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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织形式下,政府主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时,其既是合同的缔约主体,也是合同的履约主体。若政府委托其他相关企业,则其为监督主体。该组织形式下,此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为准无偿服务合同。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下,当居家老年人兼具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时,老年人既是合同缔约主体,又是合同当事人时,其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属无名合同中的有偿服务合同。当居家老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时,居家老年人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其所签订的合同则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志愿组织形式下,志愿组织是合同的缔约主体,志愿者是履行主体。此时,该合同为赠与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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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以满足当代社会新的养老需求为特定目标而发展衍生出的新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主体特殊、受益人为第三方、针对人群特定的特征。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公共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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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台湾正式迈人老龄化社会,其人口老化速度非常快,甚至被形象地比喻为“老化海啸”。据台湾“201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统计数据,到201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0.7%,平均每10个台湾人中就有1个老人;扶老比达到14.6%,约每7人就要养一个老人;需要长期照护的老年人口比例12.7%。另台湾“行政院经建会”估计,到2026年,台湾的老年人口比例将将很快增至20.9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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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龄化水平已经超过全国平均值,老龄人口占北京市总人口的13.66%,位居全国第四。(一般认为,总人口中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超过10%,即为人口老龄化。)据专家预测,2010年以后,北京市老年人口将以每年4.7%的速度增长。到2050年北京市老年人口将超过650万人,占到总人口的比重超过30%。基本上,我市老年人选择的养老途径包括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经调研分析,机构养老已经呈现出如下种种地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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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学术界,对于物业服务的性质有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混合合同以及无名合同等.这些观点中较为主流的一种为委托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学界的看法和观点并不统一,但是法学界专家和学者都认可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由于物业服务本身的特殊性、专业性以及公益性,其又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有着较大的区别,所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