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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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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危险犯之范畴。其犯罪的成立,显然要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界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某种行为只要任其发展,不介入偶然因素改变其现实条件,就可以现实地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即界定是否“足以危害人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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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昆明的这些历史文化名人的故居纷纷蜕变为餐馆、茶馆,文物保护与商业利益两种取向发生激烈冲突石屏会馆,民国十年(1921年)由清未经济特科状元袁嘉谷发劝石屏县在昆同乡及各界人士集资新建,由袁嘉谷题写大门匾额“石屏会馆”四字,馆中刻有林则徐“三岛淳风”匾额。王九龄故居,建于1925年,是原东陆大学(云南大学前身)创始人之一、民国时期云南的重要人物王九龄的故居。故居吸取了苏州沧浪亭的特点,适当改变了昆明传统住宅“一颗印”的建筑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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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问题可以说是当前反腐败问题的一大要害和重点问题。它既是滋生腐败和产生经济犯罪的重要途径,又是违法乱纪者笼络人心搞帮派体系的经济基础。其危害之烈,公众意见之大,已是有目共睹。但是,从目前的立法司法与实践来看,对“小金库”问题的清理还仅仅是停留在行政和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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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不作为”,即没有履行或全面履行其职责,给国家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如今,“不作为”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地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危害了一方安定,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不作为”者工作碌碌无为,虽然与贪污受贿、腐化堕落不能相提并论,但是官员“不作为”其危害之深、影响之大,也是不容忽视的。而且,这种危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使受其危害的人有苦难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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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算起,以民族英雄林则徐为代表的禁烟派,与外虏内奸在禁绝鸦片烟上,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在禁烟禁毒上,可以说,林则徐等名留青史。 150年后的今天,中华民族的子孙们,仍以艰苦卓绝的精神,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罪犯们,进行着殊死的战斗。近几年来,毒品,这种“白色的幽灵”从沿海沿边地带向国内的腹地飘去。内陆城市,边远山区,都出现贩吸毒者。打击这些猖撅的犯罪分子,已成为中国警方的重要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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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违法犯罪是近两年来产生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但其发展蔓延之迅速、危害范围之广却超过了许多传统犯罪形式。“伪基站”违法犯罪波及人数众多,不仅破坏了正常电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群众财产权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其必须施以重拳,进行深人、持久、全面的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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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纷争的是是非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多宝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人,经过其十多年的精心培育与巨额营销,“王老吉”商标从价值寥寥飙升至干亿之巨,此时,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是否可以无条件收回商标许可?商标在许可期间因被许可人的宣传推广所产生的增值价值,应当在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割,否则有违市场之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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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震动全国。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一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走私犯罪案件。几十名党政干部在赖昌星的“银弹”“肉弹”面前倒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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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期行政学史:民国时期行政学研究》是作者杨沛龙博士费十年之功爬梳档案、笔耕不辍的成果,展现了民国时期行政学的概貌.作者在绪论中指出,对于1930年之后十多年间行政学的整体状况,学界的研究几近于无,“民国时期行政学成为一个研究空白”(第2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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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法国由于“首次雇佣合同”法案,暴发了大规模的学生罢课和工人罢工。分析和反思这一事件,可以获得三个方面的立法启示:一是要关注政府主导立法的危害,重视立法过程的重复性、对抗性和妥协性;二是要关注法之本身的合法性,重视“法上有法”,避免“合法性危机”;三是要关注社会中介组织的立法影响,并给予其恰当的法治定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