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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是订立和履行海上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最大的诚信义务。1766年卡特诉鲍曼一案为最大诚信原则的源泉和起因,而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则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最大诚信原则确立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强调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它主要包括告知、陈述、保证三方面内容。对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的规定一般有如下几种:为合同自始无效;赋予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比例惩罚方式和损害赔偿等,其中赋予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比例惩罚方式是最广泛运用的救济方式。本文是一篇不可多得的好文章,限于篇幅,仅摘要发表,供读者诸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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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据这一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人必须把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人,投保人必须把保险标的主要危险情况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以便使保险人据以对危险程度进行判断,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防止把保险变为投机性活动的有效手段之一。首先,保险的目的在于把少数人事先无法预计的意外经济损失分摊给众多的人承担。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对于那些事先就能预计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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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不断向前推进,在这个大趋势下,保险业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在深度和广度上,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了有效的挖掘。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业最大的特征,诚实信用便成了保险业的“立业之石”。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活动公平、公正、和一种利益的平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体现。作为保险业的发展基石,该原则在对保险欺诈的规制、保险经营行为保障、海上保险明确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保险业不断深入发展的同时,新《保险法》对该原则从多方面做了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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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举世瞩目,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保险公司百舸竞渡,保险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保险品种应有尽有,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毋庸讳言,由于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保险诈骗、被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例子俯拾皆是,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有识之士振臂疾呼:重塑保险业的诚信是当务之急。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2 0 0 2年1 0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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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文分析英国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与判例所形成的基本框架,并与我国先行的海上保险立法作一初步的比较。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最大诚信原则义务,最早概括这一原则的判例是Carterv.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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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保险的客观实际全新地阐述保险必须要在法律上确定其交易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力争让法律界和立法权威人士及相关各界人士给予认同 ,使最大诚信原则能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确定其应有的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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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保险行业特征、保险合同特征、保险产品功能、保险行业及保险法的发展四个方面论证了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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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在英国保险法中得到确认,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变化,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受到了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的承认。一直以来,是否将此概念引入到我国的相关立法中,不同学者之间有着很大的争议。本文重点分析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内容,并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相关规定,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进行了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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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审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此观点几近为国内保险法学界通说,其存在理由包括保险合同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射幸性、格式性等诸多理论,但相关理论均不足以作为解释其存在的依据。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规则来看,无论是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还是弃权与禁止反言,亦不足以支撑其存在。最大诚信原则之称谓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具有巨大潜在危害性,应以诚信原则取代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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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乃至整个保险业的基石,它同个体的社会心理密切相关。个体间的相互依赖和社会交换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同时这一原则也关系到个体的社会信任心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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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制度特殊性决定了对保险活动的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最大",这种诚信要求最大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对保险客户的如实告知义务和履行保证义务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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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鉴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对于保险当事人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这就是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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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整个保险法领域,统帅保险立法,指导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关系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本文通过揭示我国保险实务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现状——《保险法》对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过于宏观抽象,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探讨如何真正发挥最大诚信原则的"帝王"作用,实现最大诚信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具体调节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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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进入了关键阶段,由于其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在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就最大诚信原则在商业医疗保险发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略抒拙见,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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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又称为"最高诚信原则",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产生于英国,到现在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从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到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IA1906)出台,最大诚信原则都被毫不质疑的认为与保险合同签订前的告知义务等同,而MIA1906的第十七条由于没有明确说明最大诚信义务与被作为前合同义务的告知义务的关系,因而产生对此问题的争议,直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两个案子才给了这个问题较明确初步答案。本文从英国判例入手,探究最大诚信原则在英国的发展及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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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永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1):34-50
1776年Carter v Boehm案被公认为保险法上具有法源意义的经典判例,但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不是仅由这一单个判例,而是经由一系列基于对该案判决的片面理解和不当扩张而形成的。这一过程直到20世纪初才完全结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美国等普通法系主要法域对该原则进行了反思与改革;最近的改革成果则是英国《2012年消费者保险(披露与述答)法》。改革之后,"最大诚信原则"日渐式微,而且在消费者保险领域几近消亡。美国、澳大利亚和英国在这方面的改革进度和力度方面的差异主要源于社会福利模式以及保险监管模式的差异;此外,美、澳两国与英国的司法主权关系变化也是一个特殊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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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辅助人,关系人若能很好的遵守,我国保险业一定能迅速健康地发展。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最大诚信原则经常受到冲击。本文就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实现最大诚信原则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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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渐和国际接轨,我国的保险业逐渐从稚嫩走向成熟,保险立法也参照国外立法确立了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而实务中,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侵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使得最大诚信原则反而成为双方违背诚信的工具。本文旨在于揭示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的同时,分析新《保险法》对防止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