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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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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学界内,关于人格权是否属于民法创制的权利,这个问题已经是纠缠不清了,甚至有的学者指出人格权应当属于宪法权利,而非民事权利.总之,对此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认为这是切中要害的,许多学者将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都说得云里雾里,将两者相混淆,根本没有把问题说清楚,而问题的关键恰恰就在于一定要把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厘清,对此,本文认为人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并且制定一部《人格权法》已经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2.
由于人与人格、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人的尊严与一般人格权存在不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无法与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进行简单的类比或者等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更倾向于一般人格权,将人格与尊严放在一起只是为了提高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民法上一般人格权是宪法上一般人格权间接适用于民法的产物,同时,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成为民事立法者落实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的结果。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上一般人格权都旨在对未列举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其具体内容都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进行填补,但是这种填补必须依据宪法和民法上有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来进行,这是法官依法审判的应有之义。一般人格权内容的非法定并不排斥其依据的法定。  相似文献   

3.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规制日益健全和完善,对于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公民的权利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在很多方面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对于人格权的重视程度是有史以来最为关切的。但是各个国家对于人格权还存在着理论和立法上的分歧,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也是参差不齐。本文对公民人格权利法律保障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4.
徐颖 《法制与社会》2010,(23):29-30
《德国民法典》一方面否认人格权的权利化,另一方面通过法院造法,在判例中确立一般人格权,这是由当时的立法技术以及对人格权的重视程度决定的。我国应抓住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单列人格权编,确认各种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始终处于一种持续完善的状态下,而在这个过程中,宪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也是我国法系领域内始终争议的一个焦点,尤其是以宪法的人格尊严权和民法人格权争论最为激烈,二者都与人民的切身利益问题密切相关.从理论层面上来看,我国现行宪法体系中有关人格尊严的规定相对较为狭窄,甚至于在司法实践的环境中出现了大...  相似文献   

6.
宪法上的人格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果说有关私法上的人格权之讨论在近年已近乎白热化,那么宪法中的人格权却还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然而,在德、日等国的法制史上,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却曾经先由宪法条文中引出,转而反哺于私法;而倘若忽视宪法上的人格权理论,则不可能完整理解民法上的人格权。从德、日诸国精致丰富的人格权理论观之,人格权内涵中最具特征的当是其概括性,它以保护人格的自主发展为主轴,特别保护隐私权、名誉权和自我决定权等。然而,为了克服其内容上的这种宽泛性和多元性,两国法院也确立了人格权的范围理论和多重审查基准,为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划定相对明确的界限。凡此种种,均值得吾人借鉴。  相似文献   

7.
人格与人格权在产生的历史背景与价值基础方面截然不同,二者并无人们相信的那么联系紧密。从二者产生的历史过程中可以洞悉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关系,即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身是人们达到法律技术与法学研究便利性的手段,权利同属于公法与私法的研究范畴,无法将其归入某一领域。  相似文献   

8.
张民安 《法治研究》2016,(1):113-130
德国民法学者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一直到今天均在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虽然德国最高法院最终在1954年通过司法判例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但是,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并没有获得法国民法学者的广泛支持,除了法国少数民法学者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之外,大多数民法学者均反对一般人格权理论.法国主流学说之所以对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持敌对态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
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是落实人格权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法人的人格权不同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法人的财产权.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当中,对于法人的人格权保护过于狭隘,在相关规定当中很大程度上混淆了自然人人格权和法人人格权所存在的差异.这一次,本文在研究的过程当中,将进一步探究我国民法当中关于法人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此作为...  相似文献   

10.
论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民法典制定在即,有学者提出我国应该摈弃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而采用"人法"——"物法"二元论体系,更是有"新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之争。本文看来,皆由于民法典保护人格权的目的与方式的看法不同而引起。文中从人格概念的沿革及人格权的涵义等方面来探讨我国应如何保护人格权。  相似文献   

11.
作者从人格权的发展趋向说明人格权的发展乃是今后民法发展的最重要领域,从人格权的自身说明一般人格权确立的必要性,并试图从补偿与惩戒的角度寻找一种适当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2.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即,有学者提出我国应该摈弃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而采用“人法”——“物法”二元论体系,更是有“新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之争。笔者看来,皆由于民法典保护人格权的目的与方式的看法不同而引起。本文试从人格概念的沿革及各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方式来探讨我国应如何保护人格权。  相似文献   

