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关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才能更好地发展音乐产业,也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相一致。建议对广播权和表演权这类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应规定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此外,应该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行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了司法实践中支持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项新的"专有权利".  相似文献   

3.
谁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项新的"专有权利".……  相似文献   

4.
常青 《知识产权》2000,(4):28-32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生效。该法除赋予作者著作权外,还赋予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以邻接权。本文拟就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赋予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作一简要的讨论,以期明确我国给予本国和外国录音制作者邻接权保护的基本状况,以及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邻接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范畴中邻接权的一种,其权利内容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所规定,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具体体现为这几种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权利的获酬权。我们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盗版光盘,就是有关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在未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利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侵权产品,系对录音制作者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许可他人使用该权利的获酬权的侵犯。随着保护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6.
正一种新型的技术社会形态——信息社会,已向我们走来。信息时代加快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为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对出版业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对出版权的保护变得更为严峻。一、出版权的内容《世界版权公约》第6条规定:"本公约所用‘出版’一词,系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能够阅读或可看到的作品复制品。"对于"发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第1条(丁)规定:"‘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  相似文献   

7.
胡开忠 《法律科学》2012,(2):165-171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对于解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问题有重要的意义,但制定该办法的理论依据不充分,没有解决《著作权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内容重合问题,没有明确付酬对象,也没有设计合理的付酬计算方式,付酬减免的范围也有限。为了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广播影视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国际经验,对《著作权法》及该付酬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现行著作财产权体系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条以作品使用行为为依据,规定了12项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最后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为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这种列举  相似文献   

9.
王超政 《法学杂志》2013,34(1):131-135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增加的合理报酬权维护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在录音制品二次使用中权利,但此次修改仅对合理报酬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录音制品的种类、权利行使主体以及报酬分配等问题.借鉴《罗马公约》、WPPT等公约以及德国、法国等国家对合理报酬权的规定,完善上述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合理报酬权.  相似文献   

10.
艺术表演者、书刊出版社、音像出版者和广播电视组织,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主要传播者,他们对被传播的作品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并为其赋予了新的生命,理应受到保护和尊重。在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有的将音像作品列入著作权作品范围,而有的则将艺术表演者、音像出版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称为邻接权。一、音像出版者邻接权的产生音像出版者即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在伯尔尼公约中称为“唱片制作者”。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同时录制在任何适当的经久耐用的物质形式上的生活场面、现场演出或朗诵作品的声音和形象,此种…  相似文献   

11.
一、关于犯罪行为方式的完善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了4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方式,而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则规定了8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  相似文献   

12.
《商务与法律》2005,(4):43-4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0月17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作出批复。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相似文献   

13.
随着现代录制和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录音制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我国现行对录音制品的保护是低水平的,不能适应进一步对外科技、文化交流的需要,不利于录音制作业的发展。笔者将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外立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对完善我国录音制品的保护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14.
[案情] 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百度公司的互联网百度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15.
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上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此问题从著作权与其邻接权的权利客体与主体的分析入手,对如何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音(影)源同一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所谓版权“代理组织”等几个问题,阐述一些交叉观点。  相似文献   

16.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正的一个亮点。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相关规定为基础,对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相关范围进行分析后得知,现行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该差异将可能导致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在行使权利时的混乱。  相似文献   

17.
在详细介绍《伯尔尼公约》有关"公开表演权"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表演权的历史进程,并就中国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进行定义.  相似文献   

18.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4月5日《现代快报》)  相似文献   

19.
时事点评     
《著作权法》 内外有别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日益显示出内外有别的差距,即保护外国人优于保护国人。据国家版权局今年初提交国务院的一份报告中显示,差别主要来自以下方面:我国法律只保护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中国人的则缺少保护;外国人的计算机程序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可获得为期50年的司法、行政保护,国人软件则需登记后才保护;外国人的表演权是完整的,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权”,国人的表演权只涉及现场表演;外  相似文献   

20.
版权产业与知识经济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李明德 《知识产权》2000,10(1):17-20
一 纵观世界各国的版权法律,不论其所宣称的立法目的如何,或为了社会政治,或为了发展经济,或为了发展文化,都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即经济的特征。在版权的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国家侧重于对版权所有人经济权利的规定,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则不太重视。大陆法系的国家虽然注重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但对于作者经济权利的保护仍是版权法律的突出特征。版权法律中对表演者权利的规定,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规定,以及对广播组织权利的规定,也都充分体现了版权法律的经济特征。由利用作品而产生的这些邻接权利,除了表演者权利中的精神权利,其余都是经济权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