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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一国刑法对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其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都适用,称为属地原则;而在要求对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适用时,则称为属人原则。这两个原则如果同时运用,一国对在其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根据原则行使管辖时,该外国人的所属国根据属人原则要求其行使管辖,必然会发生矛盾。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构成犯罪一定要有一定的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只能从犯罪行为发生后,按所产生的后果来认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法律,予以惩处.没有犯罪的行为,仅有犯罪的思想,就不能构成犯罪.因此,我国的刑法不承认有孤立的思想犯罪.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受惩处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从思想动机来看,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从犯罪的表现形式来看,则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积极地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规范,实施某  相似文献   

3.
本文试图从当前有关经济法规中能否规定经济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的争议中,从另一新的角度提出编纂经济刑法典的问题,以求共同探讨。一、有关经济犯罪的立法方式及其利弊国内外立法实践,对违反经济法规构成经济犯罪的行为的立法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第一,在刑法典中以章节形式规定经济犯罪的罪名和刑罚。如我国现行刑法第七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968年修订的意大刊刑法典第八章“关于工商经济的犯罪”、1971年施行的加拿大刑法典第七章至第十章、现行西德刑法典第二十二章至第二十五章,等等。这种在刑法典中规定经济犯罪和刑罚的方式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第二,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补充或就某类经济  相似文献   

4.
刘孝敏 《法学论坛》2006,21(1):84-90
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主要在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实质违法性领域。在实质犯罪概念领域内的争论主要是为了解释现行刑法和指导刑事立法;在实质违法性领域内争论的功能是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正当化提供解释依据。按照中国刑法理论体系,讨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只能在实质的犯罪概念领域中进行。  相似文献   

5.
作为经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的"违反××法律、法规"(一般违法),与该行为总体上所违反的刑法规范(刑事法规),共同构成了经济犯罪具有的双重违法结构模式。由于刑法中许多犯罪都是以违反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规为前提的,司法人员要正确解释刑法条文,就必须要清楚相关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的具体规定。由于经济犯罪中的许多犯罪直接来源于非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填补这些空白刑法时,不能脱离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去阐述相关的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具有行政从属性,即因行政机关的许可或核准而阻却行政犯罪构成要件,反之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6.
作为应用刑法学范畴的犯罪客体的规范内容,应当界定为刑法所保障的而被犯罪行为所故意违犯的法规范或法的关系。违法性意识不仅构成犯罪故意的规范内容,也是犯罪过失的必备要素。故意犯罪的违法构成可以表述为:行为故意违反A法──A法法益被侵害。过失犯罪的违法构成式则为:行为故意或直接违反A法──导致过失或间接违反X法──结果严重侵害X法法益。  相似文献   

7.
何学军 《政法学刊》2002,19(3):26-29
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行为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8.
从经济犯罪的本质属性来看,经济犯罪的概念应采狭义说;经济变迁导致经济犯罪发生变化,继而引起刑法变革;与财产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不同,经济犯罪有其鲜明的特点;根据刑法文本与经济犯罪的特点,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应采用集中与分散性相协调、统一性与明示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应分类处理,刑罚配置应强化变革。  相似文献   

9.
夏伟 《当代法学》2021,35(4):15-25
欠缺对现行刑法的体系性考察,《刑法修正案(十一)》急于回应公众关切而频繁地将同种行为重复犯罪化,即竞合型犯罪化.刑法紧跟时事热点,从公共安全犯罪、社会秩序犯罪、经济犯罪等领域的概括性规范中分离出更为具体的规范,以此增设新罪.竞合型犯罪化本质上并未增加刑法规范的总容量,因无法填补立法空白而导致规范性不足,因存在重复评价而...  相似文献   

10.
一、问题的产生及其意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迅猛发展,出入境的人员流动不断增加,罪犯的引渡已成为我国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以及惩治犯罪的国际合作方面面临的一项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当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国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出逃或离境,尽管我国对此类犯罪享有管辖权,但要对罪犯进行实际审判和处罚就必须先将其引渡回国。  相似文献   

