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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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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17,(4):41-49
被追诉人阅卷权作为辩护权的必要配置、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有力补充以及自行辩护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得到明确体现,司法实务中也由于传统司法理念的桎梏而处于灰色地带,争议不断。但在域外,被追诉人阅卷权已经在学界引起了热议,欧洲人权法院通过若干判例确立了该制度,并推动了德国、奥地利、日本、俄罗斯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被追诉人阅卷权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因此,应从立法层面上明确确立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并对被追诉人行使阅卷权的范围、阶段、方式、例外以及救济等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以期对日后构建被追诉人阅卷制度提供一个可行性的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2.
刘红娟 《中国司法》2003,(10):37-38
会见权,指刑事诉讼中律师有权会见在押和不在押的被追诉人,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会见。由于与不在押的被追诉人的会见并无任何限制,而在押的被追诉人人身自由受到暂时剥夺,处于侦查机关控制之下,保障律师会见权更具有意义。本文讨论的便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和完善了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辩护人享有和行使阅卷权的规定,但是仍未对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以及侦查阶段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做出明确回应。基于阅卷权理论体系构建之需要,根据阅卷权的性质,可以得出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应当享有阅卷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夏娟  曾就萍 《法制与社会》2010,(35):377-378
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具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这两项权利行使还存在许多困境。面对困境,司法部门既要充分保障律师权利的充分行使,也要引导其正确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5.
谷金  徐梦雅 《法制与社会》2013,(24):265-266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会见权的规定。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切实有效的落实新刑诉对律师会见权保障的规定成为重中之重。作为落实法律的主体,公检法机关应树立平等意识,律师自身要提高权利意识,另外对于新刑诉对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的落实问题政府应于律师协会联合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2,(3):109-120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完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形成了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被追诉人四主体为“端点”、主体之间权利(力)关系为“连线”的等边平行四边形关系结构。通过考察发现,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在权利明确性、量刑协商主体地位、量刑优惠规范和权利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规范层面对效率至上的片面追求、实践层面中被追诉人诉讼客体认识的残留和法理层面的合理性内在冲突是背后的成因。强化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应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为框架,在近期明确完善被追诉人的权利赋予,在远期推进审前阶段司法型程序性救济模式构建、拓展审判阶段权利救济型程序性救济模式,并最终塑造具有现代法治意义的司法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7.
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一项重要的防御性辩护权利,但我国一直将会见权归属于律师,而未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给予必要的关注和保障。本文从会见权之权属出发,探讨会见权应包含的内容,分析我国嫌疑人会见权现状,并从立法根据、具体启动程序、会见保障和权利救济方面寻求保障我国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路径,促使会见权切实发挥其效用,解决"会见难"难题,平衡侦控方与被追诉方实力差距,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相似文献   

8.
正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与被指控人会见并交流案件及法律信息、沟通辩护意见,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的一种诉讼权利。律师的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而侦查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对于追究犯罪、保障无辜、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而本文主要探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一、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存在  相似文献   

9.
杨波 《当代法学》2012,(1):24-29
阅卷权是专属于被追诉人的一项权利,其是被追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要求,是维护被迫诉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基于刑事诉讼中的利益权衡,被追诉人阅卷权的行使主体呈现分离状态,由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共同行使。被追诉人对阅卷权的行使具有有限性,而辩护人行使的应是一种全面的、完整的阅卷权。未来刑事诉讼立法应在明确阅卷权权属的基础上全面构建...  相似文献   

10.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在诉讼构造的设计方面,追求由控辩审三方组成的三角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努力追求程式上的平等对抗,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就需要强化刑事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权体系,以追求攻防的相对均衡,而知情权则是这一防御权体系的前提和基础。由此便构建起防御权体系的三角结构,即:以知情权为基础,由知情权、辩护权和沉默权三项基本权利构建起这一结构,再辅之以其他相关联的权利,以达成防御权体系的相对稳固。同时,这一体系也离不开其他相关规则和制度的保障。  相似文献   

11.
Lawyers for conservative and libertarian causes are active in organizing and mobilizing interest groups within the conservative coalition, and networks of relationships among those lawyers help to maintain and shape the coalition. Using data gathered in interviews with seventy-two such lawyers, this article analyze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yers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ir networks. The findings suggest that the networks are divided into segments or blocks that are identified with particular constituencies, but that a distinct set of actors with extensive relationships serves to bridge the constituencies. Measures of centrality and brokerage confirm the structural importance of these actors in the network, and a search of references in news media confirms their prominence or prestige. This "core" set of actors occupies the "structural hole" in the network that separates the business constituency from religious conservatives. Libertarians, located near the core of the network, also occupy an intermediate position. Regression analysis of ties within the network suggests that the Federalist Socie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bringing the lawyers together.  相似文献   

12.
杨春福 《法学杂志》2003,24(1):67-68
韩国律师制度最早产生于朝鲜时代末期 ,其标志是 1 90 5年 1 1月 8日大韩帝国 (TheGreatEmpireofKorea)制定的《律师法》。在近百年的历程中 ,律师制度随着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呈现不同的特点。但关于律师的义务及其惩戒却从始建之初就有了规定 ,而且承继关系非常明显。如第一部律师法就规定 ,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法院提出的职责 ,也不能购买尚有权属争议的物品 ,律师有义务保守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秘密等。律师的惩戒主要有四种类型 ,包括申斥、 50万 (韩币 1万元现在相当于人民币 60元 ,下同 )以下的罚款、吊…  相似文献   

13.
樊冰 《犯罪研究》2020,(2):105-112
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权利已成为司法改革甚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权利行使遭遇一系列现实障碍,律师执业规范存在"边际"困境,律师申诉控告救济机制实效不足。检察机关需要认识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推动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步骤以及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必然需求。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应当从确保律师受托权,便捷律师会见、阅卷、调取证据,听取律师意见与异议,落实律师法庭质证以及探索律师执业豁免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4.
李世清 《河北法学》2011,29(2):197-200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这已经成为了束缚中国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迅速发展的瓶颈。2007年修改后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围绕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法庭辩护等问题,指出这些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并提出解决的出路。  相似文献   

15.
刘国庆 《政法学刊》2011,28(2):65-70
在台湾地区刑事诉讼中,在场权被视为律师一项独立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价值。台湾地区在司法警察、检察官及法官实行某些调查行为时均给予律师以在场权,同时设置一些例外,能够在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维持一种均衡,此外,与在场权相配套的程序设置也相对比较完善,值得学习与借鉴。  相似文献   

16.
张鹏飞 《中国司法》2007,(12):45-48
2007年10月28日,《律师法(修订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终于获得通过。新《律师法》相对现行《律师法》强化了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发挥律师的职能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充分利用新《律师法》所带来的机遇,推动律师“会见难”局面改善,笔者在研究中外法律规定和分析司法实践中阻碍律师会见因素的基础上,设想了律师会见权具体实现程序,以期达到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兼顾、遵守国际准则与尊重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目标。一、律师会见权及其与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差别(一)律师会见权的概念及其作用律师会见权是…  相似文献   

17.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8.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其自一出现至今,一直定位于一种服务性的角色。在我国,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载明: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青年律师作为这支服务性执业队伍的生力军,是律师队伍发展的希望之所在。  相似文献   

19.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应当理解为“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不得通过任何电子设备获取或者派员在场旁听其谈话内容。”“会见不被监听”在赋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自由交流权利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提出了挑战。为保证辩护律师不滥用会见权,我国可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驻看守所监督律师会见制度。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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