用权与台湾地上权之比较关涛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对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及房地产市场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其性质和内容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完善。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①...  相似文献   

15.
李延荣 《法学家》2006,(3):103-108
本文通过对空间利用权之概念、特征、性质及其存在条件的分析探讨了空间利用权与空间权之区别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针对我国有关立法的现状,提出我国物权法对核心物权土地权利的规定应考虑未来实践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土地使用权投资既是一个公司法问题,也是一个不动产法问题。中国的土地使用权种类繁多、性质多样,给现实操作带来许多问题,本文首先界定可出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种类,同时也介绍了出资的程序要件。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特殊问题,即合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资等问题:通过这些探讨,笔者试图向人们提供较为清晰的实务操作指引。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房屋翻建过程中,在双方约定建造五层楼房的基础上,一方经审批后又出资一次性加建了两层房屋,并将加建部分的产权登记为自己所有。该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即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和楼顶空间共有权,加建的房屋应属于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人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18.
【裁判要旨】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可通过协议予以分割。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相似文献   

19.
本文主要结合有关土地法律理论,探讨了自留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法律特征;使用权能的残缺性、身份性、无偿性、无固定期限性,并分析了自留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权利规则及自留地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20.
【裁判摘要】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