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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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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以公司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凭借管理结构简单,治理效率更高等优势,受到很多企业家青睐。然而,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一人公司”变更为“非一人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后,对于变更前所欠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是判定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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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发生于公司注销之前,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推定股东侵占了公司的责任财产,股东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行的关于股东承担清理责任的主流判决将本应前置的清算义务不适当地后置了,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误读,且在缺乏强制清算程序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变现。本文还就股东自愿承担无限责任的承诺效力及夫妻开办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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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6):16-20
新《公司法》在第20条和第64条均设定了法人格否认规则,均适用于一人公司。在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其股东财产不分而应否定公司法人格之情形,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因其他原因而应否定法人格时,应适用第20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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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虽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是由于其结构的特殊性,导致其唯一股东的财产极易与公司财产相混同,从而突破单位犯罪的框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适用推定的理论,对一人公司直接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处理,同时允许自然人股东提出证据证实其股东与公司人格相互独立,并按照单位犯罪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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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立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杂志》1989,(1)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对于公司能否由一人(股东)组成。尚有争议。主张可以者认为:(1)在我国的经济组织中,全民所有制的占据大头,属于国家作为唯一股东的组成形式,当前社会上的大多数公司符合这种情况,而真正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作为股东组成的公司所占比例甚小。因此。公司如不可以由一人组成,或者说公司条例只调整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设立经济组织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那么,这种公司立法的作用就微乎其微。(2)公司法是确定公司负有限财产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中排除一人公司,目前众多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特别象外贸公司、保险公司等就可能被认为是承担无限责任,不是由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而是由国家以国库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这在对外贸易中无疑是十分不利的。(3)在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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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论述了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所有,公司财产属于全体股东按份共有。认为运用财产按份共有的理论,可以说明公司财产权的性质是法人所有权、股东财产权的性质也是所有权的观点并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作者指出,本文的基本观点既不同于否认股东所有权的“法人所有权说”和否认公司法人所有权的“股东所有权说”,也有别于公司和股东的“双重所有权说”,而是主张──公司财产法人所有、股东按份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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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法人,应当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对此不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制度基本精神内核。但是,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不实出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呢?司法实践中虽有不同判决,但大多数都判决不实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即在其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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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有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四种情况。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对公司为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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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丙分别是 A 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中记载该三人在 A 公司中所占股份分别是50%、30%、20%。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主要财产为一栋价值200万元的房产,章程对出售公司财产的事项未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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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便失去了对财产的支配权,而获得了公司的股权。而股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从公司中获取利润分配的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公司虽有良好的盈利,但是却不依法向股东分配股利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时,受到侵害的股东往往选择向法院起诉寻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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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股东向债权人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究其性质为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可分两种类型。股东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事实应包括主体要件、股东义务、违背义务的行为、财产利益损害结果、行为违法性和主观过错;股东应对其行为不违背法定义务、行为与公司债务不能得以清偿间无因果关系及主观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债权人应对股东负有法定义务、主体要件及财产利益损害结果承担证明责任。我国应建立多元化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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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①与作为公司财产最终所有者的股东相比,二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内容迥然有别。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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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某法院在审理一起股东变更为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起诉股东转移财产的纠纷案件 时,混淆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公司本身财产的归属,不适当地套用民法上的一般规则,认定该 公司已丧失法人人格,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专家评论该案时也赞同法院的意见,且流传较 广,故有必要予以澄清和匡正,以免引起误解、重复错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