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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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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公证制度有助于物权流转的安全、有序 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证明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明的法律制度.公证机构具有专业性、权威性、有序性和有效性,所作的公证证明是真实的合法的,同时具有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解决争议的证据、强制执行的根据三大效力和作用.其实,公证制度最大、最重要的效力和作用,是经过公证,对公民、法人及准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正面引导,使之进入法制轨道运行,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2.
物权登记与法定公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维建  陈巍 《法学论坛》2007,22(1):22-25
公证机关的实质审查无论在能力和"便民"方面较之登记机关更有优势,也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趋势.我国应在物权立法上引入法定公证制度,基于公证跟随登记的原则,与物权登记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3.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实施,此前的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也开始正式实施。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物权法》和第一部《公证法》先后颂布施行,昭示着我国的民商事领域迎来了划时代的发展契机。然而,欣喜之余我们不难发现《物权法》并没有如很多人所期待的那样,把法定公证条款明确地写进去。虽则遗憾,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证被排斥在物权领域之外,或公证在物权领域就无所作为。恰恰相反,《物权法》与《公证法》,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二者缺一不可,紧密相连。要贯彻落实好《物权法》,就必然要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让公证成为物权制度发展的推进器。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与<公证法>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物权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它为公证制度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撑点;<公证法>是物权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机制,它是促进物权制度贯彻实施的推进器.这种制度之间关联性,客观上要求<物权法>与<公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实现这两个制度功能的最大化.按照立法惯例,<公证法>一般只对公证事项作列举式的规定,而具体内容则通过民商事实体法来体现.就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来说,尚无公证制度方面的规定,物权法与公证法之间出现了脱节,这是物权立法中一个缺憾.  相似文献   

5.
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一起构成民事法律规范上确定物权的传统理念和基本内容。我国自建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其中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可以说基本上都是沿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来加以设置与推行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等国家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性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莫不如此。然而,从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操作实务及现行《物权法》相关规定来看,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有过度加重行政管理与司法诉讼之倾向①,换句话…  相似文献   

6.
张忱 《中国公证》2014,(2):52-53
正物权法和债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左膀右臂,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础,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两大基干。其中,物权因其固有的确定权利归属的性质,会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必然关涉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内通过整体法律制度框架的设计以及各项具体规制措施的完善。确保物权法能够实现立法的本意,能够发挥物权制度确立对社会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7.
物权变动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且事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乃至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物权变动的安全与效率,客观上要求建立功能完善的物权制度体系。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在私权的创设和维护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基于公证制度功能与物权变动规则的高度契合性,公证的介入满足了构建完善的物权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廓清公证制度与物权变动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特别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廖腾琼 《法制与经济》2013,(4):50-51,53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制度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安全,笔者拟从完善法律、登记程序和内容等方面构建物权登记公证制度,完善物权登记公证行为。  相似文献   

9.
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巍 《法学家》2006,(2):27-32
一、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之争 公示公信原则是近代社会物权理论的基石.物权登记制度正是基于该原则而产生.物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由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和其它一些重要的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记载于专门的登记簿上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制度.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可查阅登记簿册,并且任何人均可相信登记权利而为交易.如此可以将社会中最重要的一些不动产物权归属明确固定下来,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物权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旨在明确物的归属,在流转中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那么物权立法必当审慎为之,尊重和适应现代物权制度发展的需求,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寻求各种法律途径,形成以物权为核心、稳固物权、维护物权的理想的维权屏障.笔者以为,适应现代物权制度需要的理想的、良性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机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11.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许多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提出:为了保障物权变动的合法、安全、规范、有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权法中引入公证制度,即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物权变动中的职责和公证的效力,但也有人对公证行业能否承担这样的责任表示担忧.我认为,这种担忧完全是不必要的,显然是对公证行业缺乏了解所致.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公证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公证机构遍及各地,已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公证队伍,并且有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监督检查制度作为保障,完全能够担负起物权变动中相应的公证职责.  相似文献   

12.
法言 《中国公证》2005,(8):22-24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公证制度引入物权立法,是完善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趋势所向.  相似文献   

13.
法言 《中国司法》2005,(9):49-50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公证制度引入物权立法,是完善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趋势所向。一、物权立法明确物权变动中的公证效力和责任,具有理论与实践依据首先,是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物权变动合法、规范、有序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随着公证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公证工作已逐步剥离行政色彩,公证权不再是行政管理权的演变和衍生;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证明机构,也不再是行政机关的派生物。有的学者认为,公证的首要职能是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重大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文书进行证明,引导…  相似文献   

14.
黄祎 《中国公证》2005,(9):14-16
<物权法>与<公证法>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物权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它为公证制度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撑点;<公证法>是物权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机制,它是促进物权制度贯彻实施的推进器.这种制度之间关联性,客观上要求<物权法>与<公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实现这两个制度功能的最大化.按照立法惯例,<公证法>一般只对公证事项作列举式的规定,而具体内容则通过民商事实体法来体现.就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来说,尚无公证制度方面的规定,物权法与公证法之间出现了脱节,这是物权立法中一个缺憾.  相似文献   

15.
设立、转让物权的各种合同是公证实务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公证业务,公证员必须掌握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并能准确界定各类合同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归属,以正确履行公证的咨询、告知、引导职能,确保物权变动的安全、合法,进而保护物权变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缺乏有机的衔接配套和协调一致,是目前公证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探讨和研究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套问题,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发展我国的公证制度,更好地发挥公证工作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服务、沟通、证明和监督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目前我国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不够协调配套的表现一是公证制度与实体法的脱节。公证制度要充分发挥其作用,既要依赖当事人自觉地利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更要依赖实体法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必须办理公证或可以公证,但是,目前我…  相似文献   

17.
徐刚 《中国律师》2011,(12):41-42
从发生的原因来看,物权变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司法裁决、公用征收决定、继承等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后者统称为非因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是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即物权变动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排除原权利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的物权变动。本文要研究的是非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中的一种——“司法裁决导致的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18.
李锦明 《中国公证》2005,(11):20-23
不动产登记应该适用统一的登记法律,在一个行政区域或司法区域内,应统一登记机构,这已为法学界所共识,而登记机构应设在何处,则有多种设想:  相似文献   

19.
庄春英 《中国公证》2005,(11):17-19
一、强制公证与意思自治原则没有矛盾 强制公证,也称必须公证,指在民商实体法中有关民商事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才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制度设计.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强制公证制度,其价值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降低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事后救济,一般不采取强制公证,因而有统计表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成本要高于大陆法系国家.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宣传资料所引用的统计数据显示:1994年司法的行政费用占该国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法国为0.8%,德国和意大利均为1.3%,而美国为2.2%,从中可见国家司法成本的高低.  相似文献   

20.
法定公证与物权保障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典,物权法则是民法典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制定物权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物的流转关系的日趋加快和纷繁复杂,物权法的重要作用会愈加彰显。令人欣慰的是,我们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正是基于这一明确认识,已经把民法典的制定,纳入国家立法规划的重要过程,予以高度重视,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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