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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公法化属性的法理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雁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2):56-59
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商法规范中引入了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通过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分析民法、商法、经济法三者的序列关系,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美国私法领域中商法公法化的社会原因,以体系化的学理视角分析私法公法化环境下商法公法化的实质内涵,可以看出商法的私法属性是无法动摇的,商法的公法化是私法领域“再市场化”的立法体现,是商事活动的自我规制与国家经济行政干预规则相统一的技术措施,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法律工具主义的需求。 相似文献
2.
马德安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3):98-100,103
商事责任是私法责任,它与传统民事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融入了类似于经济法责任的"混合性因素",这些因素是为商法特有的营利属性服务的。商法配合着同样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经济法,在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韩虓宇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1,(2):56-58
商法脱胎于传统的民法 ,产生在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下 ,反映了现代化大生产的特点 ,促进了以集团交换为标志的工业经济的发展。但因其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软弱无力需要国家公权力的扶持 ,由此产生了私法公法化趋势和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经济法继承了商法的重要规则 ,凸显了国家干预 ,是对传统商法的一次更新。 相似文献
4.
余艳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3):76-82
行政协议是私法方式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引入,兼具契约性和行政性的双重特征。行政协议既不同于民事合同,也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区别。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不能采用私法优先模式,不能适用单一行政法模式或者行政法优先模式。审理行政协议纠纷,应当打破部门法偏见,坚持民法与行政法并重,公法的问题用公法,私法的问题用私法。 相似文献
5.
徐国栋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3):116-121
基于平衡保护私人自治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两个基本点的考虑,公私法划分标准采用"规范性质区别说".按照这种观点,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都是私法,强行性规范都是公法.这是以规范为单位对民法属性进行的考察.民法既有私法性的规范和制度,也有公法性的规范和制度,既调整私法关系,也调整公法关系,所以,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相似文献
6.
艾围利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4):119-124
“商法公法化”这一命题存在以下逻辑错误:第一,将“公法”概念偷换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或“严格责任”;第二,商法属于私法是定性分析,但论证“商法公法化”又改采定量分析;第三,部门法划分方法不周延导致商法与经济法界限不清。“商法公法化”所反应的真实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商事关系的干预,只是国家对私人商事关系的干预并不都体现为公法,涉私强制性法律规范亦体现为国家对商事关系的干涉但属于私法。国家对商事关系的干预主要体现为涉私强制性规范;商法公法化趋势并不明显,无法获得证实。 相似文献
7.
董保华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是要研究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所采取的标准形式.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通过劳动基准法限定集体合同,通过集体合同限定劳动合同,这种层层限定的方式,形成劳动法独特的调整模式.通过这种研究可以看出劳动法作为一种兼有公法、私法特征的部门法与具有私法特征的民法、具有公法特征的行政法的区别. 相似文献
8.
刘光华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27-43
鉴于主流的经济法既往研究过于倚重价值论范式及其所造成的对经济法实践操作能力的消极影响,本文立足于转型中围社会的“共时性”背景,选定其中一个非常具有社会影响和法律分析价值的农村民间金融个案一河北大午农牧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循严格的法条主义的实证分析范式,探究了“三农”转型背景下农村民间金融所面临的司法制度困境。其深意在于通过对分别代表私法(民法)和公法(刑法、行政法)两种立场的控、辩双方论证思路的分析实证检视,尝试性地思考与回答了经济法对于类似制度困境的有效破解。 相似文献
9.
苗延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52-60
中国商法是完全独立于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而仅相对地独立于民法的部门法.而且,在探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上,不宜轻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在立法中商法应当具有其独立的地位和体系. 相似文献
10.
檀钊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6):31-32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为债产生的法律事实,构成民法上的基本制度。不当得利的法理并非仅为民法独占,它同样也可用于解决公法上的问题。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私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同,主要表现在主体要件上。公法上不当得利的主要情形集中在税法、行政法和刑法领域。 相似文献
11.
