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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 ,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选择死亡的权利 ;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李惠 《证据科学》2002,9(4):209-211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选择死亡的权利;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3.
目前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如何保证安乐死的正确适用的问题有很大的争论。我国还没有出台有关安乐死的法律,而安乐死却已在中国大地以半公开或隐蔽的形式悄悄地施行,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安乐死案件是否定罪和量刑等方面没有统一的依据可循。笔者认为安乐死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尊重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它已经渐渐的被人们所接受,所以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有条件的合法化,建议从限制适用安乐死的对象、动机、程序等方面保证安乐死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4.
探讨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关键要明确个人是否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和选择死亡的自由以及安乐死的社会价值。故本文首先探讨了安乐死是否违法,并从人格权及社会效益论的角度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了法理探析。  相似文献   

5.
关于安乐死问题学者多是从哲学、宗教、伦理、医学等诸方面进行研究,而较少从民法基本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本文拟尝试以法益分析的方法从民法学之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角度对安乐死做一初步考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选择安乐死是自然人的一项天然权利,应给安乐死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6.
作为一个人,是否有选择死的权利?"安乐死"是人道还是非人道?对生命是一种尊严的归宿还是粗暴的践踏?于社会是一种文明的进步还是道德的沦丧?关于"安乐死"这个全人类广泛关注、争论不休的话题,全社会都应理智地找出正确的答案。  相似文献   

7.
安乐死在英国的法律焦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各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安乐死问题始终十分谨慎。因为它涉及人类拥有的最基本的两种权利,即生存权和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患者对生死问题有自治的权利,那势必会扩展到残疾人自杀性的自愿安乐死。如果我们在道德上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在事实上会导致道德上不允许的安乐死实施。因此从道德而言,我们不应使安乐死合法化。  相似文献   

8.
本文探讨了安乐死的以下法律问题:一、安乐死的法律定义,应当具有四个特有属性:二、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三、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应当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四、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故意杀人有着本质区别。并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研究和分析了被动安乐死、植物人,非自愿安乐死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本文认为法律应对安乐死作出具体的成文规定,确定实施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应对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限制,用以防止不怀好意之徒借安乐死达到非法目的。必须指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规治安乐死的适用范围,防止法律滥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民法的生命权出发,总结出人们对生命权的支配是人们可以选择结束自己痛苦生命的最大原因。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那它作为人类一种生死攸关的权利就必须制定严格的适用标准。只有这样,安乐死才能真正为人类的利益造福。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生命权入手,认为安乐死是一个有关人类生命权利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死亡权属于生命权的一部分,人类有权选择死亡,并从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及现代医学等方面进行论证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不失尊严的死亡:选择与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绝症患者可以拒绝医治的权利已被确立,但在医生的辅助下实施“自杀”仍然是人们长期争议的一个热点话题。在美国,人们认为他们有权利按照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自由自在生活的同时,大多数人却没有意识到,当选择以安乐死来解脱被无法治愈疾病折磨的痛不欲生的生命时,这种自由权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生命权入手,认为安乐死是一个有关人类生命权利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死亡权属于生命权的一部分,人类有权选择死亡,并从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及现代医学等方面进行论证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安乐死从一开始出现就一直备受争议。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在我国由于安乐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合法化,一些医院或绝症患者只能采取"自然死亡法"即停止治疗,这实质上就是采取消极安乐死,而此举并不受反对,但对患者造成了痛苦与折磨,对社会和亲属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本文拟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安乐死的立法设想,安乐死的形式和实施方法,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以及安乐死的法律责任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5.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医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的综合性社会问题。由于医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对现代(或曰现阶段)医学上已确认患有无可救治绝症的患者,或因意外事故永久性意识丧失者,只能用药物维持其生存时间和使用先进的生命辅助设施维持其心肺机能,因而,当患者本人或亲属要求停止无望救治,或要求施以迅速死亡术,医护人员听从或主动为其实行的,外国称其为安乐死。对这种行为如何评价,长期以来欧美  相似文献   

16.
漆刚 《法制与社会》2013,(8):282-283
安乐死是人的一项权利,是有价值的,它兼具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部分国家通过立法确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地位。我国启动安乐死立法与实施也具有必要性。由于安乐死的特殊性,应在立法中对其适用对象、条件、方法加以限定,建立必要实施程序。  相似文献   

17.
黄璧坚 《法制与社会》2011,(21):284-285
安乐死一直是一个法律上争议不断的难题,使得为之立法困难重重,涉及道义、利益、生命保护等多方面的选择。我国司法实践一般都是将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也因此引来很多争论。在此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进行多方面比较,对于安乐死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在以后的立法中不能一概而论地规定为故意杀人。我国应加快对安乐死的立法进程,更加确实有效地保障公民人权。  相似文献   

18.
安乐死源于古希腊允许病人或残疾人“自由辞世”的“好死”之道。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在《新大西洋》中提出: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目前一般认为安乐死是让使患者自身安乐的无痛苦死亡。支持者称安乐死是死者“安详的解脱”.且自由行使选择死亡的权利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义。  相似文献   

19.
孙琳 《法制与社会》2014,(4):278-279
安乐死问题是全世界面临的一个既现实又复杂的问题,安乐死能否成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这是一个长期争论,并引起愈来愈多的国家关注的问题。从刑法学的角度,究竟应该怎样评价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这是值得探讨的。本文站在刑法的角度对安乐死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并且认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下的安乐死行为是一种非犯罪化行为。  相似文献   

20.
安乐死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面临着理智与情感、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等诸多问题之间的抉择,太多的争论与矛盾让人们不禁困惑:我们,真的有死亡的权利吗?本文将从生命权的角度,对安乐死的权利基础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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