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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开发与污染:兼评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溢油事故以及"深水地平线"所有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出发,简要介绍海洋石油开发装置及其技术特点,分析美国有关海洋石油开发装置的司法实践,并通过阐述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研究报告和希腊最高法院的裁决,提出有必要就海洋石油开发油污责任问题建立统一的国际公约,或者将海洋石油开发装置解释为船舶,以使其可以享受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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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讲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但又和民法中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许多差别,在损害事实、赔偿请求的提出、索赔主体——尤其是国家充当索赔主体时等诸多方面都与传统的侵权赔偿制度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由此导致的法律适用混乱状况在我国这个尚未建立完备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国家显得尤为突出。本文指出在油污事故中,明晰国家在索赔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保护我国海洋环境资源以及健全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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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能源需求量的不断增长,多种以海洋为基础的工业实现快速发展,海运业、船舶制造业、海上石油开采等行业均在此列。由此造成的海洋油污损害十分严重,对经济和环境影响巨大,但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比较完善的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模式,受害人维权困难。本文从我国海洋油污现状入手,结合国际公约、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提出了改革海洋行政管理结构,完善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解决措施,以期对我国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构建提供明确的研究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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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是指由导致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石油进口商和船旗国等主体,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序位,对船舶跨界油污损害的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分担赔偿义务的法律机制。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逐步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制度模式,确立了民事责任人的限额民事责任和石油进口方的限额赔偿义务,但没有涉及船旗国的国际赔偿责任。从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入手,对现行分担船舶油污损害损失的主体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论述建立有船旗国参与的船舶油污损害三级赔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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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石油污染损害赔偿是石油污染事故的核心问题.美国的《石油污染法》确立了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界定了可申请赔偿的六项“损害”,确立了赔偿的标准,设立了用于清理和赔偿的溢油损害赔偿责任信托基金.而我国没有专门的石油污染法,海洋开发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散见于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且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美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对于我国建立与完善海上开发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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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6月欧盟法院就法国最高法院向其"请示"的Erika轮油污案之裁决入手,分析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立法背景,指出在民事责任公约的体系之下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应该是船东,而不应向作为货方的石油公司进行索赔。欧盟法院所认定的石油公司可被视为欧盟废弃物相关法律之下的废弃物制造者,以及石油公司可能需要就因船舶溢油事故导致的海域石油污染损害负责之观点与现行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相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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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之,我国领海面积广阔,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对海洋和内陆水域的环境保护已成为重中之重。但近年来,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率逐年增高,不仅给我国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也给我国整体社会经济带来损失。适应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应体现的法律原则有五项,即预防为主、赔偿为辅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双重赔偿原则,强制保险原则以及限额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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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重点讨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经常遇到的两个关键性问题,即谁有权利代表国家提出请求?谁有责任对污染损害进行赔偿?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海洋主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提出污染损害赔偿请求,而赔偿主体则通常不仅包括实际漏油船,还应包括货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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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对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严重威胁之一——船舶油污损害,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发生事故造成污染损害时,具体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内立法中存在冲突。本文将根据国际公约、美国法和我国国内立法的规定,介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的问题,并对我国国内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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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泄漏事故会对生态环境、海洋资源、沿岸产业、政府财政等造成各种类型的损害。对于相应损害的赔偿,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详尽、最全面,除了人身损害适用普通法之外,几乎所有类型的损害都属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一、清污费用恢复原状是首要的侵权责任,溢油事故发生后,也需要对受到污染的环境、设施等恢复原状,即采取清污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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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2011年的渤海湾溢油事故,暴露出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严重缺陷。本文在分析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在立法形式上,应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其确立的框架下制定具体规范钻井平台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油污法》;在制度内容上,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并通过保障受害者的知情权等为其民事求偿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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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对石油的需求量也日益上升,海上石油运输将呈现持续增长的势头,因而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的几率也在增加,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的学理讨论,比如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责任主体问题等,但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讨论却相对较少.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争议更多集中在权利主体方面,因此,本文主要从权利主体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完善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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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9日,《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正式在中国生效。加上《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中国已经成为海洋油污损害方面最主要的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缔约国。在公约背景之下,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公约适用条件、责任主体、求偿范围、责任限制,等等。本文通过对比和分析国际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具体规则,以期揭示涉外船舶油污损害案件的相关实体法问题,为合理选择国内法和公约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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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立法发展至今,从关注人命和海上安全,到关注海洋环境污染,再到今天所关注的船舶气体污染,几乎每一项法律的出台,其背后有一个重大海上事故的发生作为一种推动力,从20世纪中叶开始,这种趋势日益明显。其中"托利·堪庸"案可以说是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转折点,更可以说是一把钥匙,打开了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大门。它迫使人们对当时的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思考,找出缺陷与不足,催生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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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油污民事责任领域,实行"谁漏油,谁负责"原则由来已久.该原则以责任主体的单一性和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主要特色,很好地解决了赔偿的及时性问题.赔偿的充分性问题是通过建立油污基金和强制保险制度解决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在采用这一原则的同时,为了解决赔偿的充分性问题,还应当建立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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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运输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船舶航行中泄漏的油类和排放的温室气体也导致了对海洋和大气环境的污染.同时,船舶企业在造船、修船和拆船过程中的不当排放也导致了海洋环境的污染.环境保护是船舶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了保护海洋和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海运界推行了一系列防止船舶油污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和标准,对船舶企业设计和建造船舶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中国船舶企业应当坚持绿色造船理念,设计和建造符合国际船舶能效要求的船舶,采用强调环境保护内容的造船合同文本以及在船舶建造、修理和拆解过程中注重对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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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互有过失碰撞所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本文通过对一具体油轮碰撞案例分析 ,对造成海域污染是否应由碰撞两船的所有人对油污损害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以及污染环境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应排斥过错责任则适用及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责任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