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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作为最重要的刑罚变更措施,应当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一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现象值得反思。减刑、假释制度的封闭性特点导致缺乏公众的有效监督。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庭审方式已经难以承担减刑、假释的重任。刑事听证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和有效途径,将其引入减刑、假释程序之中,较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更具优越性。从确保我国减刑、假释制度顺利实施的目的出发,此种刑事听证应当包括减刑、假释提请听证和减刑、假释审理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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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4)
在我国,减刑与假释并存且相互独立。减刑、假释各有利弊,但利弊归属不同。减刑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却不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假释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却不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且使执行机关和裁判机关时刻面临责任追究的风险。这导致减刑排挤假释,假释基本被搁置不用。保留并分别完善减刑、假释,废除减刑、完善假释,或者将减刑、假释合二为一等改革建议皆不能将减刑、假释紧密结合,同样存在不同缺陷。减刑、假释经过一百多年的演进发展,已经形成当前四种主要关系模式,即并和模式、结合模式、分立模式、单一模式。四种模式之间的差别在于四个关键问题,对这些关键问题的回答和选择是重构我国减刑、假释关系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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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规定减刑、假释制度,在促进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改造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新审视,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寻求促进制度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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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维护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回归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减刑、假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确保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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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刑罚学理论与政策的变迁发展密不可分,起核心作用的是实证刑法学派的观念推动与人身危险性测量的技术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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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实践.由于对这一特殊的审判活动理论上仍缺乏深入的探讨,存在诸多困惑的问题,加上现实条件的制约及缺乏程序规定的约束,开庭普遍存在社会公开不足、缺少抗辩的展开,庭审囿于考核成绩、有“诉”无“讼”,内外监督制约有限,形式化问题比较严重.为此,要建设专门的法庭场所以保证审判公开,并调整审判构造、引入辩护代理制度、完善不服裁判的救济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参与开庭并强化刑罚执行的诉讼监督,才能纠正开庭形式化的弊端,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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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它是一种典型的单向度的行政程序,不是一种诉讼程序。建构合理的减刑假释程序的前提是需承认与确立罪犯主体地位,澄清减刑假释程序中各方利益与职责。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承认罪犯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基础上转向“诉讼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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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程序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该文从程序公正、当事人平等性、刑罚理性、国外经验等方面论证了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程序的理由,并对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活动的申请程序和决定程序作了初步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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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的争论主要围绕着报应和预防两个路径,刑事活动阶段性一体论结合刑事活动不同阶段兼顾二者成为比较圆满的刑罚目的理论。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既体现了刑罚的预防目的又体现了报应目的,是预防为主兼顾报应的刑罚目的论。减刑假释裁决权归属的讨论与刑罚目的无关,不应将刑罚采用哪种目的作为裁决权归属某个机关的理由。在以预防为主兼顾报应的理论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是减刑假释关系的应然构建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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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犯罪时未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的标准就应当放宽。我国刑法的减刑假释制度,没有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予以特别规定,不利于对这些人的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立法上应当做出区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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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刑、假释裁决权之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对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适用,防止出现司法腐败极为重要。近年,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这一主张如果被立法机关采纳将导致我国刑罚执行缺乏制约。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的诸项理由其实都难以成立:减刑、假释裁决权属司法权而非行政权,因而不应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裁决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并非当今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并非我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行使与刑罚目的观无关,以教育刑主义比报应刑主义更符合历史潮流为由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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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本应司法化,但实际上却呈行政化特征。当前我国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倡导的开庭审理模式及协商式司法模式均不能真正实现减刑、假释公正的目标。法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在经历一系列制度改革后逐步实现了司法化,即由刑罚执行法官依照司法程序决定减刑、假释。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之演进给我国的启示是:应设立专门负责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事项的刑罚执行法官,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应以实体制度的改革为先决条件,并且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不能背离刑罚执行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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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在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中,减刑被不适当的滥用,而假释几乎被虚置,有必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导向重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实行"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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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罪犯出狱新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重减刑、轻假释的现状源于刑法规定中的逻辑悖论,由此影响了减刑假释制度对罪犯更新改造、重返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刑罚成本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假释的广泛适用,不利于监狱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应适当降低假释标准,提高减刑标准,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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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能够得以落实,相关的被害人情感上是否认同,国家潜在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依法保护。但在减刑假释中由于存在着被害人被遗忘或轻视,服刑人员被动角色地位,检察机关监督权形同摆设,审判机关角色职能偏离等现象,减刑假释无法实现应有的公正,因此,必须对四方的角色重新进行定位,分别赋予被害人、服刑人员、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应的知情异议权、启动参与权、审查对抗权、合理审判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