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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法治国家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则主要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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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的全面启动与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使得都市社会中的法治认同成为一个重要论题。一方面,都市社会的发展消解了传统法治认同模式赖以存立的共同体,另一方面都市化的进程又塑造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并具有独特的精神气质,进而构成了一种新型的共同体——媒介型共同体。媒介型共同体以异质性的不断生成为其正当性基础,以多重空间分配与构造为其基本特征,并且超越传统的依托于民族国家的共同体模式,形成了一种依托于都市和全球的新型共同体。都市社会中的法治认同要求利他主义的都市法律主体,立基于"都市—全球"的互动结构,以空间分配促进都市法律主体对于都市法治的认同,最终指向都市法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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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3,(4)
法治中国的全方位建设包括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四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可以认为"法治中国"是后三者的上位概念。后三者是"法治中国"的基本要素。法治国家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则主要指相对于国家公权力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中国等四个概念的相互关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统一,就是建设法治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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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意义的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但它作为广泛时空场景下人类实践经验与认知逻辑相结合的治国理政方式,已然成为当今世界一种全球共享的意识形态。法治在不断发展演变的历史中,不仅在理论认识上呈现出了规则之治、法律主治和良法之治三种不同的逻辑形态,而且还在生活实践上成为了国家和社会实行良善之治的符号。现代法治是有品质德性的规则之治,不仅要求具备形式层面的良好特质,而且注重实质意义上的价值内涵。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是其品质德性的高度凝练与充分表达,构成了现代社会不同法治实践的共同分母,并为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价值指引及操作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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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确立了西方古典法治理念的法律至上、正义、法律中立、平等、民主和中庸的原则。市民社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中国的法治之路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西方。“依法治国”的推行,从一开始便表现出“依规治国”的强势劲头。执政党以“法治国”作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更多地强调的是一种执政方式的转变。国家成为建构“法治国”的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以及突现道德的治国功能,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特色。在当今中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能通过如西方社会那样的方式从市民社会的土壤中逐渐地生长出来,而更可能通过政府或半政府行为促成。目前所需要建构的应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或理念——“职业认同”,其内容应当以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为基础。“职业认同”无法通过行政的方式构建,其自然生长的过程将是漫长的,且依附着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的深刻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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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治中国是中国当代社会的基本共识,也是执政党法治观的集中表达。共同建设法治观和一体建设法治观建立在法律的同一性原则上,也承认了国家、执政党和社会的相对独立性。执政党法治观是构建中国国家法治观的前提,其落脚点在于对中国国家共同体的具体阐释。从法律的规范角度理解中国国家共同体,显示出其与历史中国、文化中国和政治中国等视角在方法论、内容上和目标上的差异。法律共同体揭示了公民身份对法治中国的构成性功能。法律下的中国作为一个时代命题需要处理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宪法建制与公民忠诚、全球规则与中国国家行为等关系,破解国家权力高度统一与集体能力低下的历史悖论,创造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的总体性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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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均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捍卫法律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一个法治完备的国家.他们之间应建立起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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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向现代社会制度转变的终极目标,只有法治社会,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公平、公正的生活,才能形成安定与和谐的社会.领导干部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市场规制的制定者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者,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只有领导干部学法、懂法、用法,才能在现实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复杂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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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现代行政法的建立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在法治国背景之下完成的。法治国思想从最初提出之际,就是对国家行为的法律规范要求。在此背景下,奥托.迈耶提出“依法律行政”,并以此为基础建构起德国现代行政法。德国法治国思想其后经历了从自由法治国到社会法治国,以及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演变。作为对社会法治国的回应,给付行政理论开拓了德国行政法的新视野;而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演变,则在实质法治观下对德国行政法进行了重新塑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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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国无法治 ,愚昧无法治 ,乱世无法治。我国不是一个连一点法律经济成本都付不出的穷国 ,但也不属于可以付出足够法律经济成本的发达国家 ;我国不是一个连一点现代法治所需文化条件都不具备的愚昧国家 ,但也不属于完全具备现代法治所需文化条件的国家 ;我国不是一个处于乱世的国家 ,但波澜起伏的社会变革对法治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 ,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是一种客观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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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我国社会治理的方式和目标也正在从传统的人治向现代的法治变迁。而法治的核心是如何制约公权力和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使公职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安系统作为我国特殊的行政机关,其能否积极的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社会形象和威信,所以我们在此探寻其行政法治的理论基础,并积极寻找具有实践意义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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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治的和谐程度。而法治的和谐运行客观上倡导“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它是和谐法治的精神意蕴,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逻辑基点。和谐法治的建构必须体恤人性,给予人的权益的最大关注。现代和谐法治的建构在现实层面不能忽视权利意识、行政权力运行、司法、人与自然关系等方面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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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宗教信仰处遇论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宗教信仰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保障的公民权 ,而罪犯的宗教信仰权利保障有无最易凸现出社会的法治或人治的特征 ,罪犯处遇制度移植引进宗教教诲成为依法治监的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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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的法律思想既系统又有特色,尤其是其中"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梳理了<管子>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点,以期展现<管子>法律思想的全貌,进而挖掘其对现代社会的借鉴价值.虽然<管子>法治思想与现代意义的"法治"有一定的距离,但作为"法治"之理、"法制"之术古今是相通的,如果我们能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还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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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法治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基点、区域、文化和性质四个方面来反思中国的现代法治,可以看到,一百多年来的中国现代法治,在有的时候,在有些方面,面对世界或西方却找不到自己的路;面对城乡二元结构却过度超前或者阻滞于后;面对传统与现代的选择却墨守陈规或者数典忘祖;面对革命与建设却误判当今法治发展的性质而谬以应对。其实,中国现代法治既应是世界的更应是中国的,必须立足中国并关注世界;中国现代法治既应是城市的,也应是农村的,必须同时关注城市与农村的现状与发展;中国现代法治既应以传统为基础也应以现代为目标,是经历革命后在现代的更新和发展;中国现代法治不是革命的,而是建设的,应是以革命作为历史前提的现代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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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国家治理意义重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其汲取了古今中外各类法治理论的有益元素,对法治理论做了七项创新发展,即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三个核心要义"、坚持"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与实现依规治党、着力实现制度现代化、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还对法治理论做了十五项拓展深化,即关于依法治国方针、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为民、法治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权力监督、德法并重、改革和法治关系、加强社会治理、政法机关职能、法治环境建设的拓展深化。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系列成果,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了世界法治理论精华,且勇于探索当代中国法治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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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田野调查的个案分析——从“杀猪封山”看习惯的存留与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里,法律渊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除朝廷律令之外,传统习惯曾经是调整人们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的重要渊源。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的根本性转变,中国社会的法律与秩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习惯在当代中国农村是否还存在?习惯是否与现代国家制定法相冲突?其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怎样?这些问题都应引起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视。通过对徽州农村民事习惯调查中的个案分析发现,在当今徽州农村仍然存留着大量的传统习惯,有些习惯甚至发挥着重要的法律效力。在当代中国农村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应当承认和重视发挥习惯的法律效力,探究那些“被冷落的真实”,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发展寻找传统的动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