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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楚敬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2):71-74,96
反致是国际私法上一项特有的制度。一个多世纪以来 ,各国学者对它争论不休 ,莫衷一是 ,但这并不妨碍各国实践普遍采纳这一制度。究其原因 ,乃是反致制度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符合国家的利益 ,符合国际私法的宗旨和本质。虽然其也受到现代冲突法革命的冲击和挑战 ,但在各国国际私法趋于一致之前 ,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我国未来的民法典 (涉外篇 )应该采纳反致和转致制度 ,并适当扩大反致制度的适用范围 ,但应以必要和不造成无限循环为限。 相似文献
2.
刘喜平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4):66-67
反致制度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 ,人们对其存废历来争论不断。本文首先介绍反致制度的基本概念以及关于反致理论争论的焦点 ,同时通过对反致制度在国际私法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 ,认为采纳反致制度不仅能够满足传统国际私法的要求 ,也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 ,我国也应对反致制度进行改革并加以利用 ,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张鸿雁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4):90-94
反致制度是国际私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也是颇具争议的制度。它的产生源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产生的。本文沿着“概念-历史-价值-立法”的途径进行探讨。首先,从处理国际私法案件的思路推导出反致的概念、类别。其次,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反致的产生发展。最后,将反致置于我国国际私法的具体制度环境中,认为我国应当将反致作为一种法律适用的例外方式予以接受,并结合作者的理解给出了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王思思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2):54-58
尽管关于反致制度的理论论争一直激烈,但在各国国际私法实践中,反致制度仍在向前发展并呈现出被普遍采用、适用范围趋同、被例外采用时又力图克服其弊端的发展趋势。鉴于反致制度将长期存在并发挥它的例外协调作用,我国的冲突法立法应在承认狭义反致的同时,也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并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克服因循环指引所带来的弊端。 相似文献
5.
反致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价值再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丹妮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反致是国际私法领域争论已久的问题,本文对反对及造成的理论观点进行了考量,联系国际私法立法例,认为应把反致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以适应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6.
高丽丽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反致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制度 ,产生于运用冲突规则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 ,体现了冲突规范本身的冲突。从 1878年福果案至今 ,反致一直是国际私法领域争论最为广泛和激烈的问题 ,赞成与反对之声未绝。 相似文献
7.
价值是制度设计的原因,也是制度设计的归宿。一种制度的存废关键在于其价值的有无。自反致制度产生以来,关于其存废之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过。通过对反致制度的价值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反致制度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私法领域,管辖固定权的确定和法律适用是不容忽视的两大重要问题。文章论述了管辖权的确定对民事诉讼和不动产物权在法律适用中的影响和作用。反致制度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旨在阐明管辖权的确定对管辖法院在适用法律或是选择法律时所具有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论国际私法的反致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新燕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反致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制度,产生于运用冲突规则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体现了冲突规范本身的冲突,并解决这种冲突。反致从其诞生之时起,即是法学家和立法者争论的焦点,至今仍未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因而认真研究反致制度,有利于解决各法域间冲突规范的冲突。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法律规范,其基本职能是指引准据法,即法院据之援引某国的法律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冲突规范指向法院地国法时,法院依照本国的实体法解决涉外民事案件。但在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该外国法是指该外国的实体法,还是指包括冲突法… 相似文献
10.
万婷婷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6):50-51
随着各国民商事关系不断纵深发展,国际私法中各项制度涉及的理论以及在实践中的回应所遇到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应运而生。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一项元老级制度,限制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其应有之义,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充当维护法院地国立法管辖权的"安全阀"的同时,其过多过滥适用会使法律选择愈发不确定,不利于本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亦会阻碍国际私法趋向统一,所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合理适用成为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共同探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11.
伴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或加强了本国的生命科技立法,由此引发了很多新型的民事法律冲突.这类新型的法律冲突充分暴露了我国国际私法的缺陷.立法机关应采取相应的立法对策完善我国国际私法. 相似文献
12.
颜林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1):19-27
最密切联系原则被称为当代国际私法的最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它在实现法律选择的弹性化和开放化,维护实质正义等方面具有巨大的优越性。本文首先介绍并分析了这一原则的发展历史,然后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分析了当代世界各国不同的做法,此后,文章对我国现行立法、《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以及《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对该原则的运用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在最后一部分中结合世界各国的实践和我国立法和实践的经验教训,对在我国未来的国际私法立法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提出了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13.
宋晓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6):96-101
双边投资条约已代替模糊的国际习惯法形式而成为当今国际投资法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从中国视角对国际投资法由形式至内容的这场变革作出确切评估是非常必要的。双边投资条约是两大阵营在国际投资体制陷入僵局之后,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约而同所选择的打破僵局的灵活方式,这一新的法律形式对国际投资保护法及国际投资自由化法律的发展各有不同。双边投资条约至今仍是以特别法形式存在的双边条约,从中并未产生确定的国际习惯法。 相似文献
14.
孙智慧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3)
随着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和发展,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迅速发展,并架构起国际私法规范体系,缔结并加入一系列国际条约。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国际私法以其独特的角度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5.
占鸣春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2):55-58
法人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主体,通过对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制定冲突规范,可以有效解决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发生的各种冲突。同时,由于各国法人制度的不同规定,因而存在外国法人的认可问题,我国主要采取特别认可制。总之,对各国法人制度的研究对当今国际民商事交往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我们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地借鉴各国的普遍做法,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繁荣民商事交往。 相似文献
16.
于泓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3):25-28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即,对外交往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展,特别是与大多数人相关的民、商事关系将在数量、种类上大大增加,国际私法的适用亦必将越来越普遍.与此相对应,中国学术界对于国际私法的研究也面临更多的挑战,而关于调整对象和范围的问题则是其中最根本的一个. 相似文献
17.
刘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2):52-54
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之一,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文章从判例的概念辨析入手,通过分析判例制度本身的重要性以及在我国构建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