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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但资本构成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国籍已具备一定的涉外因素。为避免合营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在实践中涉及合营企业的案件也由专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庭参照涉外商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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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出资额的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一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1.合营的任何一方(包括外方)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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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春风化雨,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呈现出一派勃勃生机,使中外合资企业这一新生事物伴随着改革开放应运而生。作为当前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合资企业应该有一个怎样的法制环境?如何才能进一步促进它的发展?在从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到中外合资企业已走过了十个年头的今天,这已成为法学、司法界思考的重要课题。本文根据调查研究所得,就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制环境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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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出资问题及其思考吕涛与传统的国营企业相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构成是一种全新的模式,而这种模式直接与其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十几年实践中,许多中方企业对此重视不够,也有一些外方企业趁机行骗,由此所产生的出资纠纷屡见不...  相似文献   

6.
(一)我国目前利用外资情况一般而言,利用外资概括为直接与间接两大类,前者指本国资金直接投资于接受投资国(称东道国),具体方式可分为建立不同形式的生产企业,投资与风险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内参与生产经营工作,共同或单独分享盈利和负担利润。后者则指外国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款予接受资金国,是纯属债权和债务关系,贷款人主要包括联合国组织,国际贷款基金会,各国政府优惠低息贷款及外国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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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奋  Liao  Zhenyun 《中国法律》2005,(6):30-31,94-96
随着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组和上市计划的推进,大量的不良资产被剥离并移交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力度亦在加大,据2004年12月21日新华网站,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12月20日在北京发布“2004年中国不良资产投资者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规模庞大,估计有5000亿美元,78%的受访者计划在一至三年内每年投资5100万至2.5亿美元收购中国的不良资产,而且都为中国不良资产市场预留了庞大资金。  相似文献   

8.
河北省的五十五家合营企业中,有两家发生了中方股权转让,由于在这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健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因此,研究和探讨合营企业中方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不但是实践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也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9.
产品销售对任何一个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尤其如此,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盈利和外汇收支平衡,从而直接关系到合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产品销售既是中外双方合营者洽谈项目时的一个重点,也是企业投产后产生纠纷的焦点。搞好合营企业产品销售工作是中外双方共同的要求,本文将对合营企业产品外销的法律调整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五)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现代的财产关系中,股权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正如其它财产一样,股权是可以按法律规定或法律行为而转让。就我们上面分析,合资企业是为合资组织,公司存在可与股东人格分开。根据中外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  相似文献   

11.
设备投资是常见的一种实物投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企业法的中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在实践轨外方以设备投资,既便于我方获得先进技术设备,又可以促进外资的引进,所以中外双方往往都乐意采用设备作价出资这种形式.本文将针对中外合资企业中设备作价出资的具体实施情况,就有关的法律问题予以论述.一、当前设备作价出资中出现的问题(一)外方以设备作为投资主体:出现“物多款少”、“以物代款”的问题.成立合营企业,应该具有机器设备及其他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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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中外合资从而共同经营、共分利润与共担风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并对我国经济的活跃与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其中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近几年出现的中外合资中方企业整体入股就是一个弊端颇多的问题。这种中方企业整体入股,通常是中方企业以自己所有的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办公设施、生产工艺乃至整个管理机构全部投入到合资企业中去。按照我们良好的意愿,采取这种“嫁接”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资金,注入活力,以开发新产品,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然而,这种做法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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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数量也逐年增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贪污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一事实,向我们法学界及司法界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如何认定合营企业中贪污罪的客体和主体.对此,笔者从刑法理论上作一些探讨.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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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对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ZS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一些问题,就此,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供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参考。一、经营目的要明确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贯彻、落实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途径,我国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而且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目的是“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三条)为保证目的实现,法律对开设合营企业行业作了限制性规定和注重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在与外商谈判直至参订合资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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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通常是指物(财产)、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卖方交付约定的货物;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等。合同没有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据,因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都明确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性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合营企业合同的标的指什么呢?对此,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合营企业合同的标的,是我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其理由是,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履行一定责任和义务的目的就是设立合营企业,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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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巴工程是中德合资项目◆总投资约26亿美元◆中德各占50%的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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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修改后,有的同志便认为,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已无多大法律意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方面,修改后的条文仅规定给部分行业(主要是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合营企业以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合营期限的选择自由,而“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另一方面,即使对于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来说,合营期限仍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达到一定的经营期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合营期限是举办合营企业实际必须加以考虑的,不管它是否以文字的形式被反映在合营企业文件中,我们就不应该轻视甚至忽视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  相似文献   

18.
闫卫军 《河北法学》2004,22(11):107-111
通过分析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认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使用的“场地使用权”概念与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形成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概念不同 ,场地使用权不宜作为出资物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于其不能自由流通和转让 ,亦不宜用作注册资本 ;根据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 ,一旦中方出资者以房屋所有权出资 ,它便有义务向合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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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是,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同外国开展经济合作和文化技术交流,利用外国资金兴办合营企业,这对我国四化建设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自1979年我国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以来,前来我国洽谈合资经营的外商日益增多。他们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在中国的投资,以及应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下面就这一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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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惠——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87年1月,地处上海市奉贤县,是专业生产空调设备的中美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原总经理泉国文于1987年10月辞职,由董事长熊佩禄委托贾浩达(美籍)全权代理总经理的职权。1988年1月4日、5日,该公司工人范宝法多次找本公司拖拉机手王××,要其趁用拖拉机清运垃圾的机会将属公司所有的5根圆木(φ14.4厘米×143厘米)夹带出公司,企图占为已有,因遭到王××的拒绝而未成。事情被告发后,范宝法矢口否认。公司认为范宝法严重违反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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