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唐律疏议》中“故”有六种用法,其中两种表示犯罪的主观意图,即“故纵”之“故”与“故杀”之“故”。张斐《晋律注》释“其知而犯之谓之故”,后世律学注释奉为圭臬。从法典渊源与律文疏解来考察,“知而犯之”仅指《唐律疏议》中“故纵”之“故”。“故杀”之“故”应用其疏解“无事而杀”。“知而犯之”与“无事而杀”非指一事,不应混淆。唐律中“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延续了魏、晋律注“无变斩击”的注解模式并在唐律注解中将之细化。  相似文献   

2.
《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国封建社会上升时期统治者依法治国经验教训的体现,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部最完整而又最丰富生动的法律典籍。而这样一部承前启后的巨著,不仅仅是法典之中的典范,更加刻意透过法典看到唐代统治者的政治谋略和治国之道。民,既包括特权民(皇帝以下的亲贵、官员等有职位者)又包括普通民(人民大众)。而对于这两类民众,在唐律中又通过种种制度加以抚恤、爱戴进而最终达到加固统治根基,稳定社会秩序的政治目的。文章欲从《唐律疏议》中挖掘出统治者对这两类民的不同法律倾,浅谈当朝统治者恤民、用民框架下恤己的“大智谋”。  相似文献   

3.
《唐律疏议》对官员家人受贿的罪与刑作了规定。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的犯罪主体是官员家人,即官员的同居亲属、部曲、奴婢;犯罪行为包括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等十一种行为;刑罚包括对受贿家人适用的刑罚及对负连带责任的官员适用的刑罚,刑罚种类主要是笞、杖、徒刑。在适用刑罚的原则上,唐律适用减轻的原则,对受贿之官员家人减等量刑、从轻处罚,同时适用连坐的原则,追究官员的连带刑事责任。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关系密切人”受贿相比,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犯罪主体明确,犯罪行为具体细致且范围广,适用刑罚时同时追究家人及官员的刑事责任,这些特点对完善现行刑法“关系密切人”受贿的规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采用描述性研究方法,以法律用语为例,来说明《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特点,表现为法是维护礼的武器及把礼制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等方面。《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特点既有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经济、社会、心理方面的原因。  相似文献   

5.
《唐律疏议》与犯罪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古代很早就已经认识到“犯罪预防”的重要性,《札记·坊记》云:“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到唐建立,唐统治者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犯罪预防之大成,建设性地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预防措施,在理论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预防机制,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中。  相似文献   

6.
唐代的统治思想是儒家思想,它又集中体现为礼,礼法合一是唐代法律最突出的特色。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唐代法律通过刑罚来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因而,礼法合一的法律文化对唐代刑罚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古代法律的代表作《永徽律》中,十恶、八议和其他一些规定,一向被视为我国古代刑法特点和阶级本质的集中体现。其中源于西汉、形成于北齐、完备于隋唐的十恶之目,更是说明了古代刑法的打击重点,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它甚至可以使八议、故意过失的区分、同居相为隐、自首减免等根本原则失灵或无效。关于十恶的起源和具体内容,已见不少论述,本文只就《唐律》对“十恶”罪条和刑罚的规定谈一些看法。由于《律疏》具有和《唐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文所据材料自然及于《唐律流议》。上篇十恶之罪条《唐律疏议》云:“五刑之中,…  相似文献   

8.
唐律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四种类型。唐律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系统性、伦理性、有限性、不平等性、残酷性等特点,唐朝的“老小废疾”制度与当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理念上存在着巨大差别,对我们当代的司法实践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受中国古代社会教化传统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一直具有教化的色彩,作为中华法系典型代表的唐律更是具有鲜明的教化特性。在儒家法律教化思想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唐代法律教化思想的指导下,唐律的诸多制度便具有了教化功能。唐律在实施的具体方式和追求的长远目标上,集中体现为“辟以止辟”和“刑期于无刑”,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使唐律教化特性和教化功能的形成。  相似文献   

10.
知识卡片     
类别编号我国法苑之最△我国保存至今的最古老最系统的一部法典是《唐律疏议》。△我国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是《法经》△我国封建法典中最早规定的“十恶”不赦大罪始于《北齐律》。  相似文献   

11.
“谋杀”为唐律杀罪之首,科刑最重、含义庞杂。将唐律中的“谋杀”作为完整的独立形态,鲜有专文研究。唐律谋杀从立法技术上分为典型的谋杀形态——共谋“二人对议”与修正的谋杀形态——独谋“一人同二人之法”;各自形态下,依据犯罪主体与谋杀对象间是否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分为一般谋杀与特殊谋杀;谋杀行为依据行为结果分为谋而未行、谋而已伤、谋而已杀三阶段。具体的谋杀行为在科刑上多参照别条律文而不见本条规定,又受《名例》中总则性律文与各篇分则中诸多“通则性条款”的影响,具体谋杀行为的科刑情况甚为庞杂而亟待考证。  相似文献   

