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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1)
<正>晋政办发[2015]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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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3):29-46
<正>京民社救发〔2015〕346号各区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规范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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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35)
<正>鲁政办发[2015]5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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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4):23-27
二○一六年二月六日宁政规字[201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推进医疗救助与综合医疗改革相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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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3):59-75
<正>京民社救发〔2015〕403号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有关要求,现就探索开展我市因病致贫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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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2015,(6)
<正>楚政办通[2015]4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公开发布)2015年11月1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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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16)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并提出了我区的贯彻落实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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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2):13-20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22〕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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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4):57-62
<正>粤医保规〔202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8月24日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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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4):6-8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2]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积极配合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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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民政》200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05年,在全国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