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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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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91年第5期刊登了朱志华同志写的《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的行为》一文。作者分析了这一犯罪行为的三种定性观点,即投机倒把罪、贪污罪、受贿罪,并主张定贪污罪为妥。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定挪用公款罪较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2.
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1989年11月“两高”颁发的《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又指出:“挪用公款后,有退还能力而拒不退还的,或者将挪用的公款用掉,实际上已无退还能力的,以贪污罪认定处罚。”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一、仅凭“不退还”认定贪污罪违背了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理。《解答》在阐述“不退还”以贪污论处的理由时指出:“不退还……包括主观上不想还……客观上不能还……使被挪用的这部分公款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可以看出,《解答》实际上把能否“退还”挪用款,即公款是否“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作为区分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界线。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虽然对于促使挪用人退清挪用款客观上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这种单纯以危害结果论罪的观点在理论上却有明显不足。众所周知,某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其行为特征同时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主客观四个要件时,才能成为犯罪行为,构成独立的一罪。从犯罪构成看,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犯罪主体、侵害对象、危害结  相似文献   

3.
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缪军《人民检察》1996年第3期刊载了《侵占公司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读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不应定诈骗罪和侵占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  相似文献   

4.
一、承包、租赁企业中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为三个层次:即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两高”对执行该《补充规定》的《解答》,将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解释为: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承包、租凭经营中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犯有侵吞行为的,特别是在现实社会中承包、租赁经营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其性质迥然不同.是否均构成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贪污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  相似文献   

5.
<正> 贪污罪的对象是构成贪污罪的重要要件。因而,作为贪污罪对象的公共财产的性质、范围如何,怎样认定和划分,就成了司法实践中和理论上瞩目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些论述。一、《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规定及其实践考察《刑法》第81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全民所有的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国家,人民公社、合作社、合营企业和人民团  相似文献   

6.
芦剑 《法学》1990,(12)
《法学》1990年第5期刊登《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一文,据案情介绍,银行会计王某将本行650万元库金,假冒其他银行名义,擅自拆借给另一银行,月息千分之九,两月为期,到期归还。王将本金还入本行,将利息占有。作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属贪污罪,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现提出几点看法供参考.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构成贪污罪,而且首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一,王某利用职权擅自动用银行库款,自定利息拆借外行,以非法占有利息为目的,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范围。所谓营利活动,不仅包括各种工商业经营活动,也应包括借贷经营活动,王某私自动用巨额库款借贷,从中取得巨额贷款利息并非法占有,其行为应认定为营  相似文献   

7.
浅谈对业务侵占罪的几点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业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揭示了该罪客观行为“侵占”的特征,指出侵占罪所不法取得的财产在其实施侵占行为以后就已经处于侵占者的持有之中,这是侵占罪的本质所在,也是它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文章中提出,《刑法》第271条第2款在以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该犯罪行为可认定为贪污之外,还可以认定为“公务侵占罪”,因为第271条第2款仅仅只认定为贪污罪存在片面性,因此,当该款犯罪主体所侵占的对象是私有财产的时候,就不能定贪污罪,而可以增加一个罪名“公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90)民监字第130号“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志平为与刘运林、朱悠久奖券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湘法民申宇(1989)第78号民事判决,于今年二月给我院来信诉称:刘运林以奖券抵债,完全出于自愿,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他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该奖券中奖五千元应全部归其所有。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93年第5期刊登了施汉嵘同志的《姜长康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文(以下简称“施文”),“施文”认为姜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不能完全赞同,笔者认为该案中的前两个行为是挪用公款性质,构成挪用公款罪,后两个行为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11.
一、经济承包中贪污罪主体的认定当前,经济承包的形式很多,大体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经营权型承包,另一种是劳务型承包。二者有特定的内涵,体现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关系。这两种承包形式中,对承包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侵犯企业财产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贪污罪,首要的问题是分析承包人能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果主体得到肯定,才能进一步讨论其他的构成要件,如果主体被否定,其他方面也没有探讨的必要了。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对于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犯罪往往难以认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把握住其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这一关键.对承包经营中贪污罪的认定除了在犯罪主体上严格按条件掌握以外,还应紧紧把握住财产所有权关系这个犯罪客体.从侵犯的财产所有权性质入手,分析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关系,其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因此,正确把握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对于认定承包经营中非法侵占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有着重大意义.侵犯的财产属于公共财  相似文献   

13.
知假买假的现象自1995牟“王海打假事件”出现以来已有16年了,但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学术界、司法界仍然没有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相关概念界定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处理态度由支持转向否定,以至于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遭到严重质疑。本文对《消法》49条中的关键概念进行分析,从而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应该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4.
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假买假行为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立法目的、消费者的认定、欺诈、打假的社会功能等四个方面。由于《消法》立法目的不明确,无法作为立论依据;由于举证难,无法否认知假买假行为为生活消费需要、事先知假,应该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销售者存在欺诈,因而可以适用惩罚性规则;从社会功能上看,知假买假客观上净化了社会环境,提高了社会福利,因而法律应该确立这种行为。  相似文献   

15.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贪污罪概念、特征认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范围存在“三论”。一是“唯承包者身份论”。就是主张以承包经营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身份,作为认定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依据,局限于过去刑法典狭小规范,而忽视新的扩大主体新特征;二是“唯企业性质论”。就是主张以承包经营企业是否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作为认定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局限  相似文献   

16.
1995年元月5日宜城市民政局在发行社会福利奖券兑奖工作中,发现了两张封面图案为“红心4”分组号为472,符号为“红心A”的奖券(特等奖券,奖金10000元)。后将这两张特奖券(分别编为1号,2号奖券)送我处检验,以辨真伪。  相似文献   

17.
刊登在1988年第6期《人民司法》上,署名高贵君的文章——《不当得利?诈骗罪?贪污罪?》(以下简称《高文》),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的观点,值得商榷。 黄某一案的简要案情是:某银行储蓄所的会计黄  相似文献   

18.
浅析贪污罪     
贪污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学术界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问题观点不一,对贪污罪的司法认定也存在不同意见.笔者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几个争议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贪污罪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9.
《人民司法》今年第一期发表的《应如何认定李某行为的性质》(作者杨巍,下称“杨文”)一文中认为:李某奸淫方某是流氓行为。笔者认为,“杨文”的分析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理论上讲贪污罪是结果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所占有的公共财物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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