13.
14.
于飞 《法学研究》2008,30(5):49-61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在义务人、权利广度、权利保护强度和对义务人的道德要求方面有本质区别。基于这种区分,关于宪法私法效力的直接效力说固然在理论上有导致权利冲突和损伤私法自治的弊端,间接效力说一样有过度确认民事权利的缺陷,而且后者在理论上也有很多弱点,两说均不足采。在未立法化的民事利益的保护问题上,宪法不应当对民法有影响,宪法对民法的影响应当限于制约强者的方面,并可借助“国家行为”的理论结构来发展我国的法解释。  相似文献   

15.
从宗教、圣经神学语境下梳理出的“人格”经过无数个历史时期的拐点和启示,终于演变成为当下司法实践所关怀的“人格权”。人格问题从一种宗教争议的裁决到政府行政的操作再到政策的表达,最后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圣经神学人格从宗教的原初创识到私法一般人格权的演变,再到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最后到宪法上人格权的确立,使得民主法治国家基本权利体系更加完备,更能够维护或获得基本人性的尊严权,促进人世间无论种族、肤色、贫富、民族、语言、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人格自由的发展权。人格权与发展权一样都具有人性朴实的母权利,在宪法之基本权利的价值秩序上具有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品格,神学上人格品质的完善与宪法上人格权利的确立及保护成为当下宗教与宪法共同的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16.
人格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对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有重大影响。在民法典上,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未呈规范体系化而是碎片化,这是科学表达内容和范围不确定的人格权之最有效方法。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目的不是为了建构规范体系,也不是实现人格权的民事权利化,仅在于将自然人的固有人格利益纳入"民事权益"范围而受到民法的保护。人格权的民法表达应当体现人格权的固有性、专属性以及排除妨碍性特征。不具有专属性特征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以及不具有固有性特征的法人人格权,虽为民事权利但非人格权。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与人格权无关,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不应介入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有关的所有问题。  相似文献   

17.
著作人格权性质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著作人格权理论最核心领域的著作人格权性质问题,在理论界尚未有令人信服的统一定论。基础问题解决不了,也就无法避免著作人格权其他问题的诸多争议。为此,本文试就从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上一般人格权的关系出发,论述了著作人格权本质上从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并具有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继承性之共性特征。  相似文献   

18.
尹田 《法学研究》2003,(4):3-14
自然人人格是由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般法律地位 ,不同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权利能力。人格权为自然人获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一般法律地位从权利角度进行的表达 ,自然人直接依据宪法生而有之 ,并非由民法赋予。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私权化 ,系由民法形式逻辑结构需要以及团体人格的塑造等原因引起 ,反映了一种狭隘的民法实证主义观念。人格权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及一般人格权的创制 ,导致私权化的人格权向宪法权利的回归。团体人格是对自然人人格在民事主体资格意义上的模仿 ,法人不享有人格权。  相似文献   

19.
法人制度与民法人格权编的体系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海峰 《现代法学》2003,25(3):67-70
人格权编的构建是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焦点之一 ,学者们对此也是见仁见智。为促成人格权立法的突破 ,本文没有沿袭学者们的惯常思路 ,而是从全新的视角将人格权与作为民事主体制度重要内容的法人制度相联系 ,分析法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取得及其人格权利的确立对构建民法人格权体系的影响 ,为这一理论争议提供了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0.
德国通过司法途径接受了一个广泛的、内容不确定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其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解决了立法上对于人格性权益保护的不足,但由于一般人格权没有确定的界限,难以认定为民事权利,并且在司法上产生了违法性判断的难题。在人格权的发展策略上,有特别人格权结合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这两种不同的结构形式,而后者相比前者更具有规范性。我国的人格权理论在广泛接受人格权的概念之后,已没有必要再采纳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否则会造成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逻辑与概念的混乱。我国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纳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这一结构形式,在规定相对完善的具体人格权的同时,通过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保护尚未类型化的人格利益,以发挥兜底条款的功能,从而保持人格权的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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