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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人身权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是公民、法人根据其行为表现,取得的有关其人格、素质、品德的社会评价的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对公民、法人名誉权实施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尊重,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的重要标志。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因而名誉权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公民、法人控告报刊、杂志上的文章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更为突出。这类案件审理中难度较大。其中难题之一,是如何确认这类侵权的被告,即侵权主体。新闻报道或其他形式的作品侵犯名誉权,首先遇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介入侵权活动的,除了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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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对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缺乏直接规定。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侵权法基本原理的规定,通常认定新闻侵害名誉权须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损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闻损害名誉权行为、当事人名誉受损害的事实、新闻损害名誉权行为与当事人名誉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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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受理李大元自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名誉权纠纷案件,尤其是涉及新闻报刊和新闻工作者的名誉权案件,即“新闻官司”,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部分是社会名人,其言行举止本身就是大众追逐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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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1998,(11)
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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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已经成为大众熟悉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工具,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案件也频繁出现,网上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名誉权等案件时有发生。前不久南京发生的一起颇有影响的网络侵犯名誉权案,网民“红颜静”状告网友“大跃进”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侵害了其名誉,南京的法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大跃进”在网上向“红颜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这一案件的宣判,开创了我国计算机领域内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的的先河。据笔者所知,目前又有此类案件在一些人民法院受理之中。作为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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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悖论”的出现新闻侵害名誉权与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新闻侵权行为的两种最为主要的方式,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又可分为新闻诽谤与新闻侮辱。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作为新闻诽谤的定义来看,我国现行民事侵权法与我国《刑法》一样,都将“散布虚假事实”作为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样,依据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新闻中的被报道方如果要主张新闻诽谤的存在,就应当证明“新闻失实”。198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起诉报刊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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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审理损害名誉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过去很少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损害名誉权案件,日益增多,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这类案件,尤其是一些涉及新闻、出版单位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影响也大,常常引起社会上的普遍关注。 应当指出,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损害名誉权案件,不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难度较大,而且审判实践经验不足,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正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还有待于不断地总结经验。从近一、两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损害名誉权案件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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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4)
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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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践踏公民人格尊严的惨痛教训,从民事立法上对公民、法人名誉权保护的新规定,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成果,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987年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一部分是因报刊杂志和记者发表文章引起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本着既要支持和保护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不受侵害的原则,严肃执法,秉公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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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名誉权初探叶仁文我国《民法通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嗣后,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案件日渐增多。笔者在此要探讨的是,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对于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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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伤害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郭乾坤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