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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目的到底是为什么?《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关专家和分析人士也有总结:一是有利于摸清家底,  相似文献   

2.
薄文强 《中国公证》2014,(12):38-41
正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过程中,农村不动产将会以多种形式进入市场。市场产权结构的变化发展,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包括立法在内的系统工程,其中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产权保护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据国土资源部信息披露,2014年的主要工作是,启动并加快推进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  相似文献   

3.
徐蕊  乌梦达 《政府法制》2014,(13):33-33
日前召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酝酿了多年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了明确的时间表.网民期待,这一制度能成为反腐利器,拦住“房叔”“房婶”们.  相似文献   

4.
唐勇 《北方法学》2013,(6):36-48
不动产登记缩略的不法性具有公法、私法双重面相。就其公法不法性,可通过行政处罚等公法手段予以规制,并得与其私法效果相区隔。就私法效果而言,登记缩略因违反登记要件主义,使得该三方当事人所期望的物权效果无法实现;并因黑白合同的存在,导致其不法性进一步扩散,使之层叠为税费规避、强制性法律规范违反和虚伪表示的交错。登记缩略在私法解释学上的核心,在于如何焊接因中间登记省略而断裂的物权链,从而阻却其违法性,其方法包括授权理论、期待权理论和我国实务中的黑白合同方式;登记缩略的原因债权行为表现为链式交易合同、债权让与、利益第三人合同或第三人履行合同,其履行则表现为给付连锁、缩短给付或指示给付;因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之通说尚未形成,仅依据《物权法》第15条,登记缩略情形下物债效力区隔和传递,存在多种解释余地。  相似文献   

5.
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之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至少做到土地登记机构的统一,既应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的异化,又要统一各类土地物权的登记机构。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混合模式下发展,不能对民事基本法律中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作出修正。相关土地登记规则的设计应当着重于土地登记的公示功能,厘清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关系,强化土地登记簿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6.
叶檀 《法人》2013,(12):13
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7.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屋登记办法》等对不动产登记中,应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还是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区分,但由于对立法文字之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缺乏系统化的认知,导致无论是公证机构还是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时常滥用"共同申请"之规范,给当事人造成不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案件的民事、行政重复审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给司法公信造成了损害,也对统一司法尺度、正确选择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审判实践中处理不动产登记案件呈现出多种处理方式,体现出公权与私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行政权与私权、行政审判权与民事审判权的互动与博弈,惟有通过强化立案职能、充分运用协调和解机制、发挥变更登记与异议登记的效用,才能在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基础上实质性地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9.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呼唤着立法的完善。本文根据房屋买卖的共性,重点探讨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房屋产权转移的要件及其二者的关系,从一个侧面阐述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同时根据“一房二卖“案件的个性,系统阐述了对“一房二卖”中债权和物权的法律保护、包括保护登记原则、保护在先原则和侵害愤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柏伟 《特区法坛》2004,(5):19-22
2003年8月23日,[人民网海南视窗]上登载了一篇特约评论员文章《海南:法律没有规则?》。文章反映海口市毕弗利小区的第6幢、第8幢两套房屋的主人都是来琼投资的公司。几乎是同一时间签的购房合同,同一时间交付的房款,同一时间装修居住,房屋也同时被卖方以欺诈手段抵押给银行贷款,差不多同一时间诉至法院,一言以蔽之,事实是一样的,但官司打到二审,命运却因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而迥然不同:第6幢归原主人,第8幢要拍卖易主。这种司法实践中少有的判例,是由某人民法院做出的……  相似文献   

11.
赵蕾 《中国审判》2013,(6):91-93
正涉及善意取得认定的案件,应当严格把握其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解决的是两个问题:第一,明确涉及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和"无权处分"的内涵,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对登记的信任,而非对代理权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相似文献   

12.
清末时期,法制变革,西方民法学理论被引入并逐步传播开来。至民国初期,民事法律继续沿用前清现行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接受过西方民法学理论教育的大理院推事们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审理物权变动案件形成了很多经典判例。这些判例在内容上客观地展现了物权变动模式在民国初期的发展趋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13.
价格低、地点好、已装修……高房价让人们把目光投向了“二手房”。但也有不少人却因此惹上麻烦造成经济损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哪些“二手房”不能买呢?一是产权不明确的。《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买房前,要核对出卖人是否具有产权。《物权法》第十七条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相似文献   

14.
朱樾 《中国公证》2006,(1):30-32
在物权法的起草、审议过程中,立法、司法及学术界一直就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应经公证进行实质性审查问题进行争论。2005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提出了自愿公证的意见,指出“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如果办理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不仅不便民,还会增加群众负担。因此,不宜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  相似文献   

15.
保密协议需要包含很多条款,这些条款既要界定什么对于公司属于秘密信息,也要明确告知签订一方的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6.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家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虽然我国已将发展学前教育提到了相当突出的位置,但是,幼儿园变成"忧儿园"的现象似乎仍在困扰着许多年轻父母。人们对学前教育的关注,迫切要求提升学前教育的管理水平与质量,标志着老百姓对教育的需求再也不像从前一样只盯在义务教育阶段,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推动全国城乡学前教育普遍发展,公办民办并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学前教育问题已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正2014年7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将健全审判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相似文献   

18.
正一边是政府十多年来三令五申的"禁墅令",一边却是扎堆的私人别墅。秦岭本是中西部的重要生态屏障,却成为少数人的"后花园"。西安市国土资源部门表示,对违建别墅将通过法律程序依法予以拆除,对于其中的违法问题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6月4日《京华时报》)为保护秦岭北麓的生态环境,早在2003年,陕西就对秦岭北麓的生态环境进行了专项整治,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秦岭北麓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而秦岭  相似文献   

19.
贾斯廷·福赛斯先生说,《信息封建主义》"对有兴趣了解全球知识经济规则是如何制定出来的读者将是不可多得的作品"[1].的确,《信息封建主义》在对影响知识产权规则的全球化的背后角力因素进行了深刻分析后,揭示了知识产权规则的全球化路径.那么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路径呢?笔者从书中读到的答案是:"离""合"之间,知识产权规则经由少数人或公司操控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诱导"与"威胁"走向全球化.  相似文献   

20.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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