11.
于改之 《法学家》2007,6(4):54-63
我国当前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其实也就是刑法的调控范围之理性思考的问题.我国刑法应否对某些行为予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关键不在于行为是否仅具有法益侵害或违反规范,而在于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程度.以此为实质基准,就可以对当前刑事立法中的某些热点之"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开始于旧法施行期间,结束于新法生效之后,应该适用哪个法律?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理论界通行的观点,应该适用新法。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款虽然是关于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但它表明了立法意图,即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实施犯罪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为止这一过程中,行为人都是处于犯罪的状态,犯罪行为什么时候终了,犯罪状态什么时候结束。既然一个犯罪行为终了于新法生效之后,表明他的犯罪状…  相似文献   

13.
对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能否成立的问题,应将行为事实本身作为考察问题的基础。当只发生一个行为事实,则对该行为事实本身以及对该行为事实所作出的“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评判,是不能构造出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的。即便是一个犯罪行为是由两个以上阶段性行为复合而成,即该犯罪行为是复合行为,如果复合行为中的阶段性行为在违反刑法规范的类型上即在刑法规范的违反性上具有“一致性”或“同质性”,则也难以构造出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引起了刑法规范分类的混乱,并在“重复评价”之中叠加着刑事责任。因此,无论从行为事实层面,还是从刑法规范乃至刑事责任层面,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都不可取。  相似文献   

14.
林欣 《法学研究》1995,(2):55-59
双重犯罪原则是国际刑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它是从引渡问题中产生的。逃亡的罪犯所犯的行为,按照要求国和被要求国的法律,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这样才发生引渡案件。 引渡的历史是很久远的,但是双重犯罪原则的产生则是近代的事情。为什么会产生双重犯罪原则?这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是因为国家主权原则的存在。一个国家不能把在其主权权力下的无辜的人们交给其他国家审判和惩罚。只有当某人的行为不仅按照要求国的法律,而且按照被要求国的法律都是可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时候,这个国家才会这样做。  相似文献   

15.
窝赃、销赃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不但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直接助长经济犯罪,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必须重视对窝赃、销赃犯罪进行斗争。本文试图就窝赃、销赃罪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一、如何认定赃物?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窝赃、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因此,什么是赃物,就成为必须首先弄清的问题。我国刑法中所指的赃物是指通过犯罪行为所取  相似文献   

16.
传统刑法理论对“危害行为”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只是对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原型”的简单实然描述,这与它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的地位是不相符的。犯罪构成是立法者从众多犯罪行为原型中抽象出的并体现其利益与价值观念,作为评判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的“模型”或最低度的条件。因此,四大要件只能表征各自不容交叉的特定涵义。“危害行为”只是自然意义上的“身体动静”。故而其表述是欠妥的,宜更改为“行为要件”。同时,在犯罪构成评价前探求一种前置的行为概念——“行为事实”,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身体动静。  相似文献   

17.
<正> 违反计量法规的行为,直接妨害国家对度量衡器具的管理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秩序,财产关系、公共安全、人身权利等。对于情节严重的,各国刑法典无不规定为犯罪。但是,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各国刑法  相似文献   

18.
文摘博览     
违反公司法是犯罪行为 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施行。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对刑法的重要补充。《决定》告诫人们,违反公司法不仅仅是规范与否的问题,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课以刑罚加以惩治。《决定》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新设了如下罪名:1、虚假注册公司罪;2、虚假出资、抽逃出  相似文献   

19.
按照一般的观点,行为成立犯罪且处于既遂状态后,那么对于该行为的刑法评价也就止于停止形态,进而随着程序的推进,行为就会被纳入定罪量刑的诉讼程序。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既遂后,尤其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成立既遂形态后,行为被纳入诉讼程序被实际处理,只是应然意义上的理论设想。实际上,在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成立既遂形态后,行为人大有可能在某种动机的驱使下通过实际行为恢复被其先前"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上的法益,从而在概率论上很大程度的导致了对行为人的行为评价只能停留在理论角度。既然如此,我们的刑法理论是否应当反思:对于犯罪既遂后行为人自行、自愿恢复法益的情形,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否还依然存在,或者说是否应当保持克制?"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刑法评价思考由此展开。  相似文献   

20.
共同贪污犯罪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犯罪。但是,如何确定其中各共犯的贪污数额,以及如何分别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都应对其参与贪污的总额负责。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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