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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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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德辉 《法制与经济》2009,(15):78-78,81
2005年至2008年5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30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28件,公安机关在时限内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了不立案理由,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6件,向公安机关下达《立案通知书》6件,公安机关全部予以立案。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规诉法煤二编第一章中关于自侦立案有两条法律规定。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办案实践中,对这两条关于自侦立案的法律条文究竟应该引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就检察机关而言,通常是受理控告、检举和自首后,经过初步调查认为应该立案的,都制作了立案决定书。但决定不立案的,有的不了了之,有的只是用口头形式将不立案的原因简要地告诉控告、检举人。笔者…  相似文献   

4.
(一)加强立案监督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①规定公安机关不立案的通知书,都必须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必须附送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供人民检察院审查判断;②规定除被害人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不立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③赋予人民检察院调阅卷宗材料和必要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5.
刑事追诉的范围不单是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案件中的漏罪、漏犯,还应包括本案中牵涉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侦查机关已立案并侦查终结的,侦查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或降格作行政处理的特殊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追诉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行使。对侦查机关不移送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代表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触犯刑律的办案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周荆  唐旭超 《中国律师》2011,(12):14-15
一、破产案件审限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立案审查期限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应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最长不得超过37日。但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前一般长期停止经营,管理混乱,缺乏有效财务记录,主要财产甚至债务人自身下落不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院难以在“一刀切”的刚性期限内审查完毕。此外,破产案件由审判部门而非立案部门进行立案审查,立案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时,不会向申请人出具立案或收到申请材料通知书.立案审查的外部监管也处于空白状态。因此,破产立案审查期限动辄长达数月,甚至数年。  相似文献   

7.
立案监督:助力化解行政诉讼“告状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检察院介入行政诉讼的立案环节,不仅有助于督促纠正法院的消极不作为,也有助于法院依法抵制不当干预,更有助于发现行政违法线索以加强法律监督。在程序设置上,建议与现行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相衔接,将中级人民法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作为重点,以《要求说明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两种方式,开展立案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立案监督是法…  相似文献   

9.
检察工作中的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本院自侦部门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不立案的查办结果进行审查的内部工作制度。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的主要制度依据是2009年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该文件第36条规定:"举报中心收到(侦查部门的)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相似文献   

10.
一、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行使对本院的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权。但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部门仅有立案建议权,不能直接适用《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由于这种建议权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缺乏有透明度,显然影响了监督的力度。  相似文献   

11.
立案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三项职责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力度较大,而办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较少,  相似文献   

12.
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简称:自侦案件),在司法和教学实践中,由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理解不一,加之目前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的自我监督,已将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统由本院的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从而改变了过去自侦案件由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所谓“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式,使之更加突出和有探究之必要。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依法审查后,如遇有符合不起诉条件时,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3.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87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权。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立案监督工作交由审查逮捕和控申检察部门负责。此《规则》实施以来,笔者了解到,虽然两个部门都开展了立案监督工作,但从效果上看,一是数量不多,二是质量不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造成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原因及深层次的因素,两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容易忽视而疏于追究或者贻误时机而难以追究。为此,笔者认为,立案监督工作交由法纪检察部门办理较为有利。其理由如下: 一、公安部门有案不立的情况是复杂的,其中  相似文献   

14.
第一,根据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增设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的部门建制。即通过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三条途径,对自侦案件立案监督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该立案的,可以由上级责令下级检察院立案,也可以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具体办案部门予以立案。 第二,对群众的控告、举报及犯罪人的自首,可以参照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规定,由控申科审查后,移交刑事部门审核,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查研究决定是否立案。  相似文献   

15.
纪成   《中国监察》2010,(10):59-59
编辑同志: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党员需要追究其党纪责任时,纪委有关部门是否可以不报请立案就直接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如果需要立案,应该由案件审理部门还是案件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相似文献   

16.
肖伟强 《天津检察》2008,(3):59-59,58
一起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受理到审查终结的期限有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称《办案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办案规则》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实施立案监督 ,打击犯罪 ,保护人民 ,维护正常司法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 ,对如何正确适用该条款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现就以下两方面问题谈谈个人见解。一、立案监督能否适用于公…  相似文献   

18.
随着立案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手段不足的问题日趋明显,其中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消极侦查”现象较为严重,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将直接影响到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效果。为此,应从完善立法、强化工作措施两方面入手。(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消极侦查”行为,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外,没有其他更加强有力的办法,使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时显得软弱无力。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  相似文献   

19.
EXTENSIONANDSTRENGTHERINGOFPROSECUTIONANDSUPERVISION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拓展,使检察监督的内容向原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前后环节进行了延伸。向前延伸中,增补了立案监督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  相似文献   

20.
刑事案件的立案根据立案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和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三种类型。虽然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立案或不立案的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公民却并未因为刑诉法的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就必然具有了充分的控告权。在当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三类刑事案件的立案结果,提供了不同的保障途径:有的可以在复议后申请监督、有的可以在监督后提请复议,有的可以直接上诉。在刑事立案监督的过程中,公民究竟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及如何进行相应的权利保障,是当前司法实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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