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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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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政府代表于1998年10月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民权公约》)。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第14项的规定,该《民权公约》还有待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该《公约》签署至今已有9年,与此相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1年3月1日正式批准。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何时批准,如何批准该《民权公约》,正受到国内外各方面的热切关注。无庸讳言,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批准《民权公约》,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9日,联合国开始在墨西哥梅里达市召开为期3天的高级别政治会议,将《公约》公开给各国签署。联合国已决定将12月9日定为“联合国反腐败日”。根据《公约》第68条规定,该《公约》应当自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截至2005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①。2005年10月27日,我…  相似文献   

3.
张毅 《中国司法》2003,(10):4-7
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同年12月12日开放供各国签署。截至2003年7月7日,《公约》签署国已达147个,批准国已届40个,根据《公约》有关规定,该公约将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和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不仅积极参加了该公约起草和谈判的整个过程,而且在《公约》开放供签  相似文献   

4.
1968年11月,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道路和汽车交通问题会议上通过了《道路交通公约》,1993年9月和2006年3月对公约进行了修正。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正文包括总则、道路通行条件、准许汽车及拖车进入国际交通之条件、汽车驾驶人、准许白行车及轻便摩托车进入国际交通之条件、最后条款等六章五十六个条文,公约还附有7个附件。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确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则为各国之间的交通便利奠定了基础,其开放性签署的规定,为各国加入该公约打开了方便之门。截至2007年2月1日,已有80个缔约国。  相似文献   

5.
涉及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有许多,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在所有国际人权公约中最基本的公约有两个,这就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又于1998年10月签署了令人瞩目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目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正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何一个公约的加入,都意味着国家要承担相应的国际法义务,成员国要定期向公约监测机构就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交报告,联合国将以公约的标准衡量该国的人权状况。因此,这就要求国内法律的许多内容与国际社会接轨,尤其是现在  相似文献   

6.
《中国卫生法制》2010,(5):59-59
2010年6月30日第一届北京市控烟执法论坛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北京市控烟执法论坛由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市吸烟与健康协会和中国卫生法制杂志社合作召开。2003年11月109中国政府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8月28日中国人大正式批准《公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生效,从履约开始到五年之内应该实现全国公共场所无烟立法。  相似文献   

7.
<正> 一关于产品责任实体法方面的国际合作,目前有两个区域性的国际公约:一是《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方面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简称《斯特拉斯堡公约》,二是《产品责任指示草案》。前一公约是由欧洲理事会主持下拟订的,1970年开始起草,1972年与1975年先后提出两个草案交本,1977年1月27日公约及附件正式缔订并供开放签署。1978年奥地利、此利时、法国和卢森堡四国签署了该公约。根据该公约第13条第(2)款规定:公约将于欧洲理  相似文献   

8.
正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2003年12月10日,我国签署《公约》。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公约》。近十年的实践表明,《公约》对我国反腐败产生了积极、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分子,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相似文献   

9.
刑事司法标准是法律所确认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度的总称。它一直是一个国内法关注的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保障人权为宗旨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署及相关制度的确立,推动了刑事司法标准国际化进程。1998年10月5日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简称《公约》)。按照国际惯例,从公约的法律地位高于国内法。若发生公约与国内法相冲突的情形,则要么修改国内法,要么对某项条款作出保留,要么对某些次要条款适用予以限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国从签署该公约到生效尚有一个批准程序,在批…  相似文献   

10.
新规     
《法人》2004,(1):11-11
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墨西哥当地时间2003年12月10日,正在墨西哥梅里达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于2003年10月31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公约》是第一项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书,确立了被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返还的原则,为国际反腐败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1.
《鹿特丹规则》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鹿特丹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在回顾《鹿特丹规则》签字仪式及此后的最新进展的基础上,简要评述《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背景和发展历史,并对《鹿特丹规则》生效后可能带来的一些重大变革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是国际社会为推进国际货物运输法的统一而作的又一次努力。从《鹿特丹规则》的宗旨、研究方法、作用和影响、引发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着手,结合当前面临的新任务,分析中国应采取的历史态度,并对《鹿特丹规则》给予客观的评价。  相似文献   

13.
The Rotterdam Rules is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arriage of goods Convention that officially acknowledges electronic records of 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has devoted a separate chapter to their regulation. This paper aims to assess the impact of the Rotterdam Rules on facilitating the conclusion of maritime contracts electronically. Whether articles 8 and 10 of the Rotterdam Rules provide an effective mechanism for electronic cargo documentation, and in which ways will be investigated. Where the impact of these provisions of the Rotterdam Rules on electronic commerce is judged unsatisfactory more efficient and trustworthy ways of transforming the Rules to make them a more effective springboard for paperless trade will be suggested.  相似文献   

14.
就《鹿特丹规则》,国内外的评估意见大相径庭。该规则的意义何在,前景如何,中国应持何种态度,是否应加入公约,成为问题的焦点。建议充分肯定公约的立法宗旨,积极评价公约的先进性,审时度势,谨慎处理加入公约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国内立法;海运企业加强培训,敢于竞争迎接挑战,抓住机遇发展壮大;"产、学、研"三结合,深入研究海商法的相关问题,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增强中国的话语权,努力为国际法学的发展做贡献。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几个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分析海上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以及付款方式,进而指出在《鹿特丹规则》下FOB卖方的地位。与此同时,提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买卖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如何处理提单签发问题,如何减少风险,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16.
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相似文献   

17.
《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贸法会组织制定的旨在调整以海上货物运输为主的门到门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继《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之后,在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方面的最新成果。各国就其中涉及的多个重大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在非海运区段应取消抑或保留"国内法的适用"即是其中之一。最终,《鹿特丹规则》第26条没有规定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相关的争论并未因此结束。在厘清第26条沿革脉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取消"国内法适用"的利弊,进而指出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多方面影响。  相似文献   

18.
传统观念认为,识别作为法院进行法律选择适用的前提步骤存在于冲突法中,是适用冲突规范前需要处理的特殊问题。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次从国际公约的层面对承运人和货物控制方的识别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这说明识别与识别冲突不仅存在于冲突规范的选择适用中,而且存在于准据法的选择适用领域。二级识别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应当重视研究二级识别问题。  相似文献   

19.
《鹿特丹规则》本身未涉及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未曾想否认此功能。《鹿特丹规则》第47条在固守凭单放货原则的同时,承认严格条件下"合法无单放货"的例外,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体现了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与协调。《鹿特丹规则》第47条规定的交货方式并非要破坏提单制度,而是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传统提单制度的价值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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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多式联运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鹿特丹规则》作为第一部调整多式联运的国际海运公约,影响范围广泛。从公约中多式联运的定义入手,阐述现有公约的不足,具体分析该公约中多式联运制度的不同之处,如多式联运的限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并结合学者观点,对《鹿特丹规则》试图解决条约冲突的制度展开论述,研究公约在实践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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