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一、关于伪造国家货币罪的认定 仿照国家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国家货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 对国家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国家货币改变形态、升值的变造国家货币行为,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论处。  相似文献   

2.
妨害国家货币的犯罪,实际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统称。 对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此规定了两个档次: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和“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具体量刑中,适用哪个  相似文献   

3.
伪造国家货币罪是指仿照国家货币(即人民币)的式样,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国家货币的行为。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国家货币而非法贩运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不仅都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而且严重地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国家货币的正常流通,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从近两年来我市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这类犯罪活动有以下特点:一是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1990年和1992年三年内我市共审理这类案件9起,其中1990年1起,1991  相似文献   

4.
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物,是计划和核算生产、实现产品分配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和实行经济监督的工具。为了维护货币的信用,确保经济交易的安全,世界各国都把伪造货币等妨害货币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予以严厉惩处。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5.
货币的统一和稳定,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其本身又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自有货币流通以来,伪造货币等犯罪行为就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准确适用刑法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货币的范围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处三年以…  相似文献   

6.
我国台湾地区伪造变造货币犯罪之立法规定主要见于台湾地区刑法第195、197 条之伪造、变造通货、币券罪及减损通用货币罪。伪造变造货币犯罪的行为客体为通用之货币; 其行为方式表现为伪造、变造及减损份量之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之处罚,似有必要区分伪造与变造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改变规定相同法定刑之立法例:而对于通用之外国货币,似有必要给予其与本币相同之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7.
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针对市场流通中的真货币,然而刑法规定为不同的犯罪,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笔者以为,刑法应予修改,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规定为同一犯罪。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中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罪名分别确定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即均以“假币”取代“伪造的货币”。笔者认为不够妥当 ,因“假币”与“伪造的货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从妨害货币犯罪的历史沿革看“伪造的货币”的含义货币是经济交易的重要支付手段 ,是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媒介物 ,不但对国计民生有重大的影响 ,在国际金…  相似文献   

9.
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第四条曾经规定有变造国家货币罪,现在刑法取消了这一罪名。但在现实生活中变造国家货币的事时有发现,究应怎样处理才算正确,意见不一。有的人认为:我国刑法对变造国家货币的行为没有加以处罚的明文规定,应按违法行为处理,不能以妨害国家货币罪论处;如果变造数量大,情节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七十九条适用类推方法论罪量刑。也有人认为:变造国家货币罪,蒙混使用,具有明显的诈骗性质,刑法既无处罚规定,就应依照诈骗罪论处。还有人认为:刑法对变造  相似文献   

10.
假币犯罪竞合的认定陈宗恺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我国刑法中原有的伪造货币罪、贩运伪造的货币罪丰富发展为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走私、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和变造货...  相似文献   

11.
纪念币不完全等同于人民币,假纪念币亦不完全等同于假人民币。对于制造、伪造、销售假人民币的行为。均认为是犯罪。针对人民币方面的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均有规定:对伪造货币,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而运输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并且变造货币等都作了有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一、具体票据犯罪的认定(一)关于伪造、变造票据犯罪问题刑法没有将伪造、变造票据行为独立规定为伪造、变造票据罪,而是在第177条中将其纳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刑法中的金融票证,除了票据,还包括银行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卡、信用证等与...  相似文献   

13.
在当前出现的诈骗、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投机倒把、偷越国境、重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人往往采用伪造、变造文书、证件、印章的手段。同时,近来在经济交往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中,伪造、变造文书、证件、印章的行为也时有出现,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我国刑法第167条将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与许多国家的刑法规定不同,我国刑法未将伪造,变造私人文书、印章、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施行,在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侵犯客体方面产生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论伪造货币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伪造货币罪是一种法定的犯罪,始于国内法的规定,已扩展到国际法领域,是指仿造人民币或外币的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作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货币的发行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认定伪造货币罪的过程中应注意本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以及构成本罪是否要有数额限制。伪造货币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档次。  相似文献   

15.
王新 《中外法学》1996,(3):48-51
<正> 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金融工具作为社会资金的融通手段和信用关系的载体,日趋显得重要,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本构成要素。为了维护金融工具的公共信用,确保经济秩序,世界许多国家都把伪造支票、股票、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予以刑事处罚。我国也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伪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并确定了比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更重的法定刑。但是,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的犯罪依然明显增加,作案数额也越来越大,危害十分严重,这值得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针对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以金融学为底蕴,并比较各国关于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犯罪的刑事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犯罪做些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6.
<正>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支柱为经济交易的安全,这是许多经济学专家法律学专家很有见地的看法。“在今天的经济生活中,货币已经成为经济交易的基础条件。”妨害货币犯罪,其恶果是严重阻碍经济交易的正常进行,更有甚者可能带来经济机能的失调。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惩治这类犯罪,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保护国家的货币发行权。例如,早期的英国法把伪造货币作为比重罪更严重一级的叛逆罪来处罚,现代法律统一为重罪处理。《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1条规定的伪造罪中包含伪造货币行为。德国刑法第146条、147条、意大利刑法第453条、日本刑法第149条等都专门规定了伪造货币、变造货币、行使货币等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7.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作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该《决定》是对刑法的重要修改和补充.本文拟就其对刑法的修改、补充谈点个人认识.一、《决定》对涉及货币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如下的修改和补充(一)扩大了犯罪对象《刑法》第122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人民币.随着对外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描述是简单罪状,并没有就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具体规定。另外,因为证件、印章与公众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求学、入职、考试等皆有广泛的需求市场,这必然导致该罪的危害行为和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日趋复杂化,也增强了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度。我们应在充分分析本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从定性和定量角度界定本罪的罪与非罪,并且结合司法实务,探讨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19.
《刑修(九)》颁布之前,《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属于上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只会造成间接侵害.而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下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造成直接侵害.然而,立法者仅仅将上游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忽略了对下游行为的规制.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很多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只能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填补这一缺陷,从严打击目前日趋频繁的冒名入学、冒名替考、冒名购票等失信、背信行为,《刑修(九)》在扩大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的基础上,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作为《刑法》第280条之一.  相似文献   

20.
论妨害货币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妨害货币犯罪的对象 关于如何界定货币范围的问题,各国刑法的规定不一,大致有以下几种立法形式;(1)从广义上把作为伪造货币罪对象的货币,规定为包括硬币、纸币和银行券。例如,《瑞士刑法》第240条规定:“意图充当货币,流通使用,而伪造硬币、纸币或银行券者处重惩役。”(2)从更广义上把伪造货币罪的对家范围扩大到包括硬币、纸币、银行券和有价证券。例如,《泰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伪造硬币、银行或其他经政府印发或授权印发之货币、或政府债券或附属之利息债票者,为伪造货币罪”,这里所指的“政府债券或其附属之利息债票”,显然是一种有价证券。(3)从狭义上把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限定在硬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