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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是为弥补检察活动与检察制度中的诸多缺陷和不足而展开的一项改革活动,主诉制的改革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试从实行主诉制的产生背景、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途径进行分崭,以期推进主诉制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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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诉检察官职权的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者按:江苏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最近他们组织了一批刑事起诉方面的稿件,我们从中选出一部分优秀稿件以飨读者。)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长期习惯于用行政领导的工作方式来管理检察工作,忽视了检察工作的司法规律性,使得检察工作中行政化倾向明显,把检察官视为一般行政办事人员,而不是国家司法工作官员,突出表现在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权限过小,几乎一切检察事务都要向部门负责人、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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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检察一体制既有其法律上的渊源,也有其维护法制统一实施的意义,但过于注重上命下达的完全的检察一体制有可能限制到检察官的独立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弥补其不足,扩大检察官的权限,我国实行了主诉检察官制度,该制度实行至今有收获,也曝露出不少缺点,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规制、激励机制度,监督机制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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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秀华 《内蒙古检察》2002,(1):29-30,54
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我国当前检察体制进行改革的六项内容之一,这项改革以相应增加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为基础,以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为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统的检察官体制中“定而不审,审而不定”过于浓厚的行政色彩,强化其司法属性,从而更好地体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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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制度”一词是新时期司法改革之产物,它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含义简而言之,是一种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它是指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以一名具有某种指定法律职务和资格的检察官为主,按照规定依法相对独立承担起诉和出庭公诉的一种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发展、修正方可完善,才能顺应我国法治改革的潮流。一、实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成效主诉检察官制度在今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历经5年的试行,在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术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和艰苦探索中,已成为一套较为完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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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一:慎重选任。由于主诉检察官具有较大的权利和职责,决定了所选任的主诉检察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主诉检察官既不是职务,也不是职级,而是一个公诉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思维敏捷、表达力强、纪律作风优秀的象征。对于主诉检察官,并不是每一位检察官都能胜任,只有素质条件都成熟,才能担当这一重任。如果责任过大,而素质不高,会带来不良后果。所以,在选任中要严格考核,公开、公正选拨,不局限起诉部门,要面向全体干警,滚动选任,双向选择,促使主诉检察官在办案中自我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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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的资格、选任和权利、义务 (一)主诉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主诉检察官是具有一定资质、经过一定审批程序、依法独立行使一定公诉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公诉人。他是检察机关的业务骨干和筛选出的精英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方能胜任。主诉检察官的资质除具备一般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外,政治上要求理论功底深,政治意识强,责任心好;业务上要求熟悉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业务;具有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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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毫无疑问,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为已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之首,它的推行是大势所趋,在现阶段显然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无经验可循,各种实施措施不配套,目前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并不成熟和完善,仍存在许多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主诉检察官的“主诉”内容如何确定? 在改革中,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定性的案件;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案件;追加漏罪、漏犯的案件;拟提起抗诉的案件。除此之外,重大案件、疑难案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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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它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前景。改革是社会的要求,是实际工作的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美,要想肩负起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首先要着服内部,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从而提高素质,加强内部制约,强化监督职能。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诉杈、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权的三项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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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深入开展的因素很多。要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首先要充分放权,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其次要严格选任,完备各项利益保障措施;再次要积极探索,推进相关公诉改革进程;最后要大力宣传,打造主诉检察官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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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制的理念 主诉检察官制的核心,在于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享有一定范围的独立决定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制的情况下,为什么又要实施公诉检察官的部分负责制?笔者认为,这是检察权的性质决定的。 检察权性质的双重属性说,在当今世界多数国家成为通说。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亦应界定为双重属性说:第一,我国检察机关为司法机关。我国不是以三权分立制衡理论为基础组织国家机构的,而是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体制。在这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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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侠 《中国检察官》2000,(4):14-14,13
主诉检察官办责任制改革使办案效率和质量提高,办案人的责任心增强,公诉人的庭审形象相对好转。责、权、利的相对“回归,”使一些检察官有了脱颖而出的舞台和在专业领域实现自我价值的成就感。但是主诉检察官所面临的执法环境却不容乐观。本文试对执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现有相关法规的冲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官对案件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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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爱民 《内蒙古检察》2004,(1):42-42,37
主诉检察官,是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按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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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钟  许志敏  许志玲 《法制与社会》2013,(29):145-145,149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系统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推出的一项新举措。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把原来属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部分权利,转移到主诉检察官身上。建立完善主诉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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