12.
唐律中的受贿犯罪可概括为受人财物而为请求、因公事而受财和非因公事而受财三种。与现行刑法相比,调整范围上,唐律因将非因公事而受财的行为犯罪化而更宽;规范体系上二者各有优劣,但唐律总体上更严密;处刑上,唐律具有刑罚重、评价因素全面等特点。唐律的这些特点对当代刑事法律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3.
中国法制史上,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婚姻家庭关系,并通过“礼”、“令”、“律”等确认婚姻的合法化。其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年龄要件的变化,及婚姻律法的不断刑法化趋势,对我国当今的婚姻家庭生活仍有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礼”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人礼”是我国古代“礼”文化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标志个体从家庭进入社会的重要仪礼,历史上的“成人礼”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冠礼”与“笄礼”是我国古代汉民族实行最为普遍的“成人礼”形式,“度戒”却是极具民族特色的瑶族男性“成人礼”,不同形式的“成人礼”在仪式过程、仪式内容等方面均具有不同的特色.  相似文献   

15.
在许多著名学者看来,唐律“化外人相犯”条规定的“化外人”无疑指的是“外国人”;但是也有学者从文化标准的角度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化外人”指的是“中国的少数民族”。笔者通过对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规定及该条的“疏议”进行分析,结合史实,认为唐律制定本条的立法者尽管以文化的观念来界定化外人,但可能导致了具体案件法律操作的困难,因此不得不通过“疏议”进行解释,但是“疏议”实际上已经背离了文化的标准。因此,本文认为,以现代人的思维看,《唐律疏议》所言的“化外人”实际上包括了“外国人”和“少数民族”。而今天学者们之所以产生如此歧异的观点,背后的原因恰恰是我们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陷入一种“时代错误”之中。  相似文献   

16.
唐律在“窃盗”条的疏文中规定“其有于一家频盗及一时而盗数家者,并累而倍论”,古代自此始有“于一家频盗”和“一时而盗数家”这种犯罪形态和计赃规则的专门立法,元律和明清律对此予以变更,并在计赃上“以一主为重”。相比之下,唐律“累而倍论”的计赃规则公平合理。这种形态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古代窃盗立法的“于一家频盗”和“一时而盗数家”形态的提出以及立法处置,对我们研究现代相关犯罪同样情形的形态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7.
先秦时期军事法是中国古代军事法的早期渊源。这一时期军事法有四种比较重要的表现形态:誓,礼,律,兵书。誓产生于夏朝,“甘誓”是夏朝的基本军事法,商朝有“汤誓”,西周有“牧誓”和“费誓”,它们大都是古代战争动员令的记录。“礼”起源于祭祀,它体现的宗法精神是夏、商、周三代军事法的核心。到西周时,礼成为军事法的主要形态,对军事行政法、军事组织法、兵役法律制度、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等都有规定。“律”在甲骨文中曾有记载,是关于军队的法律,作为一种军事法的形态,律一直在完善、发展,是我国军事刑法的雏形。兵书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的军事法的一种特殊形态  相似文献   

18.
我国迈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已迫在眼前,随之老年人犯罪现象也愈加突出。古今中外的刑法考虑到老年人生理、心理的差异以及刑法之理念,因而对老年人犯罪都进行了特别规定,尤其是我国唐律的规定更为详明。对老年人犯罪应从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年龄认定、教唆犯罪等方面仿效唐律进行立法补正,以体现刑罚的从轻原则,从而弥补现行刑法的疏漏。  相似文献   

19.
作拙《从唐律析李自流夜郎》(简称《“从”文》)在《法治论丛》1990年第3期刊登后,引起了一些同志的兴趣,特别承蒙张春生、金懋初两同志的厚爱,他们撰写了《也谈李白流夜郎与唐律适用》一文(简称《“也谈”文》),对我文章中的“未尽与欠妥之处”提出商榷意  相似文献   

20.
从孔子时代起直到今天,“孔子倡礼”这一行动本身及其所倡之“礼”,曾受到过很多指责。或责其倡礼为反动之举,或言其“礼”过分繁琐得糜,等等不一。我认为这些指责都有其偏颇之处,这种偏颇或因对孔子所倡之礼理解不尽全面而致,或是对孔子倡礼之举缺乏历史唯物主义认识使然。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孔子倡礼”这一历史举动及“礼”的实质,澄清人们的某些误解。一、孔子倡礼不以繁琐为尚《史记·孔子世家》载,齐景公“将欲以尼帮困封孔子”,晏婴劝阻说:“夫儒者滑稽而不可规法,据傲自顺,不可以为下,崇丧遂哀,破产原葬,不可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