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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倡议下,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教育局、团委、妇联在五月份联合成立了“长宁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律师志愿团由31名志愿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办理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庭前调查并适时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义务担任长宁区中小学青少年维权法律顾问,适时到被聘任的学校、对口街道(镇)为师生和家长进行法律讲座、法律咨询。上海市长宁区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颇有建树,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均是在该区创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的成立使该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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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代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我国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许多地区都尝试通过心理干预以挖掘罪错行为的心理原因,帮助矫正其不良心态,并预防再犯的可能,为其提供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机会。本文旨在探讨罪错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的现状、问题和必要性,初探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并对于未成年犯罪心理干预具体措施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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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其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广州中院作为全国首批十七家少年综合审判试点中院之一,于2006年底正式成立了专门的少年审判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综合审判。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我们逐渐意识到心理干预在少年审判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在大量的涉少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点是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诸多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反社会的英雄观、性格上具有较明显的兴奋、外倾特征,性情暴躁、情绪不稳定、行为莽撞、攻击性强等。这些因素与其他社会因素如生理、家庭、学校及社会交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发生。换言之,涉案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与其在成长的各个时期尤其是青春期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不良特征未能得到及时引导和解决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在实行少年综合审判试点后,大量的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如探视权、抚养权、抚养费纠纷等,当事人之间矛盾重重,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平息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从而维护家庭及社会和谐,引入心理疏导也就成为必要。实践中的上述需要促使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新机制和新举措。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正是广州中院在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大环境’下通过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与求证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极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少年综合审判机制具有重要的先导意义。本文阐述了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概念、内涵和功能,并详细介绍了广州市法院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试点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并就实践中所存在的困境及该机制的完善路径提出了独立的见解,并期望能以此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项制度的关注和重视,并对我国少年审判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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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小组——“少年起诉组”,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也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之滥觞。在我看来,二十余年来,未成年人检察改革逐步成为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中成绩斐然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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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2):4-4,9
2011年2月17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协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流浪乞讨儿童法律问题研讨会”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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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学者对于“未成年证人保护”这一课题的研究多限于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中大都关注未成人证人的作证能力问题,本文从社会心理学中“心理应激”概念是其危害性入手,借鉴各学者对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保护的研究成果,探索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心理性应激源以及消除未成年人心理性应激源的措施,文章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盲目的追求事实真相而忽略未成年人证人权益保护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一切未成年人的评价证言只能通过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来调取,除未成年证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外,未成年人可以无理由不出庭,对未成年证人的语言采取特殊的质证程序,涉及未成评价的案件在媒体宣传,,文书制作上也应采取特殊方式,以既保证案件准确及时的审理,又保证未成年证人健康,快乐的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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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一词肇始于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用语,但也有要求成年人参与的相关规定。^1就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正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海市长宁区、福建厦门同安区试点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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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概况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实行非监禁化和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共识,一种新的少年司法理念正昭示着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根本目标不是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体现刑事政策的精神,贯彻教育挽救、区别对待的原则,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与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共同筹备后,于2004年4月28日召开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政策思想问题研讨会”。华东政法学院的教授和学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及上海市检察院相关部门的领导、江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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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者,而检察机关又是少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积极参与者,近些年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创造了大量新鲜经验和卓有成效的做法,对少年司法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未检制度改革多数集中在基层检察机关,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986年即率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检办案专门机构。在多年的未检工作实践中,长宁检察院探索出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如涉案未成年人人格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成效。该院未检工作实践反映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现状。2011年将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本期特提前刊发反映长宁区检察院未检工作特色制度与特色模式的一组文章。以作纪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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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研究把性侵害未成年人视为最可恶的犯罪。从临床心理学诊断视角看,性侵害未成年人不仅会对个体造成即时的伤害,也为其成年期的心理障碍埋下祸根。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症状,这种症状会维持数年甚至终生,必须进行紧急的危机干预和介入,在随后的心理健康辅导和治疗中,需要社会的相关机构设计一些更好、更专业的符合未成年人特殊需要的心理援助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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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研究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从父母离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联性分析来看,父母离异给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严重创伤;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有目共睹;父母离异使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缺失、生活失去原有的稳定状态;父母离异后出现的再婚重组家庭,使得未成年人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令其一时难以应付。此外,导致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其中父母离异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是内因和主要原因,但还有诸如生理变化影响心理、“疾风怒涛”的特殊心理以及学校教育不当和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等外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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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上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开始探索借助心理测评手段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动因及性格特征,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提供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心理测评手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实践中,司法实务部门一直沿用的国外的测评量表与技术,难以满足当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需要基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实际进行本土化的研究和改良。在此背景下,我们从实质、形式、功能三个层面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试体系进行了全新的定义,并基于对上海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心理测评工作的实证分析,提出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体系本土化的构建思路、具体运用及保障机制等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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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疏远是指脱离正常的社会交往,脱离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又叫社会一心理疏远。心理疏远具有致罪性。心理疏远的主要根源在家庭。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情绪联系的缺乏或极其贫乏、未成年人遭受父母中的其中之一特别是父母俩的排斥,是导致未成年人心理疏远的重要原因。预防心理疏远以及因此而导致的犯罪,应从家庭入手。对罪犯改造亦应以避免心理疏远为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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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亚文化的视角,“熊姐”事件体现了“校园暴力”生态、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心理结构等亚文化图谱,也警示校园暴力正成为青少年亚文化的重要方面。对社会角色的认知和扮演错误,是校园暴力发生的亚文化动因,据此可以有针对性地从正确认知、心理干预、自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矫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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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体系中普遍而又重要的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1984年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后,注重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工作,并于1988年制订了《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规定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事项,之后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明确提出了社会调查应当实行“主体社会化、内容公开化、程序规范化”的制度设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社会调查工作作了规定。社会调查报告作为社会调查的主要载体,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犯罪原因、日常表现等情况,为少年法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适用个别化的刑罚和进行有效的矫治提供了客观材料。近年来,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方兴未艾,其重要性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接受,社会调查制度也已为全国各地少年法庭所普遍运用。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文、经济、地理环境各不相同,少年法庭的发展也不平衡,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确定、启动的阶段、调查人员的诉讼地位、报告的性质和作用等方面,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参差不齐。因次,作为一项制度,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