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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6):20-24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改电字〔2 0 0 3〕 2 8号 )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决定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 ,在一定期间实行免征、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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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
<正>大政办发[2014]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相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2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相关政策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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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规定,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市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按50%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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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的要求,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含年审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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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规定,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市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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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2)
渝府发〔2007〕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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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外经贸部、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3〕83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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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3):7-12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办发〔2015〕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涉企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工业发展的通知》(渝府发〔1998〕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惠农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186号)等13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附件:废止的部分涉企规范性文件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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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等7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建设部、交通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稳定,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负担,打击“黑车”,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创造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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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4)
<正>京财综[2015]126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开发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本市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停征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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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7)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直各单位 :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第十一号 ) (国办发明电〔2 0 0 3〕 2 5号 )转发给你们 ,各地要连同省非典防治领导小组 6月 1 0日《河南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我省防治非典几项工作的通知》 (豫非典组明电〔2 0 0 3〕 2号 )和 6月 1 7日《河南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科学规范非典防治措施的通知》 (豫非典组明电〔2 0 0 3〕 3号 )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 ,以适应逐步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的需要 ,夺取防治非典斗争的全面胜利。河南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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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2005〕8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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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8)
渝办发〔2007〕2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近日监察部、纠风办、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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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8)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推荐和初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科发学部字〔2002〕435号)和中国工程院《关于提名和遴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中工发〔2002〕95号)的要求,为做好2003年我市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遴选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重庆市2003年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遴选委员会,现将遴选委员会成员通知如下:主任委员:吴家农市政府副市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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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报》2002,(25)
国家计委再次明确下岗职工再就业可减免的费用国家计委近日公布《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可减免哪些费用作进一步的明确。《通知》重申,为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靠自身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出的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规定,免收下列收费:(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各种证书费;(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