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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案情】原告:石晨月。被告: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第三人: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第三人: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住房担保公司)。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  相似文献   

2.
叶涛 《新法规月刊》2016,(3):152-160
基于债权而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现象被称之为"债权性占有".基于债权而占有债务人之动产、不动产时,债务人无权请求债权人返还.当债务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被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权人仍可基于对债务人的债权阻却第三人对该动产的返还请求.其理由是,该第三人对债权性占有人既享有物权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又享有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该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债权性占有人有权以对抗该动产原所有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该第三人.其理论依据是,当该第三人之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个权利并存时,应参考"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请求权竞合之理论赋予效力.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抗"租赁物之买受人的依据是,基于"居者有其屋"的立法政策所确立的出租人债权债务法定概括移转规则.  相似文献   

3.
财物被第三人占有,财物所有人要求追还财物而引起的所有权纠纷,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这类问题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法学界的看法也不尽一致.笔者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个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财物被占有人转让给第三人,不管占有人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也不管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  相似文献   

4.
第一、二种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第三种意见也不全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往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取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善意占有?所谓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往往难为局外人知悉。因此,在确认受让人受让…  相似文献   

5.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房屋并办理了登记,真实的房产权利人主张撤销房屋登记,而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相关房产权利时,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抵押登记行政案件中是否适用、如何适用,是法院在处理本案中所考虑的主要问题。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理论基础、事实条件、法律依据是什么?  相似文献   

6.
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加速财产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已普遍确认了善意占有制度.即所有人的财产,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便即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占有制度在当代已成为物权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对善意占有制度,民法通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因此如何正确认定和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使之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此作一些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指示交付是港口仓储货物交付的常用替代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指示交付应当参考第三人必须占有动产标的物、出让人在指示交付作出之时间接占有标的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以及通知第三人等要件。同时,在货物不能交付时,一般情况下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基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解决,第三人作为货物保管人并不向受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指示交付已完成,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受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货物受损,且第三人对于标的货物不存在有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受让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7,(6):34-47
留置权仅担保承揽、运输、保管、行纪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债权以及无因管理人、遗失物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人因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而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债权人,债权人可直接对第三人动产行使留置权;债权人占有动产非因债务人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只能类推善意取得之法理成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与动产应属于相互持续性经营关系,可不受"不与债权人义务相抵触"规则和"比例原则"之限制,但不得对第三人动产行使商事留置权。  相似文献   

10.
预售商品房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可以预查封。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查封,涉案房产一经预查封,原房屋权利人(被执行人)即丧失对其进行实体性处分的权利。在预查封后,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仲裁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图转移预查封房产,为法院处置该财产设置障碍,应认定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张淳 《法学论坛》2013,(1):61-70
《物权法》第24条的创新性质,体现为此条是具有统一适用性质的一般规定,且其系将未经登记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所不能对抗的第三人限定为"善意第三人";对此条中的"善意第三人"应当将其中的"第三人"确定为仅限于"在某一项登记动产物权变动完成后与登记物权人进行了关于同一项登记动产的另一项物权变动并由此取得了该项动产的另一项物权的第三人",对该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应当同时着眼于其对有关登记簿的信赖与其对登记动产占有状况的查看来认定。  相似文献   

12.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翁某. 被告(上诉人):深圳世某公司. 第三人:李某. 原告翁某诉称,2007年9月29日,翁某与第三人李某及被告深圳世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翁某名下的房产.李某并向翁某交付了定金1万元,按照深圳世某公司要求,将该款托管至深圳世某公司处,由深圳世某公司出具收款及托管...  相似文献   

13.
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应视为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的,并不是第三人利益条款,而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进行给付,属于"经由指令而为交付"的合同,子女并未取得直接请求父母履行给付的权利。夫妻双方诉前达成的离婚房产归属约定在诉讼离婚中则没有法律拘束力。  相似文献   

14.
论无船承运业务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通过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占有第三人货物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考察以及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占有货物的特殊状态的分析 ,分别就他们是否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5.
正【典型案例】2001年1月16日,借款人某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因购买商品房所需,向某银行支行提出8年期住房按揭借款申请,保证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及回购保证责任。经协商一致,三方签订了(津)农银个房借字第2001-3号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支行如约履行合同。后由于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8期以上,某银行支行向天津A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公告送达期间,第三人张某某向天津A区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其理由是该抵押房产经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把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后,不动产占有的保护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这种忽视使得第三人仅凭登记就能取得优先的权利,被伪造转让的仍占有的原所有人便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登记产权。而英国土地登记法采用了一种有限的公信力,该公信力模式十分强调对占有人的保护。在双重转让中,如果第一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不动产,第一买受人的权利将作为优先权益而受保护,后一买受人并不能通过登记来对抗第一买受人。在伪造转让的情形,买受人因第三人伪造而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产权并登记时,如果原所有权人仍占有不动产的,原所有人的权利优先保护,可以对买受人主张更正登记。但受到登记法的保护的占有人的权益必须是一种排他权,且占有能够被发现。对占有的保护意味着法律应回归重视对财产的“静态所有权安全”的尊重和保护,通过合法占有而形成的生活安宁不因他人的登记行为而被打破。  相似文献   

17.
原审原告夏飞购买了原审第三人彭继华的争议房屋并在原审被告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处领取了争议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审被告以原审第三人提供的土地证件无效为由,注销了给原审原告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引发诉讼。案件审理中通过运用行政法理论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保护了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中提出的立法、执法及司法上所存在的其他问题,也同样值得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8.
季境 《河北法学》2012,30(6):89-90,91,92,93,94,95,96,97,98
占有因其独占性、排他性以及在动产上所独具的权利外观效力,导致其负载权利与第三人利益的冲突,成为物权法调整客观公正与交易安全的关键制度.在对占有性质重新定位的前提下,通过对财产制度中占有关系的检索,可在交易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关系中对占有概念进行理性的阐释.通过对此类占有关系的剖析,并通过对占有的性质——法益的进一步抽象,可以厘清占有中法益在财产制度中的具体法律价值.其体现为本权的冲突上属排他性冲突,保护方法上为非此即被:或保护权利或保护第三人利益.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由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限制,使其不能随意处分,以保证判决能够执行,债权得以实现。对诉讼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阻止支付,看起来很突然,但由于债务往往有连环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连环债即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第三人又欠债务人的债务。这样,在诉讼时,债权人的债权要求虽然指向债务人,但是债务人却空有其名,不占有财产,实际占有财产的是第三人。如果仍按通常作法时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债务人并不占有财产,保全措施就必然落空。而且,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在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利登记上,权利凭证上如登记为一人,此为显名共有人,另一方则为隐名共有人。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产权人为一人时,通常情况下交易第三人无须注意某项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的特别义务,否则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而对于共有房产的处分,夫妻双方实体上有处分权,形式上彼此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房产,会遭遇物权与债权制度选择的交锋,依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其利益分配对未行使处分权的一方保护不力。本文探讨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利登记设计,以期从源头减少房产权属确认及交易效力的不安定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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