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领臣 《法学杂志》2007,28(1):147-149
公司慈善捐赠只有在法律的合理规制下才能健康发展,公司慈善捐赠的具体制度设计要体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主要表现为慈善捐赠的认定、捐赠决策权的归属、捐赠数额的确定,以及股东权益的救济.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是既鼓励公司慈善捐赠,又能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在公司捐赠中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戚枝淬 《行政与法》2013,(1):119-123
公司慈善捐赠决策权源于股东权,属于股东共益权。目前我国公司慈善捐赠决策权行使主体混乱无序,致使公司慈善捐赠决策屡受质疑,公司社会责任难以承担。基于此,有必要构建股东(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慈善基金会多元化公司慈善捐赠决策权主体体系,当公司慈善捐赠决策不适当,害及到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实现或违反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时,可通过撤销诉讼与无效诉讼途径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该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从宏观上消解了公司捐赠的合法性危机,成为我国目前公司捐赠行为正当性的法律支撑。然而,社会责任视野下的公司捐赠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等多方的利益冲突与平衡问题,对其正当性的理论与实践证成,是规范和引导公司社会捐赠的逻辑起点。公司捐赠的多维度法律规制是在立足于公司的社会性与营利性基础上,以平衡和协调诸方利益为基本思路,通过整合与完善公司法、合同法、财税法等法律部门的有关规定,最终实现社会责任视野下公司捐赠的"可持续性"发展。  相似文献   

4.
王园 《法制与社会》2014,(7):113-11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专家学者对公司捐赠含义的界定以及对其进行分类,揭露公司及其慈善捐赠行为的性质变迁。从公司以营利为唯一目标,慈善捐赠行为为公益性行为,到公司既具有营利性又应承担社会责任,慈善捐赠行为性质从公益性向互利性过渡,这一变化主要归因于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通过市场予以调节应首当其冲,但市场作为制衡手段有其缺陷,法律的作用便显得至关重要。法律调整应当通过重新定位公司价值目标、改革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约束机制等方式解决,从而实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5.
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法理论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司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应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承担的一种社会义务。利益相关者理论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使公司社会责任有落实的可能。董事会在作出经营决策和执行业务时应对其产生的社会后果作出必要的安排。关键是董事对其所承担义务的内容有准确理解并认真履行。董事勤勉义务应有的注意,不仅包括实现公司营利目标,也包括调整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维护利益结构的平衡,即在坚持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的同时,确认和尊重其他利益相关者,建立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和谐、互利的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6.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最为积极有效的手段,是公司利益平衡的有力工具。但如果缺乏司法的保障,股东表决权的这一作用就很难得到有效发挥,抑或会沦为管理者或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工具。股东表决权诉讼则是保障股东表决权实现,维护公司利益平衡与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7.
郭金良 《法制与社会》2010,(30):280-280
公司社会责任规制依据、动因、及进路的研究有利于利益相关者(除股东外)的保护,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文以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为主要切入点,对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范围、动因和具体进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民营企业)进行法律分析。  相似文献   

8.
论公司捐赠中的社会责任——以现行法为基础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对公司捐赠行为的制度规制 ,从公司外部看 ,可通过国家法规确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包括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税收减免规定等 ;从公司内部看 ,可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决策权的配置。通过内外规制来平衡公司捐赠中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9.
公司捐赠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它既能提升社会福利,又能改善公司自身形象,从而使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本文重点论述了我国现实中存在的一些捐赠怪现象,旨在解决我国公司捐赠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以股东中心主义为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实践中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和德日公司治理模式进行详尽的对比,指出它们的理论基础分别是股东中心主义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主义,有其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对照我国新兴加转型的社会现实,主张我国公司治理应以股东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并以此对新公司法的创新与不足进行评议。  相似文献   

11.
做好公司股份回购中的利益平衡研究不仅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文章首先分析了公司股份回收与债权人在股份回购中的利益平衡问题及利益保护对策;进而对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平衡进行分析,分别指出当前我国对公司的利益倾斜、对股东利益的倾斜现状及对策;最后,文章着重分析了中小股东在公司股份回购中的利益损失问题,指出中小股东在股份回购中利益损失的原因,并提出平衡中小股东利益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钱洋 《法制与社会》2013,(23):267-268
公司制是社会化大生产以来"最伟大的发明",有限责任制度让股东敢于投资,乐于受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平衡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成为必要。本文分析了利益平衡视角下两者的法理依据,无论是为实现《公司法》的立法宗旨,还是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配合,亦或股东本位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博弈,都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对两者存在法理依据进行的分析和整合,并提出利益平衡的支点就是"各得其应得,各失其应失",法人人格否认不同的发展阶段反映的是立法者在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的摇摆不定;本文结合我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学说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提出自己的疑问并给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吕伟明 《法人》2007,(2):32-33
新《公司法》引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理论发展的产物.是指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对公司雇员、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和公司所在地区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社会安定和全面发展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突破了以往狭义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债权人和公司本身三者构成的利益平衡体.引入更多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雇员、供应商、消费者和社区环境等因素。这是对公司对众多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的确认。  相似文献   

14.
公司利益区别于股东利益和公共利益,与前者的区别构成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与后者的区别则说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有边界的.公司社会责任经董事的商业决策而获得实现,董事对公司的信义义务蕴含着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冲突和协调,董事在商业决策中实现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公司利益最佳化.为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立法、司法应建立起对董事践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同时,外部市场的约束机制也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15.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韩艳英  张胜魁 《河北法学》2005,23(12):140-143
公司不仅要为股东营利,而且要对社会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正确处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性之间的关系是界定公司社会责任含义的关键。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理论的修正和补充。我国应当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社会责任语境下对公司捐赠的法律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江华  张春红 《行政与法》2006,2(1):122-124
让公司承担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了公司立法的一大趋势,但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的营利性目的无疑是矛盾的。公司捐赠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之一,在公司捐赠中如何平衡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目的之间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是个难题。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捐赠效力进行必要约束并进一步明确公司捐赠中董事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该说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17.
本文通过介绍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其重要意义,阐明了公司不仅仅应当对股东利益最大化承担责任,而且还应当对股东之外的包括雇员、消费者、债权人、中小竞争者、当地地区、环境、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最后文章结合了各国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强化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8.
张震霞  陈钊 《法制与经济》2008,(16):106-107
本文通过介绍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其重要意义,阐明了公司不仅仅应当对股东利益最大化承担责任,而且还应当对股东之外的包括雇员、消费者、债权人、中小竞争者、当地地区、环境、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最后文章结合了各国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强化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9.
王瑞  丛奔 《法学杂志》2012,33(2):81-86
通过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具体规定的分析,揭示企业维持原则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立法和法律适用中的体现,继而在对企业维持原则更深层次理解之基础上分析这种指导思想得以贯彻的原因。可以说,企业维持原则已成为股东和利益之间维持利益平衡的一个支点。  相似文献   

20.
蒋昇洋 《财经法学》2023,(2):128-143
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固然是公司司法解散的首要考量要件,但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同样应是重点考察的实质性要件。股东利益受损在公司司法解散中承载着必要性衡量的制度功能,公司司法解散是否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是公司是否具备解散必要性的关键判断,因而不应将股东利益受损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自然逻辑后果。股东利益受损的判断可以在公司解散和替代救济措施之间形成分流:当存在股东人合性障碍,且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将会因此而受损时,公司解散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当仅有股东人合性障碍,不存在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受损的情形时,则应通过替代救济措施对股东人合性矛盾予以解决,而无需诉诸公司解散的救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