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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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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身体检查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理的身体检查制度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侵犯公民权利程度的不同,身体检查可以分为一般身体检查和重大身体检查两种。有权批准实施一般身体检查措施的可以是警察或检察官,有权批准实施重大身体检查措施的只能是法官。身体检查的对象包括被追诉人、被害人和证人等。适用身体检查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实施身体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对被检查人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刑事身体检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身体检查是测试“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最佳的“试金石”之一。它一方面是犯罪证据的调查手段 ,另一方面也构成对被检查人基本权利 (如隐私权、身体不受侵犯权、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等 )侵犯的强制措施。立法应当将证人纳入身体检查的范围 ;具体规定身体检查的启动条件 ;区分非侵入性身体检查和侵入性身体检查 ,原则上禁止对被害人、证人实施侵入性身体检查 ;并构建侵入性身体检查的司法审查制度 ;赋予被检查人各种诉讼权利 ;完善刑事身体检查的执行规范以及对违法身体检查的制裁措施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发机关执行”。第73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知道: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批准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相似文献   

5.
我国宪法未明确将身体权确立为基本权利,这无疑是制宪者的重大疏漏。倘若人的身体权可以肆意被侵犯,则任何基本权利和自由均无进一步探讨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身体权长期以来均是理论界及实务界最关注的问题。种类繁多的身体检查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第三人造成形体损害,对身体权形成严重干预,因此身体检查成为测试“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最佳的“试金石”之一。从实体制裁的视角重新审视刑事诉讼中的身体检查制度,尤其是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助于发现制度的不足与缺陷,为下一步的完善提供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6.
一、申诉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对于哪些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就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按照一般的理解,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主体,也应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因此,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与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申诉人”在范围上应是一致的。至于哪些人是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普遍认为只限于案件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相似文献   

7.
宋志军 《政法学刊》2007,24(2):111-114
刑事人身检查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取证手段,容易导致对被检查人的身体不受侵犯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立法应当将证人列入身体检查的范围;具体规定身体检查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赋予被检查人员应有的诉讼权利;完善身体检查的执行规范;建立对违法进行身体检查所取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  相似文献   

9.
强制身体检查是通过强力提取被检查人身体样本的一种有效的侦查行为,也是一种科学收集证据的手段,更是处于权力和权利斗争漩涡之中的一种侦查活动。它涉及到控制犯罪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对垒,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对强制身体检查的态度如何,切实地反映了一国司法制度现状,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强制身体检查制度。因此,借鉴异域立法理念,确立我国强制身体检查制度,为刑事诉讼立法之必要。  相似文献   

10.
【裁判摘要】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相似文献   

11.
彭錞 《比较法研究》2022,(1):162-176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了特别规定,但未明文解释其适用对象或澄清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国家机关应采广义,除了通常的国家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和规章授权组织。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和民法典第1036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具有多元的合法性基础:法定基础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订立、履行合同或人事管理所必需,为应急所必需,合理处理已自愿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意定基础指取得个人同意;酌定基础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而合理处理个人信息。不同的合法性基础对应不同的告知同意规则,需准确理解适用。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保护法》最终纳入“根据宪法”条款,表征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在底层逻辑上的更动。民法学上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保护原理,难以适用于整个合宪性法秩序。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宪法位阶的基本权利,并以基本权利作为针对国家的主观防御权和辐射一切法领域的客观价值秩序的原理,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机制和公法机制。通过对人权条款笼罩下的通信权和人格尊严条款的解释,可以在学理上证立“基本权利束”性质的个人信息权。但其具体保护则应分别归入不同基本权利条款,作出区分化、差异化的多层次构造。个人信息保护的支配权思维有其局限,告知同意模式的式微是重要表现。应将个人信息权的规范目标调整为人格的自由发展,指向免于他人的人格干预。从支配权到人格发展权的思维转换,有助于规制对已收集信息的不当利用、破除“信息茧房”、缓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紧张,以及在“个人—平台—国家”的三方关系中有效保护个人的自决,同时为数据产业保留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它采取了将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公法权利的思路,确立了完整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体系,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和《民法典》一起形成了公私法共同协力的进路。《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权利束的方式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和信息权利救济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从立法依据、权利体系、条文设计和规制措施上都体现出鲜明的公法属性,这也可以从基本权利的双重面向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得到理论上的证成。这部法律是数字时代公法秩序的基石,它对公法边界的形塑仍需通过其实施来确立。  相似文献   

14.
童之伟  姜光文 《法律科学》2005,23(6):103-109
日本违宪审查制是从美国移植过来的,属于美国式普通法院审查制类型。日本宪法界真正开始研究宪法诉讼是从1960年代开始的。日本违宪审查理论包括违宪审查的性质、对象等学说,法院不轻易宣布代表国民意志的国会的立法无效。日本宪法引进的违宪审查制度在日本社会中至少产生了两方面的积极影响:一是使议会和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更为谨慎,不得不考虑宪法规范的存在;二是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和人权意识。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两种相对立的模式,学界通常认为个人信息权赋予个人排他性的支配权,这与个人信息的公共性相矛盾。个人信息的公共性并不必然反对权利模式。一种广义的公共性包含着个人信息所负载的公共利益,个人信息的公开化也是网络时代个人和商业交往的必要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模式。公共利益具有多样性,正是某些公共利益支持了权利。权利所蕴涵的主张权确保了人的尊严和自由,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做不到这一点,它不具有义务指向性。但在立法模式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要以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为主,这是由网络空间个人信息的性质决定的。  相似文献   

16.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17.
朱姝 《河北法学》2006,24(12):121-125
著作人身权,是发表、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统称,而不是泛指作者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这些权利虽与作者的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但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人身权,因此,不能根据传统民法原理推导出著作人身权不能与作者的人身相分离的结论.在委托作品合同关系中,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人身权的归属是可以由合同约定的.此外,著作人身权还要受到相关法律和习惯,尤其是行业惯例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秦永峰  李风林 《行政与法》2008,1(2):122-125
人权概念是人权学说中最为困难、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法治国的刑法必然会引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法的人权保障范围限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和对一般人人权的刑法保障。  相似文献   

19.
论现代法治框架下的警察行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福利,必须赋予警察在社会管理方面一定的公权力,这种权力即为警察行政权。警察行政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直接面对着人民的个人生活,其行使如果越过必要的界限,极易造成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把警察行政权的行使纳入现代法治的框架,对其的运行强调法律、比例、程序、制约、救济等法治原则,重视行政相对人的能动作用,加强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行使警察行政权的行为—公安行政行为的监督,将会有效地防止警察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20.
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早已被写入我国人权白皮书,但对生存权的理解和论述依然是众说纷纭。要发挥其人权保障之价值意蕴,必须确立生存权为个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之地位,同时确认生存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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