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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 ,而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不同的 ,移植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与我国刑法理论不协调。以我国犯罪论体系为基础 ,从“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刑事责任的关系以及其本质上来理解 ,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刑法上的行为能力即犯罪能力。为避免认识上的混乱 ,笔者建议应将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改称为刑事行为能力或犯罪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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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惩治“官倒”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执法机关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依法惩治“官倒”,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什么是“官倒”?“官倒”的性质如何?“官倒”构成犯罪的条件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等。研究这些问题,对指导当前打击惩治“官倒”是非常必要的. 一、什么是“官倒”近年来,“官倒”案件屡屡曝光,“官倒”一词也频频见诸报端,出现于人们的言谈之中,但究竟什么是“官倒”,人们认识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官倒,就是当官的倒爷”,或曰“官倒是有一定职权的党政干部投机倒把”,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投机倒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官倒”,就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投机倒把活动,即把“官倒”理解为单位投机倒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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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若干犯罪负刑事责任;三是不满十四岁的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间,是以行为的开始还是以行为的终了时来计算,认识分歧。有的认为,从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时间很短,不涉及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但有的行为,从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有一段时间和过程,其行为又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涉及到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如行为开始时,行为人不满十四岁或十六岁,而行为终了时则已满十四岁或十六岁,或犯罪行为开始时不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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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顾名思义,就是公共治安的意思,词典上解释说,公安是“社会整体(包括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的治安。”作为行使维护社会治安职能的派出所,为保一方平安,将辖区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好是其本职使然。如果重此轻彼,甚至弃贫保富,不仅难“公安”,也不公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恰恰就真的有这样的派出所,错将“公安”当“私安”,所长带头为个别企业当起了“保镖”,变“保一方平安”为重点保护一家企业的“平安”。湖北省重镇武汉市某区有一位姓彭的派出所长竟然所长、老总一身兼,公安、经商两不误,到辖区资产达两个亿的某企业兼任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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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差误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各国刑事立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但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各国刑法学者和司法实务界所重视。由于各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务所采学说不尽相同,对行为差误的处理也有较大差异。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此也有较大争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认识上的分歧,必然导致实践中的混乱。因此,进一步研究探讨行为差误的刑事责任问题,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广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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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学理论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进而否认中国古代民法的存在。从“民有私约如律令”这一合同习语出发,广罗相关历史资料和学术研究资料,系统考察了“民有私约如律令”的语词渊源和作为其主要载体的中国古代“地券”的概念内涵、外延、法律属性及其与土地买卖契约的关系后发现:在中国古代,民间私契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等同于官府律令的效力之理念,由来已久;民间长期存在着与官府律令相对应的,以意思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民事习惯法;中国古代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有其独到之处,即通过对公权力的界定来给出私权活动的范围,以正律仅仅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底线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实定性的私法体系外设想和构筑民事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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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目前载文称:根据“胡润富豪榜”显示,已拥有87.5万个千万富豪、5.5万个亿万富豪的中国,目前至少有1360人的资产超过1.5亿美元(约合10亿元人民币以上),近190人的资产超过10亿美元(约合66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国人近年来快速增长的财富,不仅大大刺激了中国富翁们的飞天雄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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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江日报》报道,武汉市洪山区一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私配钥匙,乘虚而入收缴学生公寓的“热得快”等电器,引发了一场侵入私人寝室算不算是“私闯民宅”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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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公司的法定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者均属资合性质的公司,其责任形态均为有限责任。这就决定了公司资本乃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财产基础,亦是对公司债权人唯一的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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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刑事责任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要有不法侵害为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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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它对于合理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正确适用刑罚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然而,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上说,减免刑事责任还存在诸多问题,以致没有充分发挥减免刑事责任制度的作用。因此,探寻减免刑事责任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减免刑事责任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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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及其理论之所以将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组织犯作为主犯进行处罚,并承担其所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一切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因为组织犯在整个犯罪过程具有操纵性之行为支配地位,这决定了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为其刑事责任奠定了事实基础.对于实行犯实施的超出组织犯所领导、策划、指挥的犯罪范围的行为,组织犯就该行为及其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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