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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阅卷权不容忽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一审庭审前是否可以将依法复制的案卷材料直接提供给被告人阅览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界分歧很大。律师普遍认为。律师在一审前可以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被告人阅览:而检察机关则认为,律师不能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被告人阅览,情节严重的将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审判机关对此做法不置可否。笔者认为.从被告人知悉权、辩护权、提高诉讼效率、国际惯例等角度出发,被告人有权阅览律师复制的全部案卷材料。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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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从一起无罪辩护案谈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二、外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三、《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辩护律师阅卷的现状和问题四、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法律根据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可否查阅案卷材料,能够查阅哪些案卷材料,应到哪个机关查阅案卷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特别是生效施行以来,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渐突出,迫切要求做出回答。笔者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愿就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做一些分析和探讨。一、从一起无罪辩护案谈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1997年3月,笔者曾为一起被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的某外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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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第一个重要环节,是办案的基本功之一。阅卷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办案的质量。我体会阅卷要做到“六看一做”: 一、看案件来源是否自然。案件来源主要有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破案,犯罪人投案自首、同案人坦白检举、群众抓获扭送等等。一个案件,没有正当的来源,就影响其真实性。十年浩劫中,案件来源多,有指定的,有大字报“揭发”的,把听到的、想到的、吵架骂出来的都当作案件的来源,坑害了无辜。应该说,没有正当来源的案件,其真实性是不可靠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