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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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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大陆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大陆刑法第64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经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条规定就是大陆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它实质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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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四条原则:一,数罪并罚不能升格(如两罪均判无期徒刑不能升格为死刑)二、限度加重。加重,表示犯数罪的人比犯一罪的人要受到加重的处罚;限度,表示只能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量刑,不能突破限度。三、不同种类的刑罚折算为同种刑罚。四、数罪并罚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  相似文献   

3.
数罪并罚是国家审判机关对一人犯了数罪对其所犯的各个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刑法制度。为此,我国《刑法》在总则中作了专门的规定。同时,在其他有关缓刑,假释的条款中对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数罪并罚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4.
新刑法分则中对于数罪的处罚规定解析曾芳文对于数罪的处理,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不同于修订前的刑法,不但在总则中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制度,而且在分则中对若干种情况的数罪明确作出了是否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的规定。本文试对之进行分析研究,以供刑法理论和...  相似文献   

5.
调高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其主要立法价值就是要协调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与最终确定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两者间的合理关系,这首先应当遵循刑事立法政策的合理性原则。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数罪并罚刑期的调高与“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存在直接关系,但也不能由“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缺陷直接得出数罪并罚刑期总和应当调高的必然结论。《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数罪并罚总和刑期的结果,可谓是“重刑化”和“轻刑化”折衷的适中,是刑事立法政策在数罪并罚立法条款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在数罪并罚上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然其仍存在立法上的不足,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例如对不同种主刑并罚应采用什么原则,附加刑如何并罚,以及怎样对限制加重原则进行量化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理论上的观点是否定说。其理由是刑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无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都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一直都肯定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缺乏正确的理由支持。否定说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定刑和宣告刑的界限,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含义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决定未成年人的责任时,首先应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根据其法定刑,最高可以是死刑,如果不需要判处死刑,就是遵守了刑法第49条的原则。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就足够了,但是,在绝对确定的死刑以及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必须引用刑法第49条才能解决问题。由于刑法第49条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必须修正才能更好地适用。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69条中的“酌情”对于并罚执行刑的裁量具有重要意义。可“酌”之“情”包括两个方面: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其中前者是并罚执行刑裁量的主要根据。通过依据一定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果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并罚执行刑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近;反之,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远。  相似文献   

9.
弄清一罪与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在以数罪构成要件作为计算数罪的标准时,要注意某些犯罪形态.这些犯罪形态从形式上看似乎是数罪,但是实际上并非数罪,因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由于我国刑法对什么是数罪没有做出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的案件在适用处罚原则时,争议很大.本文针对罪数形态中的数行为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之一的牵连犯界定问题的探析,从牵连犯的构成理论出出发结合实践中的实例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以使在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界定与处罚更加明析准确.  相似文献   

10.
想象竞合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作为罪数形态的重要问题,一直以来都极具争议。想象竞合是竞合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滥觞于德国,近代以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现行刑法虽未对想象竞合有明文规定,但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想象竞合犯属于一罪的基本类型,处断原则上采取从一重罪处断。这一理论基础是想象竞合犯构成仅有一个行为,虽触犯多个法益,由于刑法禁止重复评价,故而仅为一罪,想象竞合作为实质数罪,理应依照刑法69条规定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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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绑架勒索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是指掳人勒赎,俗称“绑票”。这种犯罪,我国古代早有出现,例如,《唐书·贼盗律》规定:“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见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乔伟著《唐律研究》第237页)在近代,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见《各国刑法汇编》上第72页)现代各国刑法中,都有掳人勒赎罪或绑架勒赎罪的规定,例如,意大利刑法第603条(掳人勒赎)规定:“意图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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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兼采吸收和分别执行的原则。这种混合式的原则避免了适用单一原则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有利于犯罪人改造和复归社会。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影响下,2006年以来我国《刑法》呈现出犯罪门槛降低,轻微犯罪增多的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对该趋势的忽视,将给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的刑罚裁量和执行造成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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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数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同种数罪不必实行数罪并罚。其理由一是,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不少条文将实施同种数罪的行为,作为对该性质的犯罪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并相应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二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绝大部分针对同种性质犯罪中各具体犯罪的数额、情节、后果、次数等,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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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数罪并罚的并科、吸收、限制加重等原则从公正、功利等方面来评析其利弊得失,认为吸收、限制加重原则弊大于利;而并科原则虽然利弊皆存,但因其具有荆罚公正、符合平等性以及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等特性,应当扩展其适应内容,对数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刑种,均可适用并科原则确定所执行的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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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定罪、处刑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涵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及最终落脚点.定罪法定的难点是罪数如何法定,一般情况下以犯罪构成界定罪数符合罪行法定原则要求.特殊情况下罪数界定应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处刑法定的难点是数罪处刑如何法定,数罪处刑法定分为并罚数罪法定和非并罚数罪法定,行为人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是并罚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不实行并罚。只能按一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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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连犯本质特征的界定 ,应从其内部特定的质去寻找 ,是正确界定牵连犯特征的逻辑思维的方法论 ;对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 ,只有行为人实施数行为时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图 ,该数行为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 ,才能认为数行为具有牵连关系 ;对牵连犯的处罚 ,应以其社会危害性为基础 ,坚持以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原则 ,以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数罪并罚为例外的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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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将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分成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两种,对于许多非常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都规定了无期徒刑。一般认为,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对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应当说,无期徒刑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在教育和改造罪犯方面确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和缺陷:(一)无期徒刑的概念和内涵均缺少明确性从刑名和含义上看,无期徒刑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或范畴。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此可以有不同的理解:1.罪犯被终身监禁至死,此种刑罚即告结束。由于在执行期间存在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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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当前数罪并罚制度在实践运作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五大方面:即法院判决处理数罪时不并罚、少并罚的现象相当普遍;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是否实行并罚,存在分歧;普通犯罪与同类剐特殊犯罪并存时,数罪并罚难以切实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情形下对于犯罪人能否适用缓刑,看法不一;对数罪并罚案件中自首、立功等情节评价不一,做法参差不齐。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数罪并罚的要件。适当运用并罚的原则与方法。具体领会数罪并罚制度的本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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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数罪处罚原则新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罪并罚问题无论是在刑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而同种数罪该不该实行并罚更是刑法学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目前 ,在司法实务中 ,大多是把其作为一罪从重处罚的。笔者认为 :同种数罪也是数罪 ,将其实行并罚制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也更具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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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刑法对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问题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有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适用吸收原则,但是适用吸收原则的合理性却是值得商榷的。相比适用吸收原则,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问题宜采用折算说的观点进行处理,先按照拘役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的标准,将拘役折抵成有期徒刑,再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最终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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