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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算法时代,在机器学习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驱动下,算法创作进一步促进了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坚守作者中心主义范式下的主客体一致性标准,将无法为算法创作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事实上,读者中心主义对现代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作品独创性方面为科技作品、实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读者中心主义所确立的主客体分离评价标准为算法创作物视为作品提供了独创性判断的理论路径.算法自由就是作品表达自由的技术表现,故而可使算法创作物具备独创性.在否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委托作品的权属分配机制,一方面有限承认人工智能的机器作者身份;另一方面将著作权全部归属给人类开发设计者.  相似文献   

2.
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判断,应该以“额头出汗”原则建立起独创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也不是“物”。不能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否定其可版权性。将智能作品纳入传统版权分析框架,它实际上是一种人工智能对设计版权的演绎作品。人工智能之“智能”,将设计者之设计版权与智能作品上的版权区分开来。而对于智能作品上的权利配置,应该以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约定优先,建立起以所有者为核心的权利构造,以鼓励投资人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3.
论事实作品的版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事实进行选择、协调与编排,调查,推测,分类,评价,预测所形成的作品都是事实性作品.在事实性汇编作品的场合,如果作者对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其应当获得版权保护;仅仅是对事实的调查本身不能够使该事实具有可版权性;分类本身只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对特定分类方法的表达则可能具有可版叔性;事实之上如果添加了作者的评价因素,可能获得版权保护;国外多数法院认为,对未来事实的预测本身可以享有版枳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似乎只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可版权性要件作了抽象的规定,对事实作品等典型和特殊类型的作品具体的可版权性要件的规定似乎尚属欠缺,有详加规定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版权性密切相关,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出发,还是藉由作品的前提与特征考察,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从而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  相似文献   

5.
6.
《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将作品类型由封闭式列举调整为开放的例示模式,该调整使作品类型应否法定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分歧不再有立法上的依据。司法实践必然面对非例示类型作品与例示类型作品之间的司法适用关系。鉴于作品类型化对提高受著作权保护之作品的识别效率与对权利内容配置所具有的意义,司法实践面对诉请保护之作品,应该优先将其归属特定的例示类型作品。但为避免对非例示类型作品保护的国际不对等,不应扩大解释例示类型作品的概念将非例示类型作品纳入其中保护。在非例示类型作品符合“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以及“智力成果”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应该适用类比推理的裁判方法,选择适用最为类似的例示类型作品之独创性判断以及思想与表达之间划界的裁判方法,判断该种非例示类型作品是否符合该两个条件,并适用所选例示类型作品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内容。  相似文献   

7.
论作品类型法定——兼评“音乐喷泉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迁 《法学评论》2019,37(3):10-26
  相似文献   

8.
网络作品的版权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因特网的出现极大的改变了社会,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原有结构有些不再适应于因特网。因特网正在成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它的基础是数据传输的网络技术,从而造就了一个网络空间(cyberspace)。在网络空间中,运行的“网络法”在现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逐渐形成。  相似文献   

9.
随着元宇宙、赛博朋克等概念日益进入日常生活,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属性问题的讨论也日益激烈。不同国家对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态度存在明显不同,但本质上都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人工智能必须在人的参与和安排下才有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脱离了人的干预、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完成的内容,则不宜视为作品。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认定也存在不同认识,而为了更好地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相关制度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10.
王国柱 《法商研究》2024,(1):183-200
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之间存在内在关联。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的类型化呈现方式,作品独创性是生成作品类型的决定性因素。作品类型为阐明作品独创性提供必要场景,作品类型为描述作品独创性提供适格路径,是独创性抽象叙事的相对具体化。开放的作品类型体系是作品独创性逻辑延伸的结果,作品类型体系的开放性是作品独创性“主体性”特质和“创造性”特质的要求。法律示例的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辅助条件,示例的作品类型可以提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方向,提供差异化的独创性判定思路。应当以合乎作品独创性的展开逻辑为原则、以优化具体要素的配置为手段来改进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的示例方式。法律未示例的作品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适格对象。在适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条款时应当厘清未示例作品与示例作品类型之间的关系,以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内在逻辑引领兜底条款的适用,以作品的领域限定要件作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前提,对“作品特征”进行全面考察。  相似文献   

11.
郑远民  李俊平 《时代法学》2005,3(6):108-115
2004年4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修订版.该版本在1994年老版本的基础上,增加了五部分内容,即代理权限、第三方权利、抵消、权利转让、义务转移和合同转让以及时效期间.通过这次修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内容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其适用无疑将是国际商事法律朝着统一化方向所迈出的一大步.  相似文献   

12.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3.
任进 《北方法学》2012,6(3):58-64
行政组织法是宪法和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行政组织,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总体。行政组织与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主体含义不同,行政组织授权与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与行政执法主体等基本范畴也需要梳理和辨析。行政组织法对于配置职能权限、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所起的重要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也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4.
合同上第三人法律范畴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忠胜 《河北法学》2004,22(7):141-144
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三人制度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已有单列,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尚较为零星。完善我国的合同法第三人制度,首先应明确第三人的范畴。我国合同法所界定的第三人的主体对象应包括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等等。  相似文献   

15.
李晓新 《行政与法》2007,(11):92-94
在火车站对身份证核查的行政行为本身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正当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但是,如果把这一行为作为一种常设性行政行为存在,并要求部分或全部旅客都要接受核查,则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导致了行政行为的异化,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这一行为则违反了行政服务性原则、行政效益原则、行政比例原则,以及程序正当性原则的现代行政法理念的要求,需要对这一行为予以重新定位。  相似文献   

16.
《唐刺史考全编》2000年1月由安徽大学出版社出版,实际上付梓的时间较早。因此后来发现的新出土唐人墓志中的若干刺史材料,已来不及收入,同时,还发现书中有个别错误没有改正。考虑到这些材料对唐代史研究颇为有用,也为了不贻误读,现在把已经发现的新的刺史材料和未改正的错误54条发表出来,作为《唐刺中考全编》的订补,供研究唐代史的学参考。章分三个部分;一、增补刺史姓名及材料;二、增补重要新材料;三、订正任职年限和名字。  相似文献   

17.
吴京辉 《河北法学》2005,23(6):117-120
从目前经济贸易的发展状况入手,分析了统一协调的商法对于整合我国经贸关系的意义,论证了《商事通则》是唯一的选择,最后归纳出制定《商事通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18.
“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之思维模式的陷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现代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基于强化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以涵盖各种未保护的知识创作物的理论观念,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的界线就不断遭到突破。但这种理论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们脱离了人类行为的实际模式。任何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和政策必须注重人类行为的具体模式——即调整人类活动的连接点,因而法律和政策没有必要调整所有知识创作物的利用行为,知识产权只能限制某些人类行为。为了避免可能的缺陷,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者既应当考虑影响知识产权法制定的实际因素,比如制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不均衡现象,也应当考虑其应用和实际的效果。  相似文献   

19.
杨桦 《河北法学》2012,(2):132-137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概念的提出是以承认仲裁的地域性为基础的。《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确定国籍的方法———裁决做出地标准和程序法律适用标准。虽然程序法律适用标准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终因与实践的脱节而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裁决做出地标准成为了主流标准。《纽约公约》不仅将裁决的国籍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前提,也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而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或将只适用于撤销领域,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采取国际主义的趋势。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及其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20.
以现有影视剧为基础制作扩编、新编或续编影视剧,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扶持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的精神.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市场上涌现出一系列新编影视剧,这种现象为著作权研究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在专题探讨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对旧版影视剧重新拍摄成新版以及对现有影视剧续拍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基础上,并提出相应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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