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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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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空白。 (一) 海商法的立法形式。从目前各国海商法的立法情况来看,海商立法大致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海商法典;第二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单行法规;第三种是既制定统一的海商法典,又制定各种单行法规。我国《海商法》属第三种形式。建国以来颁布的一系列单行海商法规,已经基本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海商立法体系,使一部分属于海商法范围的内容,早有了单独的法律调整。因此,我国《海商法》的制定就不再以单纯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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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贸易关系的首要法律。海商法的性质,虽然是个陈词滥调的问题,但又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要理解海商法的性质先要知道海商法的根本属性,也就是海商法所具有的基本特点。海商法深受商业、经济,科技、社会、文化演进及人类多样型态利用海洋之影响,理论研究应结合新世纪海商法实践的发展。本文提出海商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海商法不是民商法的特别法,而是具有民商法性的海上贸易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