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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原告:王连顺,男,49岁,干部,住湖南省永顺县工商银行宿舍。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兴平,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永顺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陈晓兰病故,王连顺就本案继续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单位曾为在该单位工作的我妻  相似文献   

3.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保险利益主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赌博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意权的行使,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名表达。若由投保人表达而保险人不知的,则应由投保人承担全部缔约过错责任;若保险人明知是由投保人代为签名表达的,则保险人负有提醒告知之义务,否则,也应适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向投保人赔偿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4.
【裁判摘要】 人寿保险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保费缴纳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的,应视为双方成就了特定的交易习惯。保险公司单方改变交易习惯,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不应据此认定保单失效,  相似文献   

5.
6.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在建船舶因尚未通过各项技术检验和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难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更不具备从事船舶营运活动的资格。因此,在建船舶的试航作业只是与“船舶建造”有关的活动.而非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限制性债权,故在建船舶试航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8.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空公司的委托,就武汉市洪山区长江生态科学院诉洪山保险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全权代理本案的诉讼活动。我们认真研究了本案的起诉状,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先后到武汉市洪山区科委、武汉市会计师事务所洪山分所、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洪山区水产局、武汉市洪山区公证处、湖北省武汉中心气象台、武汉市南湖渔场、洪山区洪山乡水产公司等单位作了调查,走访了曾在洪山区长江生态科学院工作过的证人,上访了国家科委,察看了现场,观看了…  相似文献   

9.
被保险人将约定用途为“非营业个人”的被保险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承租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用户转租,系以获取租金收益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改变了保险标的的用途,且超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相似文献   

10.
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向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运用问题。如企业出售前的遗漏、隐瞒的债务,原则上应由负清理责任的企业主管部门在原企业出售前的实有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企业实行零资产出售的,应由购买方与出售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购买方以及在出资成立的新有限公司的股权为限承担责任。本文从企业法人的基本原则角度阐述了上述观点。  相似文献   

11.
【裁判摘要】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跨境结算行为仅构成基础交易的条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础交易债务人的行为,结算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客观、必然的联系,结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原告:广东省深圳市赛格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成玮、熊斌,深圳市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 代表人:朱炳伦,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明山,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职员。  相似文献   

13.
《判例与研究》2006,(1):48-55
原告阿明生,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藏族,甘肃省肃南县人,住张掖市甘州区东湖小区4号楼3单元一楼右室。  相似文献   

14.
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5.
保险合同是最典型的诚实信用合同,它要求合同双方以最诚实信用为基础签约及履行。在保险合同双方均缺乏试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为侧重进行裁决。此外,尽管我国立法尚未全面规定不可抗辩条款,法官在审案时,仍可依据有关保险法理论予以斟酌裁判。  相似文献   

16.
<正>[案例要旨]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7.
王红 《中国律师》2005,(1):57-59
(一)一审诉辩主张1、一审原告谢关键诉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州市公司于1999年初多次动员其参加百万保额俱乐部,承诺加入百万保额俱乐部,成为会员后,公司组建专的服务小组,终身为其提供优质的服务;百万保额俱部的活动安排,将为其与全国成功人士架起友谊的桥,是寻找商机、高雅休闲的天地。为此,谢关键加入俱部,并按保险合同约定分10年购买保险,每年交保费3451.50元,从1999年6月至2003年6月已连续交费四期共计373800元。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州市公司从未履行成立百万保额俱乐部,提供与全国成功士交流机会的承诺。从而使原告了解信息、寻找商…  相似文献   

18.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在发放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反收费管理办法,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相似文献   

19.
1997年11月30日,谭光文与太保公司签订人身上保险合同,为其妻李廷莲投保老来福(97)终身寿险80份。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谭光文;被保险人为李廷莲;受益人为李廷莲、谭光文及其女谭春苗;每份保险的保额为人民币1万元;保险金分配方式为均分;保险期限自1997年12月1日零时起至终身;每年交保费5万元,交纳年限为10年;其余事项按太保公司提供的老来福(97)终身寿险条款办理。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故对上述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不能简单的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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