行政法的嬗变:由公法到公私法合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法私法的融合趋势、弱权力和非权力行政领域的出现、行政权力权利化和职责化、平等型行政法律关系的生成和拓展等因素,导致作为传统公法的行政法正逐步嬗变为集公法私法于一体的法律部门。私法介入行政法必须遵循法定、私法优先等基本原则。行政法的私法化不是全方位的,它受权力弱化、平等理念的深化、权力职责化、行政公共性和服务性理念的拓展等因素的掣肘。 相似文献
12.
韩清怀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2(5):73-77,88
为有助于化解公私法划分及部门法公私法属性之争议,用历史实证的研究方法,呈现近代私法、公法的体系划分以及公私法与民法等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传统的历史性自然延续,经历了从规范、学说体系到部门法的演变;借助于现代法学方法论,解释现代法学家对公私法分类传统的质疑,实质上是揭示出以法律文本为表征的民法等部门法内在规范组成要素的公私混合性,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一种法律文本之常态;要合理考量公私法之间的关系及它们分别与部门法的关系,应立足于三个视角加以区分:传统与体系;规范;本体规范。 相似文献
13.
14.
经济法视域中的软法规范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世界范围内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将法分为硬法和软法两种基本形式并非没有根据,对软法规范的研究也日益引起学界的浓厚兴趣。事实上,经济法作为一种回应型法,软法规范大量存在并具有非国家强制性、创制方式的弹性与民主性、非司法中心主义、法律位阶的非层次性等特点,使得其与经济法视域中的硬法规范区别开来。同时它与经济法视域中的硬法规范相得益彰,共同规范和调整着经济法关系。但软法规范的缺陷也是极其明显的,软法的泛化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为此,有必要将软法规范赋予硬法的某些特征使软法朝着硬法化方向转化;增强某些软法规范的刚性使其朝着可诉化方向迈进。 相似文献
15.
垄断与经济法产生关系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新林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1):50-54
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垄断破坏了公平而自由的竞争,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作出了修正之后仍无法有效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产生了。美国经济法的确是这样产生的,但是德国强化垄断,苏东、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直接垄断,也出现了经济法。经济法不仅具有反垄断功能,也有促进垄断,甚至直接规定国家垄断的功能。 相似文献
16.
陈静竺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71-73
消费服务中不合理格式条款频频损害消费者权益,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复杂,形式多样,仅凭单一的手段难以达到有效的规制效果,应通过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部门法的综合规制手段来限制格式条款的滥用,修正不完善的规制方法,以达到规范消费服务行为,改变消费者被动地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刘鹤挺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24(1):98-102
依法行政主体无论是在观念意义还是在法律规定上,在我国行政法制度建设中都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清晰的概念。依法行政主体不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整体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仅仅指公共行政事务的承担者,从行政法治角度而言,凡承担公共行政事务的主体,都必须依法行政,都是依法行政主体。法律学上的主体无非有组织和个人两类,依法行政的主体也限于组织和个人两种。但是,那些组织和个人能够承担公共行政事务,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情况,就是相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情况也是不同的。就中国而言,改革开放30年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远没完成,其中对公共行政概念、范围的理解,公共行政组织社会形态的定型,传统上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管制行政向治理行政转变等等的改革成功,都是确立依法行政主体理论定型化的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18.
刘道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3):156-162
民事权益本质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的统称,其中包含商事权益。商事权益是人类在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的法权表达,表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人的个体性是经济关系中的个体性,只有在法律关系的意义上,才能够充分体现和实现其个体性。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商事权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商事权益的本质及其结构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价值,在立法、司法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事权益内含于民事权益概念之中,但有其内在的特殊性,这与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一属性相照应。 相似文献
19.
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宏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2):113-117
对私人财产所有权予以法律保护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要平等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但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不仅是民法的任务 ,更是宪法、行政法的使命 ,只有确立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 ,并把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落到实处 ,才能实现公平竞争 ,保护公平竞争的结果 ,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有可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