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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4,(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济建設公债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三次會議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現予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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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决議:準備於一九五五年七月間在北京召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擬定會議的主要議案為决定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審查和批准一九五四年國家的决算和一九五五年國家的預算,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開會日期,另行决定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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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使館致意,並謹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收到蘇聯政府關於為討論建立歐洲集體安全體系問題召開全歐會議的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以復活西德軍國主義為目的的偷敦協議和巴黎協定完叠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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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八月六日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一九五五年八月六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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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次會議通过,現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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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八日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一九五五年二月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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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4,(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和緬甸聯邦政府代表為實現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在仰光签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貿易協定,經過誠懇友好談判,在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關於緬甸大米同中國出口商品換貸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貿易部部長葉季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字。緬甸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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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7)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緬甸、錫蘭、印度、印度尼西亞和巴基斯坦五国總理在茂物會議聯合發起召開亞非會議,並邀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二十五個亞非國家參加。除中非聯邦以外,其餘二十四個國家全都接受了這一邀請。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一日在前往亞非會議途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工作人員石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