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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经济价值攀升,市场交易活跃,但由于管理缺失和法律滞后,侵犯虚拟财产案件频发.我国法律(尤其是刑法)对于保护虚拟财产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侵犯虚拟财产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制.文章认为,可以用刑法规制严重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通过采取立法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措施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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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35(3)
随着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的增加,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刑法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一刑法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债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即便窃取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无体物,盗窃罪说同样存在无法解决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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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与现实的生活建立起越来越紧密的联系。随着网络行业行为的规范化和网络技术的飞快发展,许多公民在这个虚拟世界生活、工作和游戏,一个巨大的新兴产业已经形成,同时暴露出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矛盾也越来越激化。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盲点;由此导致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一系列分析,然后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上的分析讨论,并对如何规制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上的论述,本文能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完善起到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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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拿什么保护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笑看风云’被盗,小心接触!”这是一名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完美世界》里的留言。对他们来说,最大的悲哀莫过于此:在网络世界里,你纵然是所向无敌的顶级英雄,也无力保护身上的装备和账号等虚拟财产不受侵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把虚拟财产纳入保护的范围,因此很难对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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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目前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制存在诸多弊端,应通过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选择适用的罪名。同时,针对在规制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方面出现的难题,"两高院"可以出台司法解释,扩大解释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中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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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因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社会关系争议急需相关法律加以规制。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各种保护手段中,刑法的保护手段应该作为重要手段之一。文章阐述了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构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从而使广大的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进而使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能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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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围绕网络虚拟财产引发出的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法律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抓住这一热点问题,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及存在形态、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为我国立法和司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思路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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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64-68
人工智能无论是作为主体还是工具,新形势下法律都还是空白。著作权刑法保护也进入新的阶段,不再局限"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标准,扩大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并打击入侵人工智能系统破坏其学习能力的行为,使人工智能机器这类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的特殊主体得以保护。而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也具有人身属性和产品财产属性,人工智能著作权需要双重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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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信息化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表现出虚拟性、可交易性和期限性等特征。由于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难以裁断。对此,应从立法、司法以及网络规范化管理三方面构建制度机制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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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0):89-93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抢劫罪的争论从未中断过,其中一个重要的争论点便是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数起抢劫不动产、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因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且相关司法机关并未对此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这些案件时无所适从。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行为对象——公私财物的特征看,不动产、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等虽然在形态上与一般动产有别,但它完全符合公私财物的三个基本特征,结合相关案例,不动产、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这三种不同财产应当纳入抢劫罪的行为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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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4):12-14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顺应了网络时代的发展,填补了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这一层面上的缺失。但是,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概念,如内涵、属性、保护措施等重要问题并未做出明确界定。因此,探寻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属性,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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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权利归属以及具体的保护路径却并未涉及。本文认为,无论是从法理、司法实践还是从比较法视野来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都具备了物权属性。从权利归属来看,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定限物权。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需肯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及构建价值评估机制;精神损害赔偿要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标准并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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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可诉性,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由于我国虚拟财产立法的滞后,我国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仅限于现实的财物,对于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司法处理结果。从理论分析和司法实践上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争议存在着可诉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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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价值性和可转让性。它是依托于网络的一种新型的物,具有物的属性,也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虚拟财产应被纳入遗产范围。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则是网络运营商以及其他的网络用户。只有那些具备财产价值且不侵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虚拟财产才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继承者对财产的取得和支配的权利以及按照网络服务合同使用网络环境和行使虚拟财产权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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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行为的恶劣性已经不是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所能解决的了.网络商业秘密在需由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调整的同时,将日益需要刑法的调整。在网络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均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制已明显不足,建议尽快修定相关法律法规或对现有规范进行有权解释、加大对网络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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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其继承问题尤其突出。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当前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法律属性、保护模式等存在众多争议。同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过程中也面临着法律依据缺失,在主体、客体认定方面存在困难,价值评判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我国应该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实践从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模式、用户协议的修正、隐私权保护的平衡、主客体认定、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等方面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