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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小亮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6):20-24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已有含义的准确界定及其与拒不交出(退还)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占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侵占罪时,需要划清非法占为己有与代为保管的界限,二者在主观上、客观上、保管期限和合法性四方面都存在区别,防止行为人以代为保管之名行非法占为己有之实。非法占为已有与拒不交出(退还)表达的是同一意思,拒不交出(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补充、说明和印证,不属于侵占罪成立的客观要件。把非法占为己有作为侵占罪成立的唯一客观要件,不会扩大侵占罪的处罚范围,相反有利于遏制侵占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崇敏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1):107-109
通过对“拒不退还”与“非法占为已有”的关系、“拒不退还”的最后时限、“拒不退还”的认定的分析探讨,可以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侵占罪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这?.. 相似文献
4.
马骏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6)
刑法中的持有物、遗忘物、遗弃物并不是相同的概念;财产犯罪的主观认识内容包括对全体客观的构成要素的认识;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应是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对"梁丽案"的定性应区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进行。 相似文献
5.
李文玉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7(4):76-78
侵占罪是我国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新罪名,其代为保管的形式、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行为的成立等问题,目前尚存争议,为有利于准确适用刑法,本文对此相关问题进行了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6.
邱天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2):89-91
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侵占罪的成立一直存在诸多争论,其中尤以对代为保管是否限于合法保管,遗失物是否属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如何认定三个问题的争论为最。 相似文献
7.
邓斌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5):85-88
侵占罪立法的缺陷导致法条注释不一,准确剖析这些缺陷并寻求相应的补正措施显得极为必要。刑法关于侵占罪的立法至少存在5处缺陷:用语不慎,主体缺失,行为泛化,罚则模糊及自诉困窘。为克服上述缺陷,可考虑将"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设定为客观处罚条件并创设准亲告罪以进行立法补正。 相似文献
8.
论侵占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日红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1998,(2)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刑法修订前该罪并未独立成罪,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按民事 相似文献
9.
林建伟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6):61-64
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其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占有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拒不返还或交出。正确认识侵占罪的客观特征对于正确认定侵占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邓崇专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74-76,94
侵占罪的设立 ,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由于它是一个新罪名 ,因而难免有其不完善之处。司法实践证明 ,侵占罪的立法缺陷日渐显露 ,如把侵占罪规定为自诉案件范围 ,但在侵占公有财物和侵占案需要侦查时 ,其明显无法解决。再如 ,规定“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为侵占罪成立的要件 ,但对这一要件何时具备的认定 ,实在难以把握。本文将对上述问题逐一论述并试图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犯罪化,但司法实践中以该罪名定罪的案件数量很少,效果并不理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难题,但从该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还有一些概念仍存在争议,需要从法理与实践视角,对该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覃升锋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63-6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罚后,在司法实务中却存在法律适用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报酬范围采用广义上的定义,将社会保险和福利纳入其中。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进行认定时,要明确责令主体、责令支付方式和责令支付期限。在法院司法建议后,经责令主体责令,行为人仍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的,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特殊加重犯罪情节。 相似文献
13.
本文紧紧围绕新刑法第270条,探讨了侵占罪的几点疑难之处:从民法学的角度,对作为侵占罪前提的合法持有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遗忘物的争议,提出了“脱离持有”的标准,并对侵占漂流物的处理提出了建议;提出以“拒不退还”作为侵占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最后,从刑罚权的角度对作为亲告罪的侵占罪进行了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14.
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的行为。分析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要以代为保管、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为核心。代为保管是侵占罪构成的前提。保管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借用关系、租赁关系、运输关系、承揽关系、买卖关系、担保关系、提存行为等是财物“代为保管”状态形成的原因与依据。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的本质。构成非法占为己有必须具备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等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5.
周继凤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71-77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16.
社会保险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采用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其滋生蔓延。为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收,必须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杨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43-4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但不以恶意为必要,单位犯本罪时适用一般两罚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认定“严重后果”应综合考虑罪状、刑罚标准、处罚原则以及现实情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
18.
曲桂玲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1)
对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而引起纠纷的应按侵权之诉处理,而不应按不当得利之诉处理。理由是: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貌似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实乃侵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按侵权之诉处理;按侵权追究其民事责任还可与刑法中的侵占罪相衔接,以利于对财产所有人权利的保护。造成对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的性质错误认定的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不明确、不具体;二是受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三是便于原告举证和审判机关的及时结案。正确认定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的性质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20.
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詹红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
劳动报酬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核心范畴,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提供劳务者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加班费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和经济补偿金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应当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取得双倍工资不是基于劳动,双倍工资不具有劳动报酬的属性.非法劳动的收入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目的,不